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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方案为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健全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方案的批复,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科学界定区行政审批局与区级承担监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定位,厘清权责关系,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机制,协同推进审批服务和监管方式创新,以更高效的监管促进更好的简政放权,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二、基本原则(一)依法审批,便民高效。区行政审批局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法治思想和法
2、治方式推进改革,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确保行政审批全过程精简规范、依法有序、运行有效。(二)科学监管,有因必查。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及时发现、确实弄清、快速反应、正确处置”的基本要求,建立日常监管、风险监测、信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全方位做好监管工作。(三)信息互通,审管联动。区行政审批局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职,在联络会商、信息互通、业务协同等方面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协调联动,明确从事审管联动工作的联络员,负责审批与监管过程中的衔接、沟通、协调等工作,做到审批与监管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无缝衔接,实现审批、监管部门之间各司其职、
3、密切合作的审管联动机制,为审管联动工作提供保障。三、主要任务(一)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双向推送制度依托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部门业务系统等平台,通过信息技术实现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的双向推送和及时联动。区行政审批局完成行政审批后,及时将审批结果信息推送至相关监管部门,以便于各监管部门掌握相关审批信息,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管。各监管部门将监管中发现的重大变更、违法和安全隐患等情况,及时推送至区行政审批局,以便于区行政审批局更有效地实施审批。(二)建立重要事项会商制度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对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公共安全、重大生产力布局、重大公共利益等方面的重要项目,要组织相关部门会商,充分听取部门
4、意见,共同研究确定审批意见。(三)建立现场勘验制度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对一些专业技术性强或其他需要监管部门参与的事项,应组织相关人员参与现场勘验或评审。现场勘验人员从各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专家中选聘,按需要组成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农业水利等若干专家组,开展现场勘验和审核,以保障审批质量。(四)建立联络员制度为加强审批与监管的有效衔接,区行政审批局和各监管部门各明确一名主管副职和审管联动工作联络员,负责审批与监管过程中的衔接、沟通、协调等工作,为审管联动工作提供保障。四、工作要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充分认识建立这一机制对于保障行政审批与监管相互衔接配合的重要性,切实把这项
5、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实施。区行政审批局要加强与各监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既要大幅提高审批效率,又要保证审批质量。各监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要求,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与区行政审批局在审前、审中和审后过程中的工作衔接,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XX区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双向推送制度(试行)第一条为确保行政审批事项审管工作有效衔接,构建审批与监管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结合我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区行政审批局和各监管单位是信息双向推送的责任主体,指定信息联络员负责日常信息推送和共享,对信息推送的真实性负责。第三条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建立区行政审批局和监管部门之间的
6、信息双向推送平台,应用信息技术实现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的及时、有效联动。推送平台包括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部门业务系统或指定的邮箱、QQ群、微信群等双方认可平台。第四条区行政审批局负责通过信息推送平台将审批信息及时、规范、顺畅的推送至监管部门,并定期根据监管部门的需要推送审批档案。第五条区行政审批局和各监管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别明确1-2名从事审管信息联动工作的联络员,如联络员因工作变动调整的,应重XX排,并以书面形式将联络员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告知对方。第六条区行政审批局做出审批决定后,联络员要及时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将办理的审批信息及时推送给各监管部门,信息推送行为结束即为对方接受信息。各
7、监管部门联络员应及时登录审管联动信息平台查看信息,接收、汇总审批信息,向本部门领导汇报,同步启动日常监管工作。第七条监管部门对收到的审批信息有异议的,应及时与区行政审批局沟通,并于收到信息的2个工作日内向区行政审批局发出书面告知函,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第八条区行政审批局收到监管部门提出的异议后,要立即进行核查,核查结果没有问题的,要及时与监管部门沟通;核查结果与监管单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启动会商制度。第九条涉及行政审批前置管理服务事项的监管部门,要及时将行政审批前置管理服务事项的办理情况推送至区行政审批局。因行政审批前置管理服务事项的办理情况推送不及时或办理结果错误影响了审批效率和审批质
8、量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监管部门的责任。第十条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监管对象不具备审批条件或其基础条件出现变化,需要区行政审批局撤回、撤销、注销、变更或终止行政审批证件的,或者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行政审批证件的,应以书面通知区行政审批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区行政审批局核实后依法处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监管部门处理结果。第十一条区行政审批局和监管部门的联络员将本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涉及审批类文件在2个工作日内实行双相推送,互享共用。监管部门如遇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政策调整、具体实施要求发生变化等情况,联络员应在相关修订或调整文件正式实施执行前推送至区行政审批局。第十二条区行政审批与监管部门要切实负起审
9、管责任,加强联动,通过协同配合,形成审管合力,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提高行政审批和监管效率。对双方因信息推送、接收不及时而发生的问题,其责任由双方各自承担。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区行政审批重要事项会商制度(试行)为规范我区行政审批重要事项工作流程,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审批重要事项风险防控力度,确保重要事项依法依规审批,结合我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会商范围行政审批重要事项会商范围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共安全、重大生产力布局、重大公共利益等方面的重要事项;社会关注程度较高的热点难点问题;其他经区领导审核后,需要上会研究的事项。二、会商形式
10、会商以专题会议形式为主,特别重大的项目,报请区政府同意后,由分管副区长主持会商会议;一般重大事项,需经区政府授权后,由区行政审批局召集、主持。参与会商的人员中需有各监管部门推荐具有相关资质、工作经验或本领域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参加,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审或现场勘查。三、会商内容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对重要事项审批进行会商和评价;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实施审批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重要事项审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决定审批意见。四、会商程序会商根据项目审批需要适时召开。主要程序如下:(一)确定议题。审批部门对需要会商的事项进行梳理,确定会商议程,将会商有关事项提前告知相关与会
11、部门。(二)会商议程。会议召集者介绍事项审批相关情况,参会部门按照依法高效的原则,充分协商沟通,形成一致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会议形成意见建议后,报区政府决定。(三)会商结果。会商会议决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可根据实际情况附审查结论)形式印发给相关部门,作为审批与监管的重要依据。五、工作要求参加会商会议的人员要能够代表本部门意见,对无故缺席或出席会议未发表不同意见的,均视为所在部门同意该事项。各参会部门要认真落实会议决定,分别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和做好监管工作。XX区审管联动联络员制度(试行)为加强行政审批与监管的有效衔接,为审管联动工作提供保障,结合我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
12、制度。一、人员组成联络员由区行政审批局承担审批职责和监管部门中承担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担任。各监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联络员的确认,并报区行政审批局备案。二、人员要求1.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责任心强。2 .本部门在职公务员、在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或事业编制人员。3 .熟悉本部门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4 .从事本部门工作两年以上。三、工作职责1 .负责审批与监管相关的衔接、沟通、协调等工作。2 .区行政审批局的办理人员将行政审批信息发送至相关监管部门,接收、处理各监管部门推送的监管信息;区行政审批局联络员负责协调区行政审批局与各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双向反馈和协调联动;各监管部门联络员负责将本部门的涉批文件、监管中发现的重大变更、违法、安全隐患等信息报送至区行政审批局,接收、处理区行政审批局发送的审批信息。3 .根据行政审批和监管工作需要,了解和掌握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为审批和监管提供保障。4 .按时参加审管联动联络员会议及相关工作。5 .认真负责,做好联络工作,充分履行联络员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