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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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振兴实体经济的意见精神,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降低工业企业成本,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降低企业资源要素成本(-)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深入推进电力需求侧改革,支持年用电量达到IOO万千瓦时以上的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互联网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将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由年调整改为按季调整。减免部分电力服务项目收费。供电公司为新装或增容客户无偿

2、提供变电站出线间隔。对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免交临时接电费用。对电网公司建设改造和用户自建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按照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物价局、市供电公司)(二)降低企业用气、用热成本。实行量价联动,对年用气量100万方以上工业企业最高销售价格为2.88元/平方米,对年用气量1万ToO万方工业企业最高销售价格为3.00元/立方米。“煤改气”的企业,除享受每蒸吨3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外,实行合同履约金返还政策,免收企业红线内燃气工程建设安装费。严禁供气、供热企业直接或以变相方式向非居民用户收取燃气初装、热力报装相关费用(含报

3、装费、接口费等)。表后设备采购和安装完全市场化,供气、供热企业不得指定表后设备强行要求用户选用,不得指定表后设备安装施工方。加强对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监管,取消不合理输配环节收费,从紧核定并适当降低输配价格。推进用气大户签订直供协议,切实降低企业用气成本。(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住建委、市发改委)(三)降低企业人工成本。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签订协议后可适当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延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继续扩大稳岗补贴政策受惠面。对符合稳岗补贴条件未裁员的企业,稳岗补贴支付比例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

4、总额的70%执行;对有裁员但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50%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四)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在全市推行根据产业周期弹性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可以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取得工业用地。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或直接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以及相应附属设施的物流用地(具有物资批发、零售等市场交易功能的用地除外),可按当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出让。鼓励工业企业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符合规划条件、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原用地范围内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五)降低企

5、业贷款成本。引导金融机构落实信贷政策,确保我市每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2017年小微企业贷款比上年增加30%o金融机构要按照与企业生产周期相匹配的原则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纳税信用好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少上浮或不上浮。对工业企业贷款,最高上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o(责任单位:市银监办、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支行)(六)规范金融机构收费和放贷行为。全面落实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督促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收费价目表,在官方网站和营业场所进行常态公示。清理和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中介收费行为,积极推动

6、金融机构对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互认。持续开展金融信贷融资收费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查处乱收费和“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等行为。(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支行、市银监办、市物价局)(七)降低企业融资担保成本。通过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服务成本、争取合作银行支持等多种途径,切实降低担保费率。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不收取企业客户保证金,确需收取的,要确保还贷解保时及时退还企业。督促和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合理确定担保费率,不得高收费、乱收费和变相抬高融资担保成本。(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支行)(A)大力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开展订单质押、动产抵押、商标质押贷款等业务。

7、支持企业利用抵押物剩余价值进行顺位抵押,有效盘活企业固定资产。创新贷款还款方式,综合利用循环贷、年审制贷款、无还本续贷、贷款重组等方式,减轻企业还款压力。(责任单位:市银监办、人民银行支行、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三、降低企业技改创新成本(九)支持企业技术研发。对企业创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研究、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获得国家级、省级新认定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分别给予50万、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四、降低涉企税费水平(十)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

8、负担。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增值税率档次,由四档税率减并至三档。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o(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H一)加大企业科技创新税收优惠力度。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推动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十二)加大涉企收费减免力度。落实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省级上

9、缴部分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从2017年5月1日起,停止征收绿化补偿费、联网维管费、河道砂石资源费。对政府定价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20%优惠。全面清理各类电子政务平台收费,严禁依托电子政务捆绑服务并收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服务费降低30%,开放电子招标文件免费在线浏览功能。(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政务服务中心)五、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十三)推动物流产业快速发展。健全物流管理机构职能,科学制定物流产业发展规划,尽快出台加快我市物流产业发展的意见。加强物流市场监管,对涉及物流企业的收费实行清单管理,减轻物流企业负担。积极申报

10、和实施国家多式联运试点项目,大力发展多式联运。(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物价局)(十四)清理不合理物流收费。清理对进出港(场)企业收取的货站操作费和安检费等不合理收费。对查验没有问题的,免除企业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严格执行取消车辆过渡费、货物港务费等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政策,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收费。(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十五)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进“一枚印章管审批、一个窗口办完事”的运行机制,实现网上并联办理,提高审批服务便利化水平。在全省率先实施工程建设领域“多评合一”“联合验收”模式,推行投资项目相关报建手续区域性

11、统一评价,对已经整体规划、主导产业明确、功能定位清晰的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聚集区或功能区,由政府委托统一进行环境影响、水土保持、矿床压覆、文化保护、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评价评估,入驻区域的符合整体规划、主导产业、功能定位的投资项目可不再单独进行评价或简化评价手续。(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政务服务中心)(十六)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加大“红顶中介”整治力度,开展全市中介服务费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大力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放开数量管控,促进公平竞争,建立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实施行政审批“瘦身工程”,对没有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取消;及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12、事项及收费清单。加快推进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坚决查处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入会、强制收取会费、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活动以及其他变相收费行为。(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物价局、市民政局)七、完善政策落实机制(十七)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有关部门要细化任务举措,落实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节点,推动任务落实。要建立企业问题受理机制,畅通企业信息反馈渠道,及时回应企业诉求,帮助企业解决经营难题。要组织各类媒体对降低企业成本政策进行宣传解读,跟踪报道政策落实情况,营造落实降成本政策的舆论氛围。市政府督查室定期对降低企业成本情况开展跟踪督查,确保各项降成本措施落地,达到预期效果。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15日;所涉及具体政策由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解释。我市已出台的文件规定在有效期内继续施行,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施行期间,若上级相关政策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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