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的若干意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进一步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的若干意见.docx(8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关于进一步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加快建设江汉平原高质量发展示范区,现就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省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
2、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维护农业转移人口合法权益,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不断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质效,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二)基本原则-政策引领。继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配套政策,不断增强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意愿,优先解决存量,不断扩大增量,积极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创新机制。着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着力改革完善体制机制,不断扩大农业转移人口在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基本养老、就业创业等方面的保障范围,使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
3、务。强化激励。健全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激励机制,依法维护农业转移人口合法权益。(三)工作目标。构建功能完备、责权明确、科学规范、保障有力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服务体系,到2025年,以常住人口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确立,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二、主要任务(-)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继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落户限制。探索实行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一地办结等机制,推动建立新型户籍制度。加强农业转移人口现代文明理念和健康生活方式宣传教育,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生活适应能力,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镇、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社会。(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
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二)扩大居住证服务范围。继续落实市居住证制度实施细则,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教育、卫生健康、公共文化、住房保障等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不断扩大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覆盖范围。健全完善实有人口信息采集登记和信息化管理制度,充分利用实有人口信息库,逐步完善公安、统计、人社、卫健、教育、民政等部门人口信息的共享、比对、整合,形成高质量的人口基本信息,促进人口数据资源跨部门、跨平台共享,建立科学、高效的信息共享体制机制。(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统计局、
5、市医保局、市政务数据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三)保障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继续将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县(市、区)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坚持“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健全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扩大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位供给,动态调整、合理调配教师编制数量,落实全国统一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支持将实际居住的常住人口纳入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范围。构建全市统一、各级贯通的教育信息化平台,实现教育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四)加大就业创业扶持力度
6、。持续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支持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或吸纳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开展岗前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给予培训I补贴。结合农民工就业创业和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需求,大力开展针对性就业创业培训,继续实施就业创业补贴扶持政策。继续开展包含农民工在内的各类公共就业招聘活动,健全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建设一批农业转移劳动力实训基地。加强零工驿站建设,拓展零工驿站功能,提高零工驿站服务水平。探索建立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保障机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五)保障住房需求。以满足农业转移人口住房需求为主要
7、出发点,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健全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范围。出台住房公积金便民措施,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大力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市场,支持专业企业、物业企业、房地产企业等开展租赁经营业务。落实国家支持住房合理消费的差别化信贷政策,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保险业务,提高对农业转移人口等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金融服务水平。改进和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管理,多渠道、多方式消化商品房库存。激励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就近购房。(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地方金融局、住房公积金中心、
8、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六)健全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类,明确成本承担主体和支出责任。政府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在义务教育、就业创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公共卫生、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设施等方面的公共成本,同时统筹用好资金,加强农业转移人口公共服务供给、增强社区服务能力以及支持城市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等。企业等用人单位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制度,加大职工技能培训投入,依法为农民工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农民工积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
9、、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关费用,提升融入城市社会的能力。(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七)建立市民化激励保障机制。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变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对转移支付规模和结构进行动态调整,对落户地社区视落户情况给予政策激励。探索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相挂钩机制,根据各地农业转移人口数量,给予建设用地指标倾斜。强化监测检查,定期发布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准确快
10、捷反映各地指标变动状况。(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统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八)维护合法权益。维护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在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集体经济权益分配权。健全完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探索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在农村相关权益有偿退出机制,有效盘活农村资产资源。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救助范围。(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三、组织实施(-)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协助市长负责政府日常
11、工作)任组长,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任副组长的市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市委编办、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统计局、市医保局、市地方金融局、市政务数据局、住房公积金中心、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保监分局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市发改委要根据上级部署和要求,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二)出台配套政
12、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和本意见提出的工作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子方案,出台具体工作措施。市公安局负责完善全面放开落户限制有关政策;市财政局负责统筹相关部门做好农业转移人口成本核算工作;市教育局负责落实并完善保障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政策;市人社局、市医保局负责落实并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等各项保障政策;市税务局负责做好用人单位农民工社会保险征收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制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完善城市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维护农业转移人口在农村的相关权益,探索建立相关权益有偿转让退出机
13、制;市住建局负责落实国家相关住房保障政策;其他相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研究出台配套办法措施。各地人民政府(管委会)作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责任主体,要合理确定城市规模、人口密度,优化城市布局,推动城市基础设施体系化、网络化建设,推进基于数字化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以县域为单元统筹城乡发展。发展一批特色小镇,补齐县城和小城镇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短板。(三)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的新政策、新举措,深入开展相关政策解读,提高群众知晓率和社会影响力。做好试点工作,及时总结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经验做法,以点带面,强化示范效应,凝聚社会共识,为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