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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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县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县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县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三条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室是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承办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机关各股室信息公开工作。第四条指派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和技术保障工作。第五条县医疗保障局要依据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职责和法定程序,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信息。第六条凡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必须按照信息公开目录格式和规定的程序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及时

2、公布。第七条信息目录发布格式应包括索引号、拟公开信息目录、内容描述、信息生成日期、文件编号和备注。第八条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股室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作审查完毕。第九条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谁制作、谁更新、谁负责的原则和贯彻及时、准确、完整的要求。第十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实行信息保密审查“初审、复审、审批”三级把关制度。经办信息员负责初审,办领导负责审批。第十一条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办公室确定并制作、更新、审查,经办领导签发后,予以发布。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制作信息的人员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

3、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第十二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按照收集、制作、审查、发布和归档五个程序进行。收集、制作和审查由各业务处完成,发布、归档由网站管理员完成。第十三条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1 .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2 .医疗保障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3 .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信息;4 .医疗保障重大建设项目及其实施情况;5 .医疗服务价格信息;6 .医疗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7 .医疗保障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8 .本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医疗医保行业发

4、展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信息。9 .医疗机构等监督检查情况;10 .突发公共医保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11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第十五条依申请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政府建设或收费方面有关的政府信息;(二)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申请被申请人答辩的信息;(S)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第十六条申请申请政府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和申请人签名;(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S)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理由。第十七条答复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

5、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最迟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最多延长15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第十八条部分公开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承

6、办部门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第十九条对涉及第三方信息的处理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政府机关承诺同意公开的以外,承办部门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第二十条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四)正在调查、取证、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

7、公开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县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如有变动,要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该包括:(一)主动公开:公开范围、公开形式、公开时限、获取信息的方法;(二)依申请公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申请的方式、申请的处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S)监督方式。第二十二条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三

8、)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承办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承办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的;(三)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五)公开不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第二十七条本工作制度由县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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