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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高明区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奖励扶持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提高我区土地利用效率,鼓励土地权属人和社会 各方力量积极参与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奖励扶持对象:(一)用地容积率低于1.2【实业类,2018年(含)以前出 让的低于0. 8】或L 8 (出租类);建筑密度低于规划条件约定或 虽无规划条件约定、但低于35%的开发利用低效产业用地;(二)近三年税收平均值低于5万元/亩的经济产出低效用地。 属于闲置用地和促动工的用地,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扶 持政策。第三条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用地,按以下要求完成改造提升 的,给予奖励扶持。(一)对在2023年12月31日前开始动工建
2、设(以建筑工 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准)、且在合同工期内完工的,项目竣 工综合验收备案后,按新报建面积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 扶持;对在2024年12月31日前开始动工建设的,按新报建面 积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扶持。(二)对在2023年12月31日前开始动工建设(以建筑工 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准)、且在合同工期内完工,并达到区 内高标准厂房要求的(具体标准详见关于鼓励建设和使用高标 准厂房有关事项的通知佛自然资明发2021108号),项 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后,按新报建面积3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 奖励扶持;对在2024年12月31日前开始动工建设的,按新报 建面积20元/平方米
3、的标准给予奖励扶持。(三)用地权属人通过整体或分割转让等方式引入投资者开 展新产业项目建设,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新引进项目竣 工综合验收备案的,对用地权属人按照办理土地、房产过户时缴 纳税收1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在2024年12月31日前 完成的,按25%的比例给予奖励。(四)用地权属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造提升并 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税收的,自第二年(按自然年度)起,对我区 新增财政贡献区级留成部分2,连续3年分别按照较上一年度增 量80%的比例奖励扶持权属人;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的, 按50%的比例给予奖励。第四条申请流程:(一)申请。符合奖励扶持政策
4、条件的用地权属人,可自行 向所在镇政府(街道办)、西江产业新城管委会经济发展部门申 请,并提交申请材料。(二)受理。收到申请材料后,镇政府(街道办)、西江产1税收是指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的合计。2新增财政贡献区级留成部分是指用地实施改造提升后,企业缴纳的税收额(增值税、企业所得 税合计),较改造提升前三年缴纳税收区级留成平均值的增加部分。业新城管委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区经济科技促进 局统一认定、建立台账。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联合自然资源、税务、 财政、属地镇街组成审查小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认, 并进行公开公示。(三)审定。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区全域低效产业用地整治 提升工作领
5、导小组审定。(四)拨付。区财政局、镇政府(街道办)、西江产业新城 管委会根据区全域低效产业用地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 奖励扶持资金额度,配合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做好低效产业用地 再开发奖励扶持资金预算,并及时拨付给奖励扶持对象。低效产 业用地再开发奖励扶持资金根据获得奖励的用地区域,由区、镇 (街道)按财政体制收入分成比例分别承担。第五条 申请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奖励扶持资金应提供以 下材料:(一)佛山市高明区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奖励扶持资金申 请表(详见附件);(二)用地权属证明及实施主体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 件;(三)项目用地建设规划条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筑工程施工
6、许可证的复印件;(四)入驻产业类型材料。第六条加强对享受奖励扶持资金的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 项目跟进监管,对不履行投资协议或监管协议约定条件的,不享 受本办法的奖励扶持政策。因历史原因未签订投资协议或监管协 议,除依法转让使用权或进行股权交易的低效产业用地,需重新 签订监管协议方可享受本办法的奖励扶持政策外,其它可以按本 办法规定享受奖励扶持政策。第七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通过以错报、虚报等方式故 意骗取奖励扶持资金的,应责令返还全部奖励扶持资金,并自奖 励扶持资金下达到扶持对象银行账户第二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 利率支付利息。同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八条 每宗低效产业用地只能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一项奖 励扶持政策,不重复叠加奖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扶持事项, 同时符合高明区其他奖励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 则执行。本办法执行期间遇上级政策调整的,按上级有关政策规 定执行。第九条本办法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牵头落实和负责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