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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北京市XX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凡是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实施。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第四条按照北京市XX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规定,符合以下范围的决策事项可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一)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
2、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五条区政府办公室和区司法局是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动态管理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和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应当从立项、资金、规划建设等方面,配合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做好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工作。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是区政府
3、及各部门年度总体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年度工作同步推进。第七条组织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前,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应当向区政府各部门征集决策事项建议,并可以根据需要向乡镇街道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征集决策事项建议。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过建议和提案等方式向区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是否申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研究,认为需要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处理。认为无需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第八条区政府各部门应当对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区政府年度工作要点和各自管理领域工作,将拟提请
4、区政府决策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明确的征集时限和要求,于每年2月底前向区政府办公室提交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申报表。第九条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负责对各单位申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可以征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虽未申报,但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区政府办公室和区司法局可以将其直接列入拟定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第十条拟列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的决策事项,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可以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其纳入决策事项目录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第十一条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根据审核结果
5、统筹拟订区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报请区政府审定后,按程序报区委同意。第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包括:(一)决策事项名称;(二)决策承办单位;(三)决策时间安排;(四)其他需要包括的内容。第十三条经区委同意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由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公布。除依法不予公开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外,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原则上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形影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公开的,可以适当延期。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工作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意见建议,并将处理情况集中反馈。第十五条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实施任务和责任要求,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实时跟进决策执行进程,确保实施质量和效果。第十六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实际情况,确需对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调整或者新增决策事项的,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七条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司法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