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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标准主要根据GB 2730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腌腊肉制品制定。与Q/LBBA0002S-2015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一一修改了污染物(铅)限量;删除PH值、甲醛、过氧化氢理化指标;本标准由上海茂勤食品有限公司宝山分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茂勤食品有限公司宝山分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祥茂。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LBBA0002S-2015o水发肉制品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发肉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及标识、标签、包装、 运输、贮存和保质期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蹄筋、牛百叶、肉皮等干制肉制品为主要原料,添加饮用水、氢氧化钠为辅料,经 原料浸泡、
2、挑拣、加碱水发、换水脱碱、清洗、装箱、成品入库等工艺制成恢复到干制前状态的非即食 水发肉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要求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应保证消费者的安全、满足营养需要,不应使用危 害消费者营养与健康的物质。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 业生产的产品。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无
3、粘液,无霉点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盘中,在自然 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气味与滋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无酸败味组织状态具有产品应有的组织性状杂质外表及内部均无肉眼可见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甲醛/(mgL)0.9GB/T 5750. 103.4 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Pb计)/ (mgkg)0.4GB 5009. 123.5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4、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53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3.6净含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按JJF 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规则5.1 出厂检验5.1.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5.1.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5.2 型式检验5.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b)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
5、质量;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相关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e)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5.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5.3 组批在原辅料及生产条件基本相同的条件下,同一天或同一班组生产的产品为一批。生产不稳定或批量 过大时,可划分为若干小批,作为检查批。5.4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抽样方法和数量按相关规定执行(或直接引用、参照各类强制或推荐标准中涉及抽检方法的规定)。5.5 判定规则5.5.1 标准要求中的项目全部合格,则判本批产品合格。5.5.2 感官要求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不得复检。其余指标不合格,可在同批产 品中对不合格项目进行
6、复检,复检后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6 标识、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6.1 标识、标签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和及其他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营养标签应符合GB28050的规定,包装 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 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内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 7的规定,包装封 口应严密。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外包装材料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6.3 运输产品应采用专用运输车进行运输,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装 运输,搬运时必须小心轻放,堆放严禁重压。6.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清洁无异味的场所,产品应放置在垫板上,堆放时离地隔墙(离墙壁 20Cm以上,离地面IOCm以上),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6.5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在0-4C贮存,保质期最长为15天,视产品而定, 具体见标签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