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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收购 法律制度法律制度 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及方式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及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 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 。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收购的类型l(一)依收购的方式可将上市公司收购分为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和其他方式收购。l(二)依收购是否具有强制性可分为自愿收购和强制收购l(三)依收购份额可区分为全部收购和部分收购l(四)依收购方与目标公司配合与
2、否分为敌意收购与友好收购 要约约收购购协议协议收购购依法转让转让上市公司购并购并程序一般程序持股披露特殊程序终终止上市交易作出报报告强制出售发发出要约并约并公告变变更公司性质质作出承诺诺失去法人资资格更换换原有股东东 履行合同收购结购结束后的报报告及公告对对收购购人部分作出限制谈谈判签约签约报报告及公告编编制并并公布公开说开说明书书履行合同履行合同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要约收购 报告、公告义务及内容报告、公告义务及内容第八十六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3、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八十七条 依照前条规定所作的书面报告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持股人的名称、住所;(二)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额; (三)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第八十八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
4、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事先向证监会、交易所报送收购报告事先向证监会、交易所报送收购报告 第八十九条 依照前条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收购人的名称、住所; (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 (四)收购目的; (五)收购股份的详
5、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 (六)收购期限、收购价格; (七)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 (八)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收购人还应当将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 公告收购要约公告收购要约第九十条 收购人在依照前条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在上述期限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收购要约的性质及效力收购要约的性质及效力 对于收购人第九十一条 在收购要
6、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对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第九十二条 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第九十三条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上市公司协议收购协议收购的概念和特点协议收购的概念和特点协议收购是指以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为目的,收购人以协议受让方式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有表决权股份的行为,协议收购是公司收购方式的一种重要形式。与
7、其他收购方式相比,协议收购具有以下特点:(1)股份的转让一般是在证券交易所场外证券交易所场外进行,不必支付印花税和其他费用,交易成本较低。(2)程序简单、方便快捷一般情况下只要交易双方达成协议就可以到相关部门办理股权过户手续,而要约收购则一般需要公布要约、要约期等待、交付股票等若干个步骤,在中国完成一项要约收购至少需要3个月以上的时间。(3)由其性质所决定,协议收购基本都是友好收购友好收购,一般不可能发生恶意收购。(4)协议收购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不会产生直接影响,可以减少对股市的冲击。(5)交易行为多发生在场外,具有隐蔽、不易监督隐蔽、不易监督的特点。(6)由于协议收购发生在场外,协议价格弹
8、性大,从而有利于收购人实现收购。收购人可以通过协议收购各个突破,用低成本快速取得股票。 协议收购协议收购第九十四条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 可以:任意性规范;协议:意思自治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信息披露义务 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履行协议的前置条件第九十五条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 第九十六条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
9、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协议收购向要约收购的转换 收购人依照前款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本法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协议收购的程序 一、订立协议。 二、协议订立后报告与公告。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三、保管股票与存放资金。 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
10、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在将资金存放在指定的银行。 四、收购结束限制股票转让。 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五、更换股票。 通过协议收购方式获取被收购公司股份并将该公司撤销的,为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六、收购报告。 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协议收购与要约收购比较协议收购与要约收购比较与协议收购相比,要约收购要经过较多的环节,操作程序比较繁杂,收购方的收购成本较高。而且一般情况下要约收购都是实质性资产重组,非市场化因素被尽可能淡化,重组的水分
11、极少,有利于改善资产重组的整体质量,促进重组行为的规范化和市场化运作。 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交易场所不同。要约收购只能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进行,而协议收购则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场外通过协议转让股份的方式进行;二是股份限制不同。要约收购在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达到30时,若继续收购,须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而协议收购的实施对持有股份的比例无限制;三是收购态度不同。协议收购是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大股东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订立合同收购股份以实现公司控制权的转移,所以协议收购通常表现为善意的;要约收购的对象则是目标公司全体股东持有的股份,不
12、需要征得目标公司的同意,因此要约收购又称敌意收购。四是收购对象的股权结构不同。协议收购方大(相关,行情)多选择股权集中、存在控股股东的目标公司,以较少的协议次数、较低的成本获得控制权;而要约收购中收购倾向于选择股权较为分散的公司,以降低收购难度。五是收购性质不同。根据收购人收购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上市公司收购可分为部分收购和全面收购两种。部分收购是指试图收购一家公司少于100的股份而获得对对该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它是公司收购的一种,与全面收购相对应。上市公司收购完成后的法律后果上市公司收购完成后的法律后果1、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
13、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2、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3、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4、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5、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一、要约收购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我国证券法第81条对上市公司收购中的强制要约收购作出了规定,但该条规定强
14、制性过弱。当收购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其并没有发出强制要约的义务,除非其继续收购。但在实际收购实践中,往往因当今股权日益分散,持有一个上市公司30%股权的股东很有可能已经取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2、要约收购义务触发点设置欠合理。我国证券法规定义务触发点为30%。但由于我国股权结构的特殊性,占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很大的国家股和法人股由于不能流通,造成一个投资者仅通过证券交易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30%时,就几乎可以控制社会上流通的全部股份,可以说就完成了所谓的全部收购。这不但增大了收购的成本,而且也会使强制收购要约义务的规定流于形式。
15、 3、强制要约收购的豁免规定有缺陷。证券法对强制收购要约做了放宽规定,规定了强制收购要约义务的豁免。但其却没有规定何种情形下投资者强制要约收购义务可以得到证监会的豁免。并且其只是针对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要约收购所作出的规定,而对协议收购的豁免问题则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二、协议收购中存在的问题 1、收购行为不规范,有些尚无规范可循,有些虽有规范,却不够明确具体,如有关协议收购中如何履行披露义务,境外投资者直接购买早市公司的法人股,间接进入我国A股市场如何规范等。 2、资产评估不规范,转让价格不合理,造成国有资产价值的低估和流失, 3、信息披露义务和收购要约义务的豁免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在我国业已
16、发生的场外协议收购中,由于大多数是一次性完成的,几乎无一例外地都获得了5%和2%的公告义务豁免;在持股比例达30%或以上的案例中,也都获得了强制收购要约义务的豁免;关于我国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立法完善 1、建立自愿要约和强制要约相结合的制度。 自愿要约制度,即投资者不需要先上30%的台阶,而直接考虑发出要约收购。 2、规范要约收购程序。我国上市公司立法应当全面明确要约收购的程序以及内容,在规范要约收购时,可要求上市公司收购当事人充分公开相关信息,规定要约的最短期限以及确定按比例收购股份的原则、收购价格相同等原则等。关于我国上市公司协议收购立法的完善 1、对场外协议收购予以明确规定,公告义务及强制要约义务同样适用于协议收购,以体现同股同权原则,同时也为国家股和法人股的上市流通奠定基础。 2、对场外协议收购的调整对象与范围应加强监管,包括收购前后购并方、关联公司、目标公司及其董事会和股东等行为主体所发生的各项法律关系,尤其是对作为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重要利害关系人的目标公司及董事会的权利予以明确,以保护广大中小股东和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3、对协议收购进行严格控制,比如规定协议收购应经特别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