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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财政扶持产业发展投入方式改革,撬动社会资本支持我县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根据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精神,设立崇仁县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产业基金是由县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旨在改革创新政府资金扶持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领作用,通过基金的市场化运作,提高项目选择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推动财政资金、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有机结合,促进我县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第三条产业基金坚持“安全、稳健”的投资理念,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循环滚动、科学决策
2、、防范风险”的原则,以参股基金、担保等间接引导方式(以下简称“间接引导“)和股权、债权直接投资方式(以下简称“直接投资”)进行运作。第二章资金来源和投资方向第四条产业基金的主要来源:与江西银行共同发起按比例撬动社会资本,拟总设立10亿元的产业基金,产业基金按企业需要分期分批次设立,由我县财政和江西银行按比例筹资设立产业基金。第五条产业基金的其他资金来源:产业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经申请获得的国家和省级引导资金,个人、企业、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以及其他资金。第六条产业基金主要投向县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业和特色产业,围绕我县主导产业链整合优化和产业结构调优调强,重点用于企业固定资产投入
3、(含厂房新建、大型生产制造设备购入、企业升级转型智能化设备购置、智能化信息化建设投入),企业上市资产重组、并购投入,企业对接重大项目获得订单需大宗原材料采购的资金。扶持企业方向为:(1)原则上支持我县变电设备产业,尤其是产值税收前10名的重点变电设备企业,其他产业需是我县产值税收前5名对我县经济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点企业。(2)是我县当年引入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目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重大投资项目,通过产业基金引导能迅速为我县经济发展带来明显引领示范作用的重点工业项目。第七条产业基金成本按一年一定的方式进行核定,产业基金自企业申请批准投放日起开始计算成本。第三章管理机制和职责分工第八条产业基金实行
4、决策与运作相分离的管理机制。县政府设立产业基金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行使产业基金重大事项决策职责,审委会下设产业基金工作协调小组,行使协调产业基金运营管理职责。根据基金运作模式类别及我县国资企业功能定位,成立合伙基金管理公司为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产业基金间接引导和直接投资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第九条审委会由县长任主任,常务副县长、分管工业领导、县工业园区党工委书记任副主任,县财政局、发改委、金融办、工信委、科技局、监察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组成。具体负责:(一)审议批准产业基金管理规定和重要管理制度;(二)确定投资方向和重点,审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总体投资方案;(S)审议批准各项重
5、大投资决策;(四)资金退出机制、受托管理机构业绩考核办法等产业基金其他重大事项决策。第十条工作协调小组由县财政局牵头,县金融办、县工业园区、县发改委、工信委、科技局等部门共同参与。具体负责拟定受托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对其开展业绩考核、核定管理费用,协调解决产业基金设立、投资过程中的重要事项等。(一)县财政局负责产业基金协调工作,根据批准的投资方案,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资金绩效再评价;(二)金融办负责指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经营管理,帮助协调其与具有资质的创业投资企业对接,吸引有经验的基金管理团队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S)县工业园区、县发改委、工信委、科技局等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和产业
6、的项目库建设,开展政策指导,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推荐符合引导方向的项目,促进项目与创业投资、融资担保等机构对接。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受托行使产业引导基金经营管理职责,具体是:(一)制定年度投资方案报审委会审定;(二)对拟通过股权、债权投资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评价意见和决策建议,提交审委会审议;(三)执行审委会决议,作为投资人代表与被投资企业签订项目股权或债权投资协议,负责投后项目跟踪管理,并开展绩效评价;(四)根据股权、债权投资协议研究提出资金退出方案,确认收益或损失,经审委会批准后实施;(五)完成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四章基金运作模式第十二条产业基金采取间接引导和直接投资两种运作方式,收
7、益可适当让利被投资企业,其余收益用于基金的滚存使用。第十三条间接引导是指产业基金通过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基金公司或金融中介机构,引导合作方将资金投向新兴产业和科技型企业;参股企业根据其投资和经营领域进行市场化、专业化的项目甄别、尽职调查和投资经营决策,产业基金和其他参股股东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第十四条间接引导可通过公开征集和定向谈判的方式选择拟参股的基金公司,由工创投和基金管理公司根据产业基金的引导要求对合作对象进行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报告,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合作建议方案,报审委会决策批准。第十五条间接引导资金参股比例不超过30%,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
8、。合作对象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必须在崇仁县区注册,在备案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首期出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并承诺注册后3年内出资额达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S)有至少3名具有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四)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五)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第十六条间接引导资金的存续期限一般为5年,到期按照投资协议约定退出。第十七条直接投资是指产业基金对经调查、审定的投资项目采用股权或债权投入方式,实行“项目公司化
9、”运作。项目完成后,通过股权方式投入的通过资本市场向项目所在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转让股权;通过债权方式投入的由项目所在企业按规定分期归还,规范有序地退出。第十八条直接投资按照“公开申请、部门推荐、尽职调查、决策批准、企业承诺”的运作程序进行。(一)公开申请。工创投根据县政府年度产业发展重点对外发布申报指南,组织企业申报。(二)部门推荐。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产业导向的项目进行推荐。(S)尽职调查。工创投对经部门初步筛选的推荐项目由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报告及拟投资建议方案。(四)决策批准。审委会对拟投资建议方案进行审定
10、,并形成决议。(五)企业承诺:由基金管理公司与申请产业基金企业签订意向协议书,承诺在规定期限内使用产业基金,并按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第十九条直接投资必须符合以下原则:(一)投资项目所在企业需在崇仁县区注册且项目在县区实施,企业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二)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具体投资额按审委会批准的方案或招商引资“一企一策”的方案执行。(三)股权、债权投资期限原则上为3+2模式,双方可根据3年预期(或目标)效益商定退出价格;(四)本基金直接投资的国有股权退出方式和产生的损益按以下方式处理:1 .退出时未上市企业
11、,按照国家国有产权交易的有关规定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转让。如实际交易价格高于商定退出价格,超过部分奖励给被投资企业;如实际交易价格低于商定退出价格但高于原始投资额,按实际交易价格退出,并将国有股权收益的100%奖励给被投资企业;如实际交易价格低于原始投资价格,按实际成交价确认国有股权投资损失。2 .退出时已上市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二级市场交易转让。国有股权收益的50%奖励给被投资企业。3 .国有股权收益奖励给被投资企业部分,主要用于企业上市培育、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市场开拓等。第五章投后管理第二十条被投资企业应该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约定的使用范围支用资金,受投的产业基金不得用于企
12、业流动资金营运周转。第二十一条为保证产业基金资金专款专用,受投企业应在产业基金合作银行开立账户,接收产业基金投放,资金使用按照受托支付原则,由工创投、基金管理公司会同合作银行检查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根据受投企业用款申请,审核项目或工程进度经审批后逐笔用款。第二十二条产业基金投入前期以使用企业自有不动产进行抵押(含在建工程、在购设置)或以公司股权质押等方式对基金进行担保,产业引导基金投入后企业形成的固定资产其竣工验收办理相关手续后按协议要求纳入反担保抵押物,由信用担保公司完善登记抵押手续后,依法管理。第二十三条基金投放后,工创投会同合作银行按季度对受投企业进行投后检查,主要检查项目或工程是否按计划开展,项目或工程完工后是否达到预期目标,企业整体生产经营是否正常等,受投企业若发生重大不利事件,检查人员可报请基金审委会同意,中止基金合作。第六章监督和绩效管理第二十四条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每半年向审委会报送资金使用分析报告和投资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年度终了后向县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五条县财政局对产业基金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在受托管理机构开展绩效自评价的基础上,实施绩效再评价。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10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