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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收费行为,增强医疗收费透明度,强化医务人员和记费人员的责任意识,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特制订本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本院所提供的各种基本医疗服务、药品、医用材料等医疗服务价格和行为。第二条进一步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价格收费相关制度,并列入相关责任人的年度考核。本院医疗收费管理小组负有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职能,各科主任、护士长是医疗服务价格监督的具体责任人,需加大对医疗收费的监督检查,有效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第三条列入责任追究范围的行为(一)自立服务项目或自定价格标准;(二)擅自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三)重复收费、无医嘱收费;(四)超医嘱规定的内容、范围和时间收费;(五)同一服务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收费;(六)超越“除外内容”规定的范围,擅自增加卫生材料品种和服务内容并收费;(七)药品和医用材料不按规定作价;(A)可重复使用的医用材料按一次性材料收费;(九)属自主选择的服务和相关医疗用品未征得患者同意收费;(十)擅自提前或推迟执行有关医药价格政策;(十一)不向患者提供门诊、住院、医疗服务价格明细清单。第四条责任追究办法对收费违规行为,视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影响,按医院相关奖罚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