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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全域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与规范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厅字202018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省委、省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等精神,深化我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与规范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严格遵循中央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省委、省政府宅基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准确把握“稳慎推进”的重要原则和“规范管理”的基本要求,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以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为前提,以
2、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体系为核心,以“完善、健全、探索”为重点,以“深化、规范、融合”为路径,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目标定位,积极运用余江宅改成果,全域推进我市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与规范管理,促进宅基地制度改革与城乡融合、乡村振兴、乡村治理等农村改革有效衔接、深度融合、协同推进,加快建立“依法取得、节约利用、权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有序、管理规范”的宅基地改革与规范管理制度。二、基本原则1 .坚持稳慎推进。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充分认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复杂性和长期性,既要保持历史耐心、循序渐进,又要开拓创新、稳步推进,强化从严管理,严格规范试点,防止
3、出现偏差。2 .坚持“三权分置”。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长效体制机制,着力破解宅基地规范管理难题,积极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的体制机制、具体路径和操作办法,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3 .坚持农民主体。坚持政府引导和集体经济组织主导的方式,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事务理事会的作用,尊重农民意愿,反映农民诉求,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农民群众的主体性,发挥农民集体自主协商作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利益。4 坚持问题导向。对照全国、全省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任务与规范管理要求,聚焦我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回头看”存在的突出矛盾
4、与主要问题,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靶心”,精准发力,扬优乘势,力争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实实在在的进展和成效。5.坚持统筹推进。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发展水平,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积极推广余江“一改促六化”宅改经验,统筹推动宅基地制度改革与管理同我市城乡融合试验区、乡村振兴、乡村治理等其他农业农村工作的高效衔接、深度融合、协同推进,高质量完成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与规范管理工作。三、目标任务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夯实宅基地制度与规范管理各项基础工作,理顺宅基地管理机制,健全宅基地审批制度,建立宅基地执法体系,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妥善处置历史遗留问题,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
5、三权分置”,推动农村宅基地制度更加健全、权益更有保障、利用更加有效、管理更加规范,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争取形成一批新的宅基地制度改革与规范管理“余江模式”“贵溪经验”“成果”。力争2022年上半年完成贵溪市全省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示范先行”县创建、2022年底完成余江区全国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2023年在全省率先完成全市宅基地制度改革和规范管理工作,确保余江宅改继续在全国站前列,打造全省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先锋市”、全省农村建房“无违建”示范市。四、主要工作(-)完善宅基地制度改革与管理基础工作。1 .完善宅基地调查摸底。在农房一体发证工作基础上,各区(市)要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宅基地
6、调查摸底工作,更新宅基地规模、布局、利用状况、建房需求等信息,完善宅基地基础信息,建立宅基地基础数据库。余江、贵溪要分别在2021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先行完成农村宅基地信息及审批管理系统建设,2022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农村宅基地信息及审批管理系统建设,形成宅基地基础信息“一张图”、业务审批“一条链”、监测监管“一张网”的管理格局,推进宅基地申请、审批、流转、退出、违法用地查处等数字化、信息化管理,加强政府部门间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市农粮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大数据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 .完善村民事务理事会建设。各地要在2021年10月底前,结合村级换届,充实
7、调整村民事务理事会成员,完善村民事务理事会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章程,加强对村民事务理事会的引导和监督,完善村民事务理事会建设。强化村民事务理事会在宅基地改革管理、乡村建设、乡村治理、人居环境整治、农村改革等农村事务中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职能。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市民政局、市农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3 .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全面完成宅基地地籍调查,将房屋等宅基地上的定着物纳入调查范围。落实有关政策,细化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规定,加快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做到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应登尽登、应发尽发,确保在2021年8月
8、底前全面完成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4 .完善“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各地要在2021年12月底前,按照城乡一体化建设总体要求,对村庄规划进行一次全面摸底,对一些不完善、不科学的村庄规划,根据村庄人口变化、产业发展、耕地数量和发展需求,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完善“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合理控制宅基地规模,科学安排宅基地布局。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村庄规划进行建设,完善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农村住宅规划设计要求,因地制宜推动村庄人居环境改善,提升村庄村容风貌。(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二)健全宅基地“管得
9、紧”机制。5 .健全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行使机制。各区(市)要积极探索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有效实现形式和行使方法路径,明晰宅基地所有权的归属,2021年12月底前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行使宅基地规划、分配、调整、收回等权利的具体制度。2021年12月底前指导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全宅基地管理章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健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宅基地重大事项议事协商机制和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市农粮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6 .健全宅基地农户资格权保障机制。各区(市)要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根据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原则,在2021年
10、8月底前建立健全县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办法、宅基地资格权认定管理办法、以农户为单位分配取得宅基地的具体条件和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和登记工作。探索宅基地资格权多种实现形式和农民“户有所居”多种保障方式以及宅基地资格权证发放管理机制,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宅基地权利。落实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市农粮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7 .健全宅基地审批管理机制。2021年8月底前,各区(市)要修改出台县级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要督查指导乡镇在2021年8月底前设立集
11、中统一受理农民建房申请的便民服务窗口、建立健全宅基地审批办事指南、宅基地资格审查及联审联办的审核审批机制,完善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方便农民群众办事。严把宅基地申请资格关、审核批准关,严格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核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的“三到场”要求,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切实加强和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市农粮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8 .健全宅基地监管执法机制。健全省级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监管机制。2021年6月底前,各区(市)要依法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使查处农村非法占用
12、土地建住宅行为的行政执法权;2021年10月底前,制定县乡宅基地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和行政执法流程,优化执法程序,加强联合执法和日常巡查,依法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审批管理和批后监管及服务,严格落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要求,依法整治违法违规建房。要深入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分类处置专项整治摸排出来的问题,依法有序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坚决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打造全省农村建房“无违建”示范市。(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市农粮局、市自然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健全宅基地“退彻底”机制。9 .健全宅基地退出机制。落实允许进城落户农民依法退出宅基地的有关规定,2021
13、年12月底前,要以区(市)为单元探索出台农村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价值评估机制,制定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科学合理评估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价格;因地制宜制定历史遗留“一户多宅”无偿退出办法,科学稳妥处理历史遗留“一户多宅”问题;探索出台暂时退出、永久退出等不同方式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政策、农民依法有偿退出宅基地的管理机制,多渠道筹集退出资金,积极推进宅基地依法依规退出,力争2023年“一户多宅”退彻底的比例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市农粮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0 .健全宅基地腾退后合理有效利用机制。2021年12月底前,以区(市)为单元探索出台宅基地收回村集
14、体后的整理、复垦、复绿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合理有效利用机制,积极推进宅基地腾退后合理有效利用。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探索通过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对退出的宅基地有序开展整治,研究统筹利用的政策措施。依法依规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为乡村振兴提供土地等要素保障,促进农民增收,增加集体收入,力争2023年宅基地腾退后合理有效利用比例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市农粮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健全宅基地“收到位”机制。11 .健全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机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使用
15、符合规定标准宅基地的基础上,对历史上形成的“一户多宅”和超标准宅基地,以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农房或其他合法方式占用的宅基地,各区(市)要在2022年3月底前,探索出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实施的有偿使用制度,建立“一户多宅”有偿使用办法、宅基地择位竞价制度、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机制。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协商,因地制宜确定宅基地有偿使用的条件、标准和方式,加大有偿使用费收缴力度,力争2023年有偿使用费收缴比例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市农粮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2 .健全宅基地收益分配机制。积极探索宅基地征收、流转、退出、经营等收
16、益主要由农民获得的保障机制,各区(市)要在2021年10月底前,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收益分配管理指导意见,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宅基地增值收益在集体内部分配机制和使用办法,创新宅基地增值收益集体部分使用方式,探索让集体成员长期分享宅基地增值收益的有效途径。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市农粮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探索宅基地“用得活”机制。13 .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在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和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基础上,以区(市)为单元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农房继承管理机制的制度安排和具体路径,在2022年3月底前出台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农房继承办法。各地要根据实际,把农村产权采取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及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等方式,2021年8月底完成余江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2021年12月底前完成贵溪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规范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的流转交易。(责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