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震减灾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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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震减灾法律法规v一、防震减灾法律法规体系v二、主要法律法规条文解读v三、执法注意事项v一、法律法规体系v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v2、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破坏性地震安应急条例v3、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河南省实施办法、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河南省实施办法v4、部门规章:中国地震局1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v5、国标、技术规范:区划图、安评规范、烈度标准、行业标准。v6、省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河南省防震减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和河南省地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南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v以上

2、这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是我们从事防震减灾工作依据和准则。必须熟悉、牢记,并在实际工作中能熟练应用。v二、主要法律法规条文解读v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v(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v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专设一章,进一步明确了规划的内容、编制和审批程序以及规划的效力和修改程序。特别是要求防震减灾规划应当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监测台网、震情跟踪、预防措施、应急准备等作出具体安排。第三章对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地震预报统一发布等制度

3、作了修改、完善,并增加了地震烈度速报、震后地震监测和余震判定、海域地震和火山活动、国外人员地震监测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v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v第五条 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建设、民政、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v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v 第六条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

4、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v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v第十九条 水库、油田、核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v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同时,明确建设单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责任。v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对地震预测、异常报送,震情会商

5、、预报发布等制度作了原则性要求。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预测意见和观测到的宏观异常现象报告地震工作部门,地震工作部门应当综合各种地震预测意见,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并将地震预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由政府统一发布。 v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v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v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

6、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v第三十六条 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v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v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v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v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v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

7、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v第三十九条 、抗震抗震性能鉴定,和抗震加固 。第四十条 、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 抗震。第四十一条、地震应急避难建设第四十四条 、应急演练和宣传。v第五章 地震应急预案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并增加了抗震救灾指挥部运行机制、救援力量统一指挥、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国际救援等方面的规定。应急分级、应急措施、地震震情和灾情调查上报、应急队伍。v第六章过渡性安置,是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稳定人心、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环节,是灾后恢复重建的基础性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过渡性安置工作,在总结汶川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经验的基础上,修订后的防

8、震减灾法对过渡性安置方式、安置点的选址和用地、政府在过渡性安置中的责任以及尽快恢复生产等做了明确规定。 v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v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物资的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v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v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

9、件应对法 v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第三十九条 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v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第409号号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第第二十七条二十七条 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

10、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最小距离划定。家有关标准对地震监测设施保护的最小距离尚未作出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计算公式等,通过现场实测确定。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地震监测设施附近设立保护标志,标明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要求。 v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323号令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v第四条第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

11、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v第七条第七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申请领取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 (一)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条件 v第九条第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v

12、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v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第第255号令号

13、令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实行v第三条第三条 地震预报包括下列类型: (一)地震长期预报,是指对未来10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域的预报; (二)地震中期预报,是指对未来一二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域和强度的预报; (三)地震短期预报,是指对3个月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四)临震预报,是指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发生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秩序时,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应当采取措施,迅速予以澄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14、、协助。 v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72号令自1995年4月1日起施行v第八条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工作。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实行集中领导,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v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并指明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10日。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

15、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临震应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置措施。v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并指明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20日。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现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并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地震灾害损失;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上一

16、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v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8号令2002年1月16日v第四条第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是指从业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人员、技术、设备等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v第九条第九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一级执业资格证书6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质、工程地震专业必须各有2人以上; (二) 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分析能力; (三) 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 (四) 具有独立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编写评价报告的能力; (五) 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 (六) 具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v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一级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五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熟悉本专业的技术和知识,掌握国内外先进技术和发展趋势,并能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 (三)具有承担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能力,并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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