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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境内旅游合同合同编号:(示范文本)使用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1 .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境内旅游(不含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及边境游)合同时使用.2 .旅游者参加境内旅游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旅行社应当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3 .旅游者在交纳费用后,旅行社应开具发票。旅游者请保存好旅游活动中所签的合同(协议及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4 .旅行社对旅游
2、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以及其他须注意的事项,应当事先向旅游者作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旅游者应结合自身状况,选择与其身体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旅游项目。5 .旅行社应以准确,明晰的语言表述,不得使用“准X星级”、“相当于X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与XX同级”等模糊不确定性用语。6 .自由活动,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7 .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叁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皙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8 .旅行社责任保险,指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
3、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9 .旅游者投保的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在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财产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10 .不合理的低价,指旅行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赛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11 .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
4、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轻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12 .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13 .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14 转团,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本合同义务,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的行为。15 .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行程安排,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
5、旅行社招徒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16 .委托组团,指旅行社受其他旅行社委托代理其招往旅游者的组团行为。17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宙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18 .旅行社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飞机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19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旅游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
6、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20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本示范合同范本时,对本格式条款存在争议,不明确或需另行补充约定事项的,补充条款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海南省境内旅游合同甲方(旅游者或旅游团体签约人代表):性别国籍身份证号:住所地或单位地址:邮编:电话:乙方(组团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编号:营业执照注册号:经营范围:住所地:邮编:电话: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就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旋源产品名称旅游产品名称行程共计天一夜(含在途时间)出发日期,出发地点途经地点目
7、的地结束日期返回地点第二条旋游行程及标准景区(点)名称景区(点)游览时间往返交通,标准.旅游交通,标准0住宿天数,旅游酒店名称标准.用餐次数一次,标准。旅游者自由活动时间一,次数。地接社名称:,地接社联系电话::联系人:.导游服务全陪;一地陪)。第三条姐团方式(三选一,打勾)第八条合同变更、转让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由双方约定费用承担。旅游行程开始前,甲方可以将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乙方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因此增加费用由甲方和第三人承担。第九条连的责任(一)乙方在行程开始前日以内(不
8、含第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甲方全额退还旅游费用,并按照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1 .行程前日至日,支付旅游费用10%的违约金;2 .行程前日至日,支付旅游费用15%的违约金;3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20%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应当按实际损失赔偿。乙方解除合同的,应当在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违约金。(二)甲方在行程结束前提出解除合同的(甲方自行脱团的,视为解除合同),乙方按下列项目扣除必要费用后,余款退还甲方:1 .已订购且不退的机票我或车、船等其它交通工具的费用(含订金或定金);按照规定扣除的飞机船,火车退票费。
9、2 .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退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旅游观光车费(含订金或定金)、住宿费(含订金或定金)等。3 .旅游活动中已实际发生的费用。乙方扣除必要法用的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乙方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甲方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8-(三)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甲方应当每日按照未付旅游费用的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0四)甲方提供的虚假的个人信息及相关材料而造成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五)旅游活动中,甲方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
10、九条第(二)款扣除必要费用后,余款退还甲方;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六)甲方因不听从乙方及其导游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卷责任。甲方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由于甲方的过错,使乙方、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甲方应当赔偿损失。(七)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标准提供交通,住宿、餐饮等服务,减少游览项目、缩短游览时间,擅自调整旅游行程,按照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标准给予甲方赔偿,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甲方因服务质量等与乙方发生纠纷,拒绝登机(车,船)、入住酒店等行为扩大损失的,甲方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八)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甲方在行程前(不含当日)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全额退还已交旅游我用,并按旅游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