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明确吉林省医疗机构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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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明确吉林省医疗机构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吉医保联(2023)3号)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各相关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丁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精神,根据“乙类乙管”总体方案“保健康、防重症”要求,确保人民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结合全省实际,新增全省医疗机构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项

2、目,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全省公立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的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见附件),价格为基准价,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全省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的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项目按国家规范项目管理,价格由医疗机构自行确定,未经批准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不得向患者收费。全省非公立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由医疗机构自行确定。二、将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我省基本医保支付范围(按甲类管理,限卫生健康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药品等其他相关支付政策与线下一致,先行执行至2

3、023年3月31日。三、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向患者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附件: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1月17日附件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元)说明110200007(Z)互联网首诊诊察(查)费指医疗机构由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的医师直接向患者提供的常见病、慢性病首诊诊疗服务。在线询问病史、听取患者主诉,查看影像、超声、心电等医疗图文信息,记录病情,提供诊疗建议。次4主治及以下医师8副主任医师12主任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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