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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制度为做好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适用于我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三、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四、人民政府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
2、息;(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五、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程序。(一)文件信息审查程序。人民政府承办人在起草文件时对是否公开和公开范围在拟文单上提出意见,机构负责人阅审时一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签发,由承办人交信息发布员统一发布,并录入台账管理;(二)文件以外信息审查程序。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信息,由各部门的承办人拟定信息稿件,报信息发布员统一报分管领导进行保密审查后发布,并录入台账管理。信息审查时,对信息发布的内容、范围、形式等方面存在异议时,可提交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讨论后
3、作出决定。对不能确定是否涉密的,可提交县保密委员会确定。六、政府信息公开审查人员(各单位审查人、办公室审查人)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要求;(二)语言表述、统计数据是否准确;(三)对外发布范围是否适宜;(四)是否涉密;(五)有无敏感信息,是否会引起社会不安定因素等。七、我镇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我镇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由承办单位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同意后予以公开。八、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人民政府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再予以公开。九、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十、对应当公开而不公开和审查不严、公开内容失真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相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和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十一、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