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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学校行政工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依据高等教育法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院长办公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安排。第三条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或由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第四条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副院长和院长办公室主任等人员组成。根据会议研究讨论的内容,党委有关负责人或纪委书记参加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一般为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人员在相关议题讨论完毕后即可退席。第二章议事范围第五条院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在学校
2、党委领导下,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指示、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制定党委会决定、决议和议定事项的贯彻意见和落实措施。(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组织拟订和实施教职工调配、聘任、考核、奖惩事项以及工资、奖金、福利等重要人事问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
3、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学科专业设置、实验室建设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和重大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研究决定5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项目、学科与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校园修缮等重大资金使用项目。(六)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七)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4、(八)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九)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审核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的重要协议,接受社会捐赠。(十)听取行政部门的工作汇报,协调各行政部门之间相互交叉事项的责、权、利关系。(十一)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二)需要院长办公会研究讨论的其它事项。第三章议题确定第六条院长办公会议题由院长确定,或由院长委托副院长确定。重要议题要与党委书记沟通。第七条院长办公会议题一般由
5、分管院长提出,经院长办公室收集汇总后提出会议安排意见,报会议主持人审定会议议程。会议的议题安排应适量,优先审议重要、紧急议题,重要议题可安排专题讨论。第八条主办部门(单位)和分管院长要做好议题的调查研究和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或建议,并形成书面汇报材料。议题内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单位)事先要与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协调会签,提出明确意见。凡是涉及到教学、科研、后勤维修、基本建设等行政方面重大事项的议题,主办部门(单位)要认真调研、充分论证,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后,拟定方案及备选方案,再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第九条未经调研论证和部门协商的事项,一般不提交院长办公会
6、讨论。会议不研究分管院长意向不明确的议题,不研究准备不充分的议题和临时议题。第十条议题提交部门(单位)按照与会人数向院长办公室报送有关书而汇报材料,院长办公室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提前送达与会人员,涉及保密事项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提前报送的议题材料,须在开会时带到会场。第四章会议的召开第十一条院长办公会召开前,由院长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认真做好准备。第十二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院长办公会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己确定的参会人员一般不得缺席,确实因故不能参会的,需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第十三条院长办公会研究重大事项前,应与党委书记和学校领导班子有关成员充分酝酿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第十四条
7、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第十五条坚持一事一议,一般先由主办部门(单位)汇报相关议题,再由分管校领导介绍议题协调情况,以及对决策事项的主导意见,然后由其他会议组成人员进行讨论。会议出席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第十六条对一些重要问题
8、意见不一致时或会议中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议。如时间紧迫,又必须做出决定的,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决定,形成决议。第十七条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须报党委会决定的除外),应明确主管领导,落实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提出完成时限及具体要求。第十八条会后,若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下列情况可以复议:(一)院长认为有必要进行复议的;(二)院长办公会组成人员书面提议,并经院长同意的。第十九条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制度、回避制度。会议研究的内容、做出的决议,在未正式公布之前,与会人员不得将会议的情况向外泄漏。第五章督办落实第二十条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办公室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并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院长办公室主任审核、会议主持人签发。第二十一条院长办公会通过的决议,需要党委会研究的,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不需要党委会研究的,按行政内容分工负责实施。会议成员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第二十二条院长办公室负责对院长办公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办和协调,根据需要向承办部门(单位)分送院长办公会决定事项督办单,承办部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院长办公室反馈办理情况。院长办公室负责向院长报告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相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