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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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龙头企业)参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引导和支持经营主体投资农业生产,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和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行政区域内经营主体流转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行政区域内经营主体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

2、转属地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经营主体流转土地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经营规模适度和农地农用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第五条经营主体流转土地实行分级备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经营主体流转农地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度,健全多方参与、管理规范的风险防范机制。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六条经营主体流转土地,主要是鼓励其根据当地资源禀赋、农业优势和产业规划等,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进行现代农业建设。(一)鼓励经营主体重点打造发展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把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等现代经营理念和产业组织方式引入农业,引导

3、经营主体发展高端、高质、高效农业,引导新品种、推广新技术、培育新农民,示范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二)鼓励经营主体结合实际,按照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要求,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种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化种养业,引进先进技术理念,积极推进土地分散经营向集约化、规模化经营转变,引导土地经营者进行粮食品种结构调整,扩大粮食作物播种面积,提高机械化耕种水平,生产优质高效的粮食,形成规模和品牌,推动一村一品的发展格局。(三)鼓励经营主体抱团发展,通过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优先吸纳流出方农民务工就业、技术入股、资金入股、联合经营等方式与农业产业化龙头

4、企业合作,提升农产品加工水平,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鼓励经营主体大力发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投资建设农产品预冷、冷藏、烘干等设施,减少农产品产后损失,引导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及副产物综合利用,积极支持“公司+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户”、“公司+农民合作社”和“公司+家庭农场”等共同发展模式,通过签订订单合同、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及提供土地托管服务等方式,带动农户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合理分工、互利共赢,让农民更多地分享产业增值收益。(四)鼓励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在生产发展中切实保护耕地等农业资源,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5、”,切实做到耕地数量稳定、质量有提升,确保耕地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第三章规范管理第七条资格准入。流转土地的经营主体应当是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经营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注册登记,并具备以下条件:(一)主体资质。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营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主体。经营主体应具有合理科学的组织机构,明确组织、管理农业生产的机构、职责及负责人,所设机构全面,包括基地管理、技术指导、农资供应、加工、仓储、销售等环节部门。(二)经营能力。经营主体应有一定的管理、技术、检验、销售人员,其中管理人员应具有一

6、定的从业经验,技术人员需具有涉农专业技能,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主体的检验人员需持有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证或绿色食品内检员证等证书。(三)资产信用。经营主体需具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能力和履约能力,征信好,社会信用度高,连续三年盈利。第八条流转面积和时间。流转面积按照经营主体实际经营状况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经营主体流转农户承包地的流转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0年。从事长期生产的,不得超过国家政策规定的承包经营权年限。第九条流转备案。受让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与承包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由受让方向发包方备案。对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及承包方、受让方利用土地经营权融

7、资担保的,应当由受让方向发包方办理备案,并由受让方配合发包方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县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审查审核内容。(一)主体资格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对第七条规定的经营主体法人资格、注册地址、资质资信、技术水平、生产经营管理能力、土地复耕能力和履约能力等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暂定为没有资格参与土地流转:受让方是农业经营主体不能提供有效资信情况证明的;受让方是工商资本连续两年出现亏损的;经营项目不符合相关规划的;在我县土地流转等方面有失信记录的。(二)实施项目审核。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地所实施的项目进行以下审核:1.实施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

8、律法规、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农业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区域总体规划要求;2.项目实施的预期效益及经营风险评估;3,流转农地的规模、用途、期限、价格及租金支付方式;4.其他涉及农地管理、农民权益保护等需要审核的内容。(三)审查审核资料。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应提交经营主体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营业执照副本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复核);银行信用等级认定证书;产业规划、产品市场预测、经营风险评估、经营风险防范、效益分析、环境评价等报告。第十一条分级审查审核程序。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审查审核程序如下:(一)经营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

9、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二)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流转面积在500亩以下的,所在村初审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办理流转手续;流转面积在500-1000亩的,经村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复审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农经中心审核备案;流转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经乡村两级审核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农经中心复审、最后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会审。对整村、整社(组)土地确需流转的,各乡(镇)村审慎进行,必须报县农经中心、县农业农村局

10、会审,缴纳一定的风险保证金后才能进行流转。(三)按照权限,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将乡村审核情况、流转合同等需要备案的相关材料进行归档管理,对辖区内土地流转情况建立台账,同时报送县农经中心。对租赁农地超过当地500亩上限控制标准或者涉及整村整社(组)流转的,要作为备案重点。对于丘陵山地、农村“四荒”地、塌陷地、盐碱地等可适当放宽面积标准。备案事项应包括农地租赁合同、农地使用规划、风险保障机制等内容。第四章风险防范第十二条强化监管。保障承包农户合法权益,维护经营主体合法经营权益,建立经营主体流转农地风险防范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禁经营主体借政府或基层组织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农户流转农地

11、,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也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名义将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严禁在农地流转中私相授受和谋取私利的行为。第十三条流转见证。经营主体流转土地要在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见证下公开规范进行,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第十四条用途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属地管理,对规模流转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和保障农地农用,实现耕地面积、粮食播种面积、粮食产量“三不减”。经营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12、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经营主体将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或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原承包农户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第十五条租地预付金。经营主体流转土地实行先付租金、后用地制度。经营主体需自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生效十日内,提前支付一年以上的租金,以后每年都要提前一个月付清下一年度土地租金。未提前支付的,可视受让方违约并采取相关措施直至收回土地经营权。第十六条风险保障金。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用于支付经营主体因中途退出拖欠的农户租金、经营主体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约金和经营主体对土地从事掠

13、夺性经营损坏地质的补偿等,不足支付的依照法律途径解决;流转期限届满且无违约违规行为的,及时返还风险保障金。风险保障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专户存储管理,原则上缴纳一个年度的土地流转租金,自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生效十日内,由经营主体统一交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未足额缴纳风险保障金的,不得流转农地。第十七条规范流转合同。经审查审核符合流转条件的经营主体,与承包方(或受承包方委托的第三方)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签订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1)或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2),明确约定流转土地的农业使用用途、流转价格及年递增机制、预付金

14、、保障金、土地复垦、转租、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事项。对发生违反合同、违法违规经营和未经农户同意转租等行为的,依照约定实行限期退出。土地流转合同一式五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一份、备案机构一份、见证机关一份。第十八条建立健全土地流转退出机制。乡(镇)人民政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定期对经营主体流转农地经营利用、项目实施、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跟踪审查、评估和监测,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经营不善及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导致生产经营无法继续进行的,依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限期退出,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土地流转违规惩戒机制。对在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产

15、业示范园区、加工园区等违反产业规划的,停止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对失信流转农地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严重破坏或污染流转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发包方和承包方有义务对流转土地的利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有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反映。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承包方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可依法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并要求赔偿。第五章规范服务第二十条健全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坚持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与服务并重,加强县、(乡)镇、村三级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建设,完善(

16、乡)镇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站在法律政策宣传、流转信息、价格评估、公开交易、合同签订指导、流转资料台账、利益协调、纠纷调处等服务功能,为流转经营主体提供服务。第二十一条信息收集发布服务。完善流转土地信息收集、汇总和发布机制。按照“农户流转土地意向信息一村级收集、登记、汇总一上报(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审核、筛选、分类和汇总一上报县农经中心”的程序,进行公开发布。第二十二条合理确定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原则上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也可以参照以下方法进行测算。(一)土地经营权流转最低价格(即基准价):根据每亩土地农业生产前三年的平均粮食作物产量X粮食作物价格-生产成本(包括人工成本)二当年每亩土地流转最低价格。(二)资源要素加权法:根据资源配置水平,如:地形特点、基础设施配套、区位优势等情况,确定相应的流转浮动价格。(三)递增幅度测算法:根据物价上涨情况,确定土地经营权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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