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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电子记录要求采用计算机(化)系统生成或保存记录或者数据的,应当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与技术手段,制定操作规程,确保生成和保存的数据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电子记录至少应当实现原有纸质记录的同等功能,满足活动管理要求。对于电子记录和纸质记录并存的情况,应当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作为基准的形式。采用电子记录的计算机(化)系统应当满足以下功能要求:(一)电子系统应当经过验证,确保记录时间与系统时间的一致性,和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二)能够显示电子记录的所有数据,生成的数据可以阅读并能够打印;(三)具有保证数据安全性的有效措施。系统生成的数据应当定期备份,备份与恢复流程必须经过验证,数据的备份与删除应有相应记录,系统变更、升级或退役,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原系统数据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内能够进行查阅与追溯;(四)确保登录用户的唯一性与可追溯性。规定用户登录权限,确保只有具有登录、修改、编辑权限的人员方可登录并操作。当采用电子签名时,应当符合相关法规规定;(五)电子系统应当建立有效的轨迹自动跟踪系统。能够对登录、修改、复制、打印等行为进行跟踪与查询。(六)应当记录对系统操作的相关信息,至少包括操作者、操作时间、操作过程、操作原因;数据的产生、修改、删除、再处理、重新命名、转移;对计算机(化)系统的设置、配置、参数及时间戳的变更或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