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职工请假及考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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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教职工请假及考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职工的劳动纪律,确保形成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事业单位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修订教职工请假及考勤管理办法。第二条教职工出勤考核是学院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岗位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也是计发工资、调资、晋升职务职称、评先荐优的重要依据。第三条教职工出勤管理工作实行二级部门考核职工与学院考核二级部门相结合的层级管理与考核方式,请假的真实性由当事人及所在部门负责。第四条与学院建立聘用关系或用工关系的教职工,均适用本办法。第五条特别说明的除外,各种假期计算包括寒暑假、公休日等法定节假日。第二章岗位要求第六条岗位

2、管理要求(一)党群、行政、教辅部门工作人员和系、部(院)按照行政管理人员核拨绩效工资的工作人员(含在编人员、编外聘用人员和临时用工人员)均实行坐班制。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上班时间不旷工、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或在工作时间内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等。(二)专任教师不实行坐班制,但必须遵守教师管理的有关规定,必须按规定完成教育教学各环节的工作任务,必须完成学院或工作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必须参加学院和工作部门组织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教研活动及其它集体活动,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等。(三)教职工外出学习进修、参加一线实践锻炼、上挂下派、带队实习等,由所在部门进行出勤管理和考核

3、,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监管。(四)工作日上班时间,人岗不得分离。坐班制工作人员不得不假离校,专任教师无课时段离开市区的,应事先报告所在部门负责人去向。因私请假(包括病假、婚假、产假、陪护假、哺乳假、丧假、事假等)须按规定的权限、程序、方式办理请假手续,并实行严格的请、销假制度。第七条考勤工作要求(一)各部门要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学院考勤的有关规定,把考勤管理作为日常管理的重要部分,建立健全约束机制,加强考勤纪律管理,使教职工自觉遵守学院考勤制度。(二)考勤管理实行部门负责制。各部门必须坚持原贝L严格管理,实事求是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和报送。各部门应确定担任考勤工作的考勤员,部门主要负责人与考勤员共同对

4、本部门教职工的考勤结果负责,凡存在瞒报、漏报、弄虚作假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全院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三)各部门要建立教职工考勤档案。教职工的考勤结果是计发工资、调资、晋升职务职称、评先荐优的重要依据,与教职工的岗位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直接挂钩。(四)学院效能办应不定期抽查教职工出勤、考勤情况,对抽查情况进行通报。对不及时上报考勤情况的部门,该部门当月绩效工资将推迟到下月核发,并给予部门负责人全院通报批评。(五)各部门考勤工作应做到全面、完整、准确、及时,将教职工每月出勤情况(含在编人员、编外聘用人员和临时用工人员)于月底在本部门范围内公布,接受全体职工监督。(六)教职工办

5、理请假手续,必须填写学院教职工请假申请表,经审批后将请假回执单返还给教职工所在部门。请假审批手续不完善的,该请假视为无效。(七)准假期满仍不能上班者,应于准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事先书面请假、续假时,须经电话或短信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如同意,事后按相关规定补办请假、续假手续,如未同意,视请假、续假无效。(A)教职工准假期满,应在上班当天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填写学院教职工销假单,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人事处备案。(九)每学期开学后,对未能按时报到的教职工,所在部门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分管院领导,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本部门开学考勤情况报送人事处。(十)各部门当月考勤统计报表应于次月

6、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报送人事处劳资科。(十一)各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离开工作岗位或旷工的人员,所在部门一经发现要及时报送人事处,人事处收到考勤异动情况后依据上级和学院相关文件规定处理。(十二)各类离岗(脱产)进修人员学习结束后回单位工作的,持所在部门出具的返校报到证明及时到人事处师资科报备,劳资科按规定核发其工资等待遇。(十三)对于拟调动(辞职)的人员,未签离校手续之前,仍由所在部门负责考勤;签完离校手续之后,其人事关系交回学院人事处,再由人事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十四)教职工涉嫌违法犯罪受到羁押及以上处理未定性者,所在部门应将有关情况书面

7、报人事处,如无责任,羁押期间按正常工作时间对待;如有责任,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三章假期类别和审批权限第八条假期类别(一)探亲假根据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因此,学院教职工探亲假安排在寒暑假。(二)病假1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可以请病假。2 .教职工请病假,本人须提供二级乙等以上医保定点医院的病假证明资料,方可办理病假手续。医院出具病假证明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主要病情、检查证明、诊断结论以及建议休息天数、主治医生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的病假证明等。短期病假须每月开具1次病假证明,6个月以上长期病假须每半年开具1次病假

8、证明。3 .因患急病等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及时打电话或短信等方式向部门负责人请假,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于事后再补办正式请假手续。(S)事假1 .教职工办理私人事务原则上应利用寒暑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凡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人事务的,应事先提出申请,按程序逐级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请假。2 .教职工因事请假,各部门要从严掌握,每人每年事假累计原则上不超过20天。(四)婚假1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5天。婚假原则上应一次性休完,与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教师寒暑假重合的不顺延。2 .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行给予适当的路程假。(五)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

9、配偶和子女)或配偶父母死亡的,可请丧假5天;需在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途远近,另行给予适当的路程假。(六)产假1 .女教职工向所在部门申请产假,产假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经学院相关部门、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备案。2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教职工,其所在部门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工作。怀孕女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3 .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顺产的为158天;难产(剖宫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方生育照顾假为20天。产假、计划生育假、生育照顾假原则上应一次性休完,与法定节假日、

10、公休假、教师寒暑假重合的不顺延。4 .按照母婴保健法规定,计划内生育的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30天产假,必须有爱婴医院出具的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5 .女教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含)以上,因死胎、死产或早产不成活的,给予75天产假。(七)工伤假教职工因工负伤,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时起,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24小时内报人事处。人事处电话报市社保局工伤科,48小时内书面填报职工工伤速报表,30日内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假。第九条审批权限1 .请假2天(含)以内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人事处备

11、案。2 .请假2天以上7天(含)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附各类证明材料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人事处备案。3 .请假7天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附各类证明材料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核,经分管人事工作院领导审批后,人事处备案。4、产假及婚假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学院计生办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分管人事工作院领导审批后,人事处备案。5 .请假出境(国)的,除须符合国家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外,个人应按学院的请假程序办理,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附各类证明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送院长审批,人事处备案。6 .科级干部和中层副职请假,部门签署意见、组织部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人事处备案;中层正职请假,组织部签

12、署意见、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书记、院长审批,人事处备案;院级领导请假,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第四章假期待遇第十条病假(一)病假期间的待遇1 .每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病假缺勤扣款。2 .全年连续或累计病假5天(含)以内的,不作扣款处理。3 .全年连续或累计病假5天以上2个月(含)以内的,从第6天起每天按其岗位性绩效工资的10%标准扣发。4 .全年病假2个月以上5个月(含)以内的,从第3个月的第1天起,每天按其岗位性绩效工资的30%标准扣发。5 .全年病假5个月以上的,从第6个月的第1天起扣发其当月全额岗位性绩效工资。6 .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患有重症(绝症)疾病者,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及鉴

13、定结论的,全额发放基本工资及基础性绩效工资。7 .长病假教职工在复工试用期间的绩效工资:正常上班并完成工作任务的,绩效工资照发;安排半天试工,半天休息的,绩效工资按50%计发。8 .新录用普通高校毕业生在见习期累计病、事假超过1个月的,其见习期应相应延长。9 .职工请病假时间较长,其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所在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其出勤、履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予以发放,报人事处备案。10 .超过病假期限未履行续假手续的,或有伪造病假证明欺骗行为的,或以请病假为由在外从事经营等活动的,按旷工处理。11 .对于患重大疾病的,视其情况,经学院研究决定后可发放其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二)病假期

14、间包括寒暑假和公休节假日。若病假后工作不满1个月又继续请病假者,其前后病假连续计算。教职工全年病假累计超过20天,当年年度考核不予评优;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定等次。十一条事假(一)事假期间的待遇1 .每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事假缺勤扣款,年累计在10天(含)以内,每天按其岗位性绩效工资10%的标准扣发;10天以上20天以内的,每天按其岗位性绩效工资30%的标准扣发。事假当月达20天(含)以上,停发其当月全额岗位性绩效工资。2 .教职工事假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缺勤一天扣发一天的原则执行。(一)教职工全年事假累计达10天,当年年度考核不予评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不

15、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定等次。(二)教职工不得以事假为由,长期请事假不上班。对违反纪律者,应予以相应处理。十二条婚假期间的待遇教职工在批准的婚假期内,工资照发。十三条产假期间的待遇1 .教职工在批准的产假期内,工资照发。2 .女职工因保胎不能工作的,经医疗保健部门证明,保胎期间的待遇按病假的有关规定执行。3 .产假期满后,因病不能参加工作的,经医疗保健部门证明,可以继续请假,按病假处理。4 .产假、护理假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正常发放,不影响评奖、晋级等。5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休假期间工资停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丧假期间的待遇教职工在批准的丧假期内,工资照发。第十五条工伤假期间的待遇1 .教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工伤期内,工资照发。2 .工伤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3 .工伤教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第十六条公假期间的待遇教职工在公假期间,工资照发。第五章旷工与自动离职第十七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论处:1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2 .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到岗上班的;3 .上挂下派锻炼、培训、进修、访学期满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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