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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005年7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落实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北京市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北京市道路 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安全防范责任制)和北京市关于 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责任追究规定),结 合总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总公司所属国有独资公司、项目部、控股、参股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总公司全体员工、外施人员,在施工现场、厂区、生活区进行交通参与的人员, 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依据交通管理考核指标的管理范围,
2、凡属单位员工、职业驾驶员、非 职业驾驶员、外施、外雇人员、承租房屋的单位或个人、租赁的机动车等,发生 交通责任事故由使用单位承担指标的原则,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依照安全法 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应当经常对员工、外施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 育,提高员工、外施人员的现代交通安全意识。第二章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交通安全管理实行逐级防范责任制,即: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交通安 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实行目标管理、单位负责、逐级履行、部门监管、奖优罚 劣的原则,与各项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第五条各单位要逐级建立交通安全委员会或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分别设立交 通安全办公室。各级
3、交通安全委员会、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在本级行政领导下,负 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逐级严格履行安全防范责任制,定期考核、评比、验 收,提出奖励和处罚办法。第六条各单位应明确一名领导主管交通安全工作。交通安全办公室负责本单 位日常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司(厂)级应配备交通安全管理人员1至2名, 工程项目部、车间确定交通安全员。第七条年初各单位的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要与下属单位、员工、驾驶员、外 施队、外雇人员(包括外租机动车、租赁房屋人)等逐级、逐人签订交通安全责 任状或协议书,明确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和交通安全责任。第八条各级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一、公司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工作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市政
4、府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总公司交 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年度计划和阶段性管理措施。2、对各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实施交通安全管理 的奖励和处罚。3、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资料和交通事故统计资料。4、协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重大、特大交通事故;追究因违反交通管理 法规,造成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责任。5、非职业机动车驾驶员纳入职业驾驶员的管理范围。二、公司(厂)级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工作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市政府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各项交通安全 管理制度和上级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实 施细则。2、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交通
5、安全管理工作的年度计划和阶 段性管理措施;组织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考核。3、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重大、特大交通事故;追究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 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处 理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4、根据安全防范责任制,严格落实交通安全管理目标。5、督促检查职业驾驶员证件年审和机动车年检工作;审核总公司以外的职 业机动车驾驶员调入手续和应知、应会考核工作。6、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及时召开交通事故分析会,写出事故分析报告, 报公司交通管理部门。第九条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市政府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上级各 项工
6、作部署,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执行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2、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资料和车辆、人员档案。3、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对全体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法 律、法规的宣传教育。4、处理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参与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调查。5、积极完成各级领导交办的任务,当好领导的参谋。第三章机动车辆管理第十条机动车必须按照安全法和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使用和行驶。第十一条机动车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建立机动车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 度。第十二条驾驶机动车必须遵守如下管理规定:1、严格执行车辆检查制度,使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严禁故障车上路 行驶。2、机动车必须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和反
7、光的故障警告标志。3、机动车应在停车场存放,防止偷盗、破坏等案件发生。4、机动车在施工现场、厂区、生活区域行驶应当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时速不 得超过5公里。5、严禁擅自使用本单位机动车进行旅游活动。6、机动车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保车辆机件设备完好,灵敏有 效。7、购置、停驶、报废或卖出的机动车辆,必须报公司(厂)级交通安全的 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驾驶机动车去外埠执行公务必须填写行车路单,进行交通安全交 底,严格执行如下制度:1、执行生产运输任务(载物)的车辆,由分公司以上主管交通安全的领导 审核批准。2、执行生活运输任务的车辆,由分公司(分厂)以上主管交通安全的管理 部门的审核批准
8、。3、对未经审核批准驾驶机动车去外埠的,追究单位和车辆驾驶员的责任。4、商品混凝土专业运输车辆应当安装行车记录监测设备。大型货车、商碎罐车, 要执行书面交通安全交底指导书制度,机动车每天执行任务要依据天气、任 务、路况、行车路线等情况,由单位派车部门进行书面的交通安全交底,每天完 成任务后,由驾驶员签字,交回派车部门保存。第十四条单位租借车辆时,应当及时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报公司(厂)级 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并检验车辆。租借车辆必须服从使用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部 门的管理。第十五条私人机动车管理按照北京市交通管理目标考核的标准,单位员工中的私人机动车发生交通责 任事故的指标要统计在所在单位。公司为
9、加强私人机动车的管理,特规定:1、个人出资购置供本人使用的私人机动车主,须服从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 主动持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到本单位的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2、私人机动车主驾驶机动车外出时,须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严禁酒 后驾车、超载、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发生。3、私人机动车主应按时对机动车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各部机件灵敏有效。4、私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 失(含连带责任和损失),由私车车主或使用者负责。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和经 济损失。第四章机动车驾驶人员管理第十六条凡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员工,须遵守如下规定:一、职业驾驶员
10、总公司内从事专职机动车驾驶工作的,称为职业驾驶员。须遵守如下规定:1、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 不酒后开车、不强行超车、不超速行驶、不疲劳驾驶、不超载运输等,防止交通 责任事故、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交通安全。2、服从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遵守总公司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按 时参加各种交通安全活动。3、努力学习机动车驾驶技术,提高安全驾驶技能,严格遵守操作规范,防 止发生机械事故。4、驾驶单位机动车时,必须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接受各级交通安全管 理部门的检查。职业驾驶员不得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或虽有驾驶证但属非职业 的机动车驾驶员驾驶。5、爱护车辆和随车物
11、品,保持车辆整洁卫生,按规程进行保养。6、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违法行为的,应立即向本单位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不得隐瞒不报或迟报。7、发生交通事故,特别是涉及人员受伤的,要注意保护现场,迅速拨打“ 122”、 “120”报警,及时抢救伤者,查找目击证人,并将伤者的位置做好标记。8、涉及有关快速处理的交通违章事故,依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 进行处理。二、非职业机动车驾驶员交通安全法规定,企事业单位对员工负有宣传、教育、管理的义务和法 律责任。持有机动车驾驶证非职业驾驶机动车的,统称为非职业机动车驾驶员。 非职业驾驶员须遵守如下规定:1、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应主动持机动车驾驶证到本单位交通管理部
12、门登记 备案;2、服从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积极配合单位做好交通安全工作。3、借用他人的机动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违法行为(含连带责任和损 失)所造成的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机动车车主和使用者负责。4、未经领导批准驾驶单位机动车外出,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和违法行为后果自 负。第十七条各单位一律不得私招雇佣临时工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经单位劳动 人事部门同意外雇的机动车驾驶员,所在单位交通管理部门应对其进行交通法 律、法规培训和应知应会考核,经应知应会考核和驾驶资质审核合格的方能安排 做驾驶员工作,并纳入单位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第十八条外单位调入总公司的机动车驾驶员必须办理如下手续:1、用人单位填写统
13、一表格,报公司(厂)级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审核,进行 应知、应会考核。合格后劳动部门凭调入机动驾驶员审批表办理调入手续。2、机动车驾驶员调入审批表一式两份,由公司(厂)级交通安全管理部门、 用人单位劳动部门各执一份备案。3、持有外省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到总公司从事职业驾驶工作的驾驶员, 必须具备三年以上驾龄,且一直驾驶相同类型机动车,并无不良安全驾驶记录。 雇佣单位须对被雇佣人员进行驾驶资质审核,对审核无误、单位培训合格的,方 能安排做驾驶员的工作,并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4、未经公司(厂)级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及考核的驾驶员,不得安排其 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5、调入总公司的驾驶员应知、应
14、会考核内容:道路安全法和实施办 法的若干规定;车辆机械常识;车辆故障排除及保养技术;驾驶操作技术。第十九条非职业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本单位机动车的,公司(厂)级交通安全 管理部门按第十八条规定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机动车驾驶工作。第二十条交通违法记分达到6分以上的机动车驾驶员,单位要对其进行交通 法律、法规教育。第二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动车驾驶员,单位要取消其驾驶单位机动 车的资格:1、不服从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长期不参加交通安全活动,驾驶作风恶劣的;2、违反交通法律、法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违法记分达到12分的;3、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或在一个季度内连续发生三次以上交通违法 行为的;4、饮酒
15、后驾驶机动车的;5、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第五章非机动车和行人管理第二十二条总公司全体员工、外施人员应当服从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骑车、 步行外出时,要讲究社会公德,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保证交通安全。第二十三条上路行驶的非机动车须保持车闸、铃、锁齐全有效。严禁醉酒驾 驶非机动车。第二十四条严禁非残疾人驾驶残疾车上路行驶。第二十五条严禁骑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允许在市区范围内道路上行驶的 各种车辆。第二十六条总公司员工、外施人员外出时,因本人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违法行为,所造成的责任和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单位交 通管理部门视情节和影响做出处理。第六章宣传教育第二十七条交通安全管理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 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做为日常交通管理的一项主要工作。1、节假日、重大政治活动前,各单位要对所属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做 到外出开车、骑车、乘车、走路各行其道,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2、每年针对冬、夏两个季节的特点,各单位要对驾驶员进行驾驶技能和交 通法律的学习培训,并分别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测试。3、各单位对新入场的外施人员、外聘驾驶员要制定交通安全培训计划,进 行入场前的交通安全和机动车安全性能的教育培训及交通法规测试,没有进行培 训测试的外施人员和外聘驾驶员不得安排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