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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维修协议甲方(发包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承包方)名称: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本协议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工程维修事宜,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1 .协议背景1.1.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编号为的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乙方系该合同项下工程承包方,负责承建(以下简称“项目工程。1.2. 项目工程目前已施工完毕并进入质保期。1.3. 在质保期内,双方对项目工程质量存在一定争议,协商按本协议约定处理。2 .工程维修责任解除2.1. 为提高维修效率,双方同意,对于项目工程在质保期内出现的多处需要维修的工程质量问题(见附件1:维修
2、清单),由甲方直接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乙方不再参与维修。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3.1. 根据施工合同及相关协议的约定,甲方有权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垫付的相应维修、整改及相关费用;双方协商同意按本条约定进行扣除。3.2. 乙方同意,甲方在乙方剩余质量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元(元)中扣除人民币(大写)元(元)作为甲方垫付的维修费用,剩余部分应支付给乙方。3.3. 甲方将剩余应支付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乙方时,乙方应向甲方出具工程款(含质保金)结清证明并保证乙方已与其下游分包单位、供应商、农民工等款项全部结清,否则由此产生的纠纷及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4 .特别说明4.1. 双方确定,甲
3、方负责维修并不免除乙方工程质量责任及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未到期部分的质保责任,尤其是涉及工程结构安全问题或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第三方索赔而发生的费用及责任仍由乙方承担。5 .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同意由原施工合同约定或法定的管辖机构相一致的管辖机构(无论是仲裁或法院)管辖。6 .附则6.1. 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6.2. 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6.3. 本协议包含如下附件:维修清单上述附件是本协议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64本协议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以下无合同正文)签订时间:年月日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附件1:维修清单序号待维修项目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