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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注意事项一、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如实进行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I,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I。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
2、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二、培训内容与岗位要相适应某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教育培训I。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取得相应的资格。前款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应当与其岗位的安全生产要求相适应,主要
3、包括下列内容:(一)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措施;(五)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六)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安全知识;(七)职业病预防相关知识;(A)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九)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生产经营单位设立车间、班组的,前款规定的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内容还应当包括车间、班组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内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学校实习生的,劳务派遣人员、学校实习生应当接受同岗从业人员同等的教育培训。三、
4、培训学时要满足要求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国标50656:7.0.3根据建设部相关文件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其中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项目经理不少于30学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40学时,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学时,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不少于20学时;其他从业人员不少于15学时,待岗复工、转岗、换岗人员重新上岗前不少于20学时,新进场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公司、项目、班组)分别不少于15学时、15学时、20学时。四、受教育人本人要核对签名某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修订):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5、和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I,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I。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由从业人员本人核对并签名。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五、要如实建立教育培训档案某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和考核结果的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包括下列资料:(一)教育培训计划或者实施方案;(二)教育培训课件或者教育培训资料;(三)教育培训签到表和培训学时记录;(四)教育培训影像资料;(五)考试试卷或者考核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培训机构进行教育和培训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还应当包括委托培训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