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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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学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法及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积极征得社会参与的方针。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三)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在县综治委、县教育体育局的具体领导下,积极征得公安、司法行政、

2、建设、交通、城管、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的支持与协助,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第二章校内安全管理制度第五条学校要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第七条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

3、,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第九条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4、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第十一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

5、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第十三条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设立卫生(保健)室,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

6、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Q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第三章日常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7、。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第十八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实施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度;(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

8、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第二十条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第二十一条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第二十二条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处室年级或学校教职工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

9、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第二十三条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第二十四条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第二十五条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Q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

10、。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第四章安全教育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

11、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第三十条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Q第三十一条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聘请优秀的

12、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第三十二条学校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Q第三十四条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第五章安全事故处理第三十五条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学校应当在县委、县政府及县教育局的部署下,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

13、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第三十六条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Q第三十七条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第三十八条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时,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Q第六章奖励与责任第三十九条学校要对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给予表彰、奖励。第四十条根据安全事故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Q第四十二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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