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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行政角度看新行诉法的四大变化行政诉讼法修正案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后的首部重要法律修正案,其变化 可谓是“脱胎换骨二本次修改也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的第一次,由原 来的75条扩充到103条,将于2015年5月1日生效实施。有人说,这标志着“民 告官”正式迈入2.0时代。这不仅是司法领域的大事件,更将在行政领域产生巨 大影响,尤其对行政执法行为和复议应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从四个方 面的变化,就足以感受到新法案带给行政机关的巨大威力。一是拓宽了 “民告官”的司法救济途径。新法受案范围将旧法中“具体行政 行为”改写为“行政行为”,从而大大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新法还将“立 案审查制”变为“
2、立案登记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使 得行政案件的立案关几乎成为零阻力。同时,起诉期限也从原来的三个月延长到 六个月,使相对人有更多机会行使司法救济的权利。通过扩、降、延的新规定, 行政机关当被告的机会将数倍地增加。另外,旧法中第一条“维护和监督行政机 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中“维护”二字被删掉了,意在突出法院的中立地位,也 引导更多行政相对人走上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二是增加了复议机关作为被告的情形。旧法中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时不会 当被告,新法则修改为与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共同当被告,这意味着复议机关 行政应诉案件大量增加。另外,因行政复议机关为了支持下级行政机关工作,同
3、时也为避免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目前复议案件中维持决定占绝大多数,以此情形 看,新法的实施将意味着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应诉案件的数倍增长。再者,在应 诉压力大幅增加的同时,必然要求复议机关更加认真慎重对待每一个案件。总之, 新法实施后必然大大增加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但增量目前尚难预测。三是增强了司法对行政行为的约束力。首先,法院将建立跨行政区域管辖行 政诉讼案件制度和巡回法庭,县级以上政府一审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最大程度 降低了地方行政对审判的干预可能性。其次,为改变以往“告官不见官”现象, 新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如果行政机关拒不到庭或者中 途退庭的,法院可予以公告、建议监察机关
4、或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其负责人、直接 责任人给予处分等。再有,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法院可予以罚款、 建议监察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的叠加效果,意 味着行政机关要降低败诉风险,只能切实地从源头上规范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负 责人要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再不能随意行政,也不能马虎对待行政诉讼复 议案件,否则个人也将直接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四是完善了诉讼证据制度和裁判结果。新法与时俱进地增加了 “电子数据” 作为证据的种类,并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 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 政行为时未收集
5、的证据”。这些规定在保证行政诉讼能够做到有理息讼而不是无 理偏帮的同时,必将增加行政机关的应诉工作,特别是庭审中的质证与辩论难度。 新法增加了确认无效的判决种类,还增加了判决确认违法的情形。另外,旧法规 定法院只能进行合法性审查,新法却增加了法院合理性审查内容,可以对“明显 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判决撤销。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的,不仅不能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还要转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行政机关再也不能像以前那样任性了!“法治”与“法制”的最大区别就体现在政府和官员身上,前者意味着政 府和官员把法律当作刀把子,可以随心所欲使用,自身并不需要严格守法;而后 者要求政府
6、和官员与民众一样守法,大家在法律之下像水面一样平等。在谈到法治政府时曾指出,让一切行政行为在法律的规范和制约下进行,防 止行政权力的盲目扩张和滥用。真心希望我们行政机关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各级领 导,都能在百忙中抽出时间学习下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相关内容,用心感悟其 精神,努力在新法案实施之前做好充分的应对准备。我们要在新常态下,学习更 多运用法律思维与法治方式做好稳定、发展与改革的各项中心工作,真正为完成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做到尽职尽责。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的五大显著变化摘 要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1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 会效果,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7、权益,也反过来倒逼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司法实务中,也带来了一些新变化,文章主要总结归纳了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三年左右的时间里,在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角度,所呈现的 五大方面的显著趋势,有利于了解行政诉讼领域的最新动态,也有助于行政机关 规范日常执法活动。关键词行政诉讼法司法实务显著变化2015年1月1日,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近年来,随着行政法律 体系的日益完善和老百姓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涉诉行政行为也越来越多,行政 诉讼类型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特点,尤其在行政诉讼法将立案登记制写入法律条 文中后,曾一度存在误读,认为凡是纠纷都必然要立案受理进行实体审判环节, 其实不然。截止到目前为止,行
8、政诉讼法已经实施三年有余,司法实务中发现了 一定的规律性和一些显著变化,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立案登记制实施后,行政案件持续增长,更多的行政执法活动将面临涉 诉风险行政诉讼法是在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颁布实施,而大家都知道,就在行 政诉讼法通过前的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 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 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然后,为了落实这一精神,行政诉讼法在第五 十一条
9、就做出了“立案登记制”的有关规定。紧接着,最高院也随即出台了配套措 施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下面的各级高院、中院也印发相应文件予以保障。 比如省高院印发的关于贯彻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意见。据不完全统计,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的首个工作日,当天全国法院立案数量 比去年同期增幅超过20%o以前在2012-2013基本每年的一审行政案件都维持在 12万件左右,2014年有14万,2015年突然增加到22万,年达到了 23万,老 百姓民告官的意识在逐渐增强,这也对我们行政机关的日常行政执法活动提出了 更高的要求,增加了涉诉风险。所以平时在执法过
10、程中都要按照省行政执法全 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和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 要求执行,有时候随身佩带“行政执法记录仪”,这不仅是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的记录,更重要的是对我们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及执法过程的保护和取证,进而降 低败诉风险。二、行政案件涉及领域更加广泛,新类型、重大敏感案件频发高发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最明显的变化就是把“具体行政行为”统一修改为“行政 行为这就大大扩大了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现在的行政诉讼涉及领域已经延 伸至城建(主要是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征收、不动产登记和拆违等方面)、林权登 记、治安管理的公安领域、养老、工伤、低保的社保领域和乡镇政府行政裁决领 域等。再
11、加上,行政诉讼法把“行政协议”纳入到受案范围之内,使得类似征收补 偿协议、招商引资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等纠纷呈现井喷式增长。随之而来就有很多需要研究的新问题产生,比如之前有个律师同行就碰到过 这样一个现实问题:原先政府招商引资和公司之间签订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 是仲裁,后来政府没有按协议履行而发生争议,2015年行政诉讼出台后说这是 行政协议,仲裁委不受理,让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而法院又说当时约定的仲裁, 法院无法受理,等等,这些都是新出现的需要研究的新问题。行政诉讼法中还增 加了检察院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那么随之而来的就是检察院的地位问题,审 查方式和裁判标准等新问题,非常值得研究。还有现在
12、很多比较难解决的民事争 议与行政诉讼交织在一起,当事人企图从行政机关处寻找突破口,会申请信息公 开或者提起履职申请,这也使得行政机关频繁涉诉。还有很多职业打假人滥用诉权,只要行政机关投诉不处理或处理结果不满意 就肆意诉讼,甚至有些都成立公司进行产业化运作,所以让很多行政机关处理信 访、投诉的难度加大。甚至有些防不胜防,有个行政机关当时收到一个快递,看 了看内容按信访件处理,最后过了 2个多月收到法院传票说被诉不履行法定职 责,搞得有些工作人员都莫名其妙,但还要应诉。所以到底是信访件还是履职件, 不能仅看当事人寄过来材料的标题,还要结合内容进行认定,避免涉诉风险。三、行政机关当被告已经成为常态,
13、对复议机关严格履职提出更高要求现在行政机关只要作出一个书面文件,老百姓就会开启维权程序,复议、诉 讼,经过复议后不服的再提起诉讼等一系列维权方式,所以行政机关频繁当被告。 以前当被告的行政机关相对比较固定,工商局、城管、公安局等部门,现在不用 说基层政府的各个职能机构,就连国家部委也经常要去派员应诉。据传,在某次 座谈会上,国家某部领导就向最高院院长周强抱怨,“我们现在不是在出庭应诉, 就是在出庭应诉的路上”。不是不让老百姓诉,但不能滥诉。虽然大部分老百姓基于合理要求提出诉讼,但也确实存在一部分人滥用诉权 的情形。据最高院统计,公安部年所有应诉案件中,有40%的案件来自于同一个 人的起诉,广东
14、一对夫妇围绕一件医疗纠纷自2011年至2017年提出众多行政复 议、行政诉讼,其中行政诉讼件(一审件,二审件)。北京某当事人在年5月 至7月间,向北京四中院提交了份诉状。针对这种情况,最高院也马上做了研究 处理,出台了法发(2017)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 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要“严格规制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等滥 诉行为”。同时,行政诉讼规定的复议双被告,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复议机关“维持 会”的局面,但也对复议机关审查原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程度提出了更加严格的 要求和标准。有些地方还专门成立了行政复议局来处理日常复议案件及应诉事 宜,比如义乌四、行政应诉压力加大
15、,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仍需加强为了解决老百姓“告官不见官”的问题,行政诉讼法中第三条规定了“行政 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但自实施以来,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来出庭应诉的情 况并不常见,后国务院办公厅在年6月27日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 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U 54号)文件,最高院也在年7月28日 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冏题的通知(法O 260号)文 件,各省、部分市也下发了相应的文件对该制度进行落实。如贵州以上率下推进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定了贵州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试行)。据新闻报 道,就在年4月1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副省长陈鸣明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参
16、与诉讼。这是一个榜样,但在实践中,也有很多行政机关首长出于各种各样的 原因未能出庭应诉,本次行政诉讼司法解释中针对此情形在第129条特别规定了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 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所以,不仅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人员压力大,就连行政机关的领导现在的应 诉压力也非常大。总的趋势还是鼓励其出庭应诉,如果实在因公务无法出庭,也 要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一份,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 认可。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所以对于涉诉案件,行政机关都要予以重视,提前 安排好内部工作、协调好出庭人员,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要承担败诉后果。比如 2015年,台州临海市三人诉省政府的一个土地批复,结果省政府主要负责人未 按时出庭,被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败诉。这些不必要的问题尽量可以提前避 免。五、严格司法审查标准,行政机关败诉率不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