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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泰州市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区)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市纪委关于开展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突出问题2022年度“清风行动”工作方案精神,进一步规范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监督管理,促进健康发展,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泰州市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泰州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12月26日泰州市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引导和扶持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健康规范发展,发挥带动农业产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作用。根据中
2、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的股份经济合作社代表村集体出资并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二章监管原则第三条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原则。发展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不得动摇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在坚持承包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进一步放活土地经营权;(二)坚持维护农民利益原则。发展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要以农民为主体,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做
3、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三)坚持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原则Q发展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要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长效机制相结合,坚持创新经营机制,促进资产保值增值,有效壮大村集体积累,促进农民增收。(四)坚持示范带动原则。积极培育典型,发挥示范引领,引导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完善规章制度,强化管理,规范运行,提高辐射带动能力。第三章监管内容第四条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围绕产业发展,结合资源禀赋领办创办多种类型合作社Q(一)鼓励村集体领办创办土地股份合作社,组织群众以土地、水面等资源(作价)入股,归集整合资源,打破沟坎界限,将新增资源作为集体股份入股,统一规模经营,集约化发展。(二
4、)鼓励村集体领办创办服务(劳务)型合作社,利用本村区位、信息、技术、劳动力、自然资源等优势,组织开展机耕机种、统防统治、仓储物流、技术指导、物业保洁等社会化服务。(三)鼓励村集体领办创办生产经营型合作社,发挥特色产业优势,组织开展标准化生产、规模化经营、品牌化营销管理。(四)鼓励村集体领办创办农旅型合作社,依托本村空间资源、生态资源、传统民俗文化资源,打造集旅游观光、休闲度假、农事体验等于一体的农旅融合产业Q第五条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应当扩大投融资途径,采取村集体出资、吸收成员资金、财政扶持资金、引入第三方投资、个人垫资、信贷融资等多渠道筹集发展资金。个人垫资应当履行合法规范的借款程序,明
5、晰借款账目、资金用途以及还款形式、还款计划及还款资金来源Q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等入股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村集体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不高于80%。各级财政补助、部门帮扶、社会捐助等资金,可作为集体股份入股合作社,占股收益作为村集体经营性收入。由村“两委一社”成员代为登记村集体成员、代持集体股份的,代持人员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委托代持协议。集体股持有人在特定事项中可行使决策权和否决权。第七条村民可以利用土地经营权、林权、资金、劳动力、实物作价等入股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单个村民成员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已成立的合作社中有单个村民成员持股比例较高的,
6、可以随着合作社发展,在不损害集体和其他成员利益的前提下,通过转让股份、增资扩股等方式逐步降低占股比例。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应当以不损害集体和其他成员利益为前提。第八条申请设立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应当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由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代表)大会会议决议;决议结果、合作社成立情况要向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园区办事处)审核备案。第九条设立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在合作社成立之前,应当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要求,制定规范的章程,报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园区办事处)审核,召开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
7、大会并一致通过章程。根据实际情况,确需修改章程的,应当提前报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园区办事处)审核。第十条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完整规范的登记资料,完成注册登记,并报乡镇(涉农街道、园区)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乡镇(涉农街道、园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登记台账。第十一条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成立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规章程规定,规范新成员入社程序,明确成员资格终止条件及其债权债务处置办法。第十二条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
8、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规章程规定,设理事长一名,成员数量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合作社应当依法规范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一般为3人或5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以酌情增加,但必须为单数Q合作社可以聘任经理、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Q第十三条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150人的,必须依法规范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总成员数的10%,最低人数为51人。第十四条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可以采取独立自主经营、与其他经营主体合作经营、对外承包经营、成立联合社共同经营等多种经营模式。第十五条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
9、作社理事长应当由村党组织成员或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Q村党组织成员或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成员职务终止的,其理事长职务自动终止,应当召开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进行改选Q第十六条由村“两委一社”成员担任合作社理事长的,原则上不得在合作社领取兼职报酬Q合作社可以设立发展绩效奖,在合作社盈利的前提下,根据实际经营效益,可在收益分配前列支部分资金,奖励直接参与合作社生产经营的村“两委”成员。具体奖励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园区办事处)制定,并报市(区)纪检、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奖励资金数额由合作社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园区办事处)批准后执行。第十
10、七条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报酬(非村“两委一社”成员),应当从合作社净利润中支付,实行基础工资+绩效方式发放,报酬标准不得超过村两委成员平均报酬。在合作社没有盈利前,先记账,待合作社盈利后,逐步发放到位。第十八条鼓励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聘任专职经理负责具体生产经营管理。合作社应当明确专职经理经营责任和目标效益,将合作社生产经营效益与专职经理绩效报酬挂钩。第十九条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理事和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Q第二十条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11、;(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且未经村党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未经村党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处置本社资产;(四)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五)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第二十一条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成立后,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管理制度、产品销售管理制度、产品可追溯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盈余分配制度、议事决策制度、社务公开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等。第二十二条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应当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人员、出纳人员岗位职责、
12、资金管理、资产及物资管理、费用开支审批、财务公开及民主理财、会计档案管理等。第二十三条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应当严格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建立会计账簿,开设银行账户,配备财务会计人员;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第三方代理记账机构统一管理。第二十四条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园区办事处)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及一定数额以上的重大支出,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园区办事处)审核、备案。第二十六条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重大物资采购、资产资源流转交易、工程项目建设应当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或公共资
13、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第二十七条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制度,财务收支情况每月要定期理财并逐笔逐项公开收支明细。年度要公开债权债务,收益分配,资产、资金管理情况。第二十八条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每年应当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向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公布。第二十九条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制定盈余分配方案,经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第三十条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当年盈余应当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再进行盈余分配(或按股分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可分配盈余按成
14、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o第三十一条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规范记载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集体资产资源折股量化的份额以及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Q第三十二条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应当将与成员交易和非成员交易分开核算。第三十三条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制定资产处置方案,清理债权债务后,予以清退注销。第三十四条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15、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关规定Q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应当划转至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Q第三十五条建立财政资金使用审批制度。各相关部门要从合作社具备的条件、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支持的环节及产生的效益等方面进行审核和评价,确定资金规模和支持项目,并进行公示。第三十六条凡发现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有虚报、骗取、套取、挪用资金等行为的,一经查实,除责令纠正并收回财政资金外,暂停该合作社今后申请各类财政资金的资格
16、,并接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违纪违规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依规处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监管方式第三十七条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的审计监督,防范集体资产流失。第三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园区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的监督,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指导合作社依法成立,健全章程制度,完善成员入社手续;指导设立成员账户,监督规范记载成员账户内容;指导规范财务管理,健全利益分配机制;指导完善经营机制,防范经营风险;指导加强资产管理,监督资金使用。督促村级组织加强对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Q第三十九条健全村党组织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