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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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山西省修订后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包括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对外捐赠等。(一)无偿调拨,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包括:在本部门内的资产调拨;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调拨;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发生的资产转移;因特殊事由批准的资产调拨。(二)出售、出让、转让,指变

2、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三)置换,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四)报废,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形式。(五)报损,指学院资产发生货币资金损失、呆坏账损失、对外投资损失、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形式。(六)对外捐赠,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形式。第三条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随意扩大处置范围。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一)长期闲置、低效运行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

3、学论证和鉴定,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学院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改变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坏账及非正常损失;(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四条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对学院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汽车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国有资产单价原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或者批量价值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处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上述规定以外的资产处置报经教育厅审批。第五条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为:(一)使用单

4、位向资产归口负责部门提出申请。(二)资产归口负责部门审验汇总,并签署意见后,到资产管理处领取并填写学院资产处置申请表,经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报部门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送交资产管理处。(三)资产管理处会同计划财务处、技术部门或有关专业人员审核鉴定提出处置意见。(四)鉴定结果经分管院领导同意签字后,提请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并进行公示。(五)公示无异议后,提请学院研究批准,并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教育厅审核。(六)经财政厅、教育厅批准处置的报废资产,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由学院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实现被

5、处置资产的最大收益,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的费用后,及时上缴国库。第六条申请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有关资料:(一)资产处置申请及学院资产处置申请表。(二)处置资产公示材料。(三)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置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须加盖公章)资料。(四)专业技术鉴定部门或有关专业人员的鉴定意见。(五)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资产的,需提供相关批文。(六)处置国有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还须提供:1.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2.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坐标、面积、规划用途的情

6、况说明。(七)处置车辆,还须提供:行车本、保险缴纳情况、违章处理情况等资料。(八)处置盘亏、呆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还须提供:资产损失调查报告、责任认定鉴定书、单位处理决定、保险理赔和责任人理赔情况说明;处置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的,还应按有关规定提供法院判决书、破产公告等相关资料。(九)对外捐赠或无偿转让资产的,应提供捐赠或转让事项对学院财务状况和保证职能履行影响的分析报告、受让方基本情况、捐赠或无偿转让协议等。(十)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第七条在资产处置申请批准后,学院要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评估:(一)经批准单位

7、整体或部分资产无偿划转的;(二)学院下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报经省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第八条出售、出让、转让、置换资产,单项评估价值超过20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其他处置资产也应尽量采取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值的90%,低于90%时应暂停交易,并报省财政厅审批,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第九条管理要求:(一)学院国有资产处置一般每年安排一次。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再作安排。(二)经批准报损、报废的资产,各单位必须按照鉴定的资产清单,如

8、实交回学校或部门集中保管,并保证资产的完整性,否则不予核销账目;使用单位如需拆除其中某些配件,须经资产管理处同意。(三)处置资产时,要对照报损、报废鉴定的资产清单逐件核实,交回学院资产报损、报废库的,由资产管理处负责清点核对;分散保管的,由管理部门负责清点核对。核对无误后,由资产管理处向保卫处填报出门证明,门卫凭“出门证明”放行。(四)省财政厅、教育厅批复的国有资产处置文件,是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和使用单位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依据。第十条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相关单位要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批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第十一条涉密国有资产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十三条学院资产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应当通过资产处置,特别是报损、报废工作,分析查明造成资产处置,特别是报损、报废的原因,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和加强资产管理工作。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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