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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林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三条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第四条申请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领导;(二)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班级的前25%;(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五
2、条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秋季学期,在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后,由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各学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学生人数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按适当比例分配名额并对农、林专业予以适当的倾斜。第六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奖学金。第七条各学院按照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分配的名额指标实行等额评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及择优原则。第八条评审程序(一)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根据自身条件,向所在班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二)班级。在辅导员指导下,班委会根据学生申请材料,采取适当方式广泛征求同学意见,研究提出班级人选,报所在学院学生工作组;(三)学院初评。各学院
3、学生工作组按照本学院评定规范,研究确定初选名单,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查异议不成立的,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四)审核通过。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对各学院报送人选审核后,提交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查异议不成立的,根据有关规定将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省教育主管部门;(五)异议及复议。学生对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组提出复议,学院学生工作组应及时作出答复;若仍有异议,可直接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出复议。第四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九条励志奖学金于每年年底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统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第十条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励志奖学金切实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励志奖学金评定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各学院根据上级部门有关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以及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规范,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后实施。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XXXX年9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