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刑事法庭设置看刑事审判构造的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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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我国刑事法庭设置看刑事审判构造的完善卞建林中国政法育校校投李*菁中国政法高校知词:刑事法庭/法庭设立/刑事审列/审判杓透内容提要:刑事法庭的议K因其i现彩菜他反映了拉、辩、审三方诉讼主体在审判中所处的法律地位和柏互关系而成为刑事审判构造的乖票表征.由于我国古代以“w讯”为核心的审判模式的影响、被告人i期权的跳失以及刑番审判方式改革不够徇底等球由,导致我国现行刑事法庭设篁呈现出1伞型”将征。空电我国刑事审判均迨,应当去除目前庭审方式的“审讯”色调.加强庭串的“听证”性.虐立申利中立、控拚同等、当事人主导的“正号膜三角套”的审判均造.刑事诉讼构造一般是指,受刑事诉讼价值观影响,由刑事诉讼目的确定

2、,控、辩、审三方主体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所处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这是一个国家民主政治制度、法律文化传统、诉讼价Ifi观念在司法运作中的突出反映,是构筑刑事诉讼具体制度、程序、措施的基石,审判程序是“三方组合”的诉讼形态最为完整的诉讼阶段,因此审判构造也是刑M诉讼构造最为集中的体现。构建科学合理的审判构造,是刑下诉讼庭审方式乃至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乘要内容,而刑事法庭的设设,客观、形地反映了控、耨、审三方主体在刑事审判中所处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成为刑事审判构造的曳要去征.当前,尽管诉讼法学界时审判构造问题己经开展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但鲜见有人将法庭设置与审刊构造相联系,从法庭设置对审判构造的映射作用

3、,探讨我国审判构造的构建与完善,为此,笃在试图从我国刑任法庭现行设置人手,力求精确、形象地勾搞出其所反映的我国刑事审判构造的独特模式,分析这一独特模式形成的缘由及我在司法实践中引发的弊湍,并依据刑事审判的应然构造和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基本要求,对重理我国刑事审判的“等腰三光形结构”提出改革和完善建议.一、我国刑事法庭设置及其所反映的刑事审判构造(一)我国刑事法庭设过及其特征当今世界其他国家的刑事法庭设置,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三类:一是传统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刑本法庭设置,特点为控辩双方同等武装、同等对抗,法宜消极、中立听证(如图1所示),:是传统大的法系职权主义刑步法庭设置,特点为法庭审判奉行职权主

4、义,法官在庭审中占据主导地位,不是消极的抑裁者;检察官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并非一般当事人,控耕地位不完全对等(如图2、图3所示).三是作为现代人权理念常要策海.地的北欧国家的刑事法庭设置,其形式接近家庭法庭、未成年人法庭的“同来审判”模式.特点是串判凸显诉讼民主和人权保障.更具人文关怀色调如图4所示.,脑人、解护检京日(图I美国珞市耐事法庭设置)口匚口匚口匚C口匚(图2法国束Ir法施设置)参审员法官参审员察官径(困3MW地方法院刑事法品令芬庭)设置)法官检察官解护律师证人被人(图4芬兰地方法院刑事法庭设置)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说明的有关规定,我国刑事审判庭控诉,辩护、审判三方的基本设汽如图5所示:

5、审判席(图5我国刑事法庭基本设置)同时,由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被害人由公诉案件的一般诉讼参与人上升为当事人,有权自己并托付诉讼代埋人参与法庭审判,与公诉机关共同艇行控诉职能.从而导致审判中控辩力气对比发生变更.法庭设置变形为如图6所示:审判席(图6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我国刑审法艇的现行设置)参照图5、图6所示,我国刑事法庭中的审判席(法官席),位于法庭正中的台基之上。依据刑犷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在法庭审判中货货主持庭审,并可主动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对法庭出示的证据,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附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看法: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等.公诉人席,位于审判席的左下方。依据刑事诉讼法

6、的规定,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依法宣读起诉竹,对被告人提出刑事指控:在法庭岗变阶段,针对所指控的犯罪步实讯问被告人,询问有关证人、宓定人,向法庭出示相关书证、物证等指控证拉:在法庭射论阶段,发表公诉看法,同射护人绽开法庭州论.行使控诉职能.同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9条的规定,对法庭审判活动实施监杼.被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席,与公诉人席并列设附,在庭审过程中,被古人享有当出人的切诉讼权利:可以就起诉拈指控的犯罪步实IS行陈述:被古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弁就当庭出示的证据发表看法:经审判长许可,被窖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

7、参与法庭辩论.雉护人席,位于审判席的右下方,与公诉人席和被害人席相对,在法庭审判中,经审判长许可,辩护人可以为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向法庭出示有关证据;申清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正新展定或者勘骁:提出辩护荷法,与公诉人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绽开法庭附论.被告人席.位于审判席对面.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庭审判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接受审为人员、公诉人、被宙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讯问:参与法庭辩论:进行最终陈述.通过国内外刑事法庭设置的比较,可以看出:我国刑事法庭既不同于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刑事法庭设置:也有别于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的刑事法庭设置:更与北欧

8、国家人文主义的刑方法庭设置存在明显差距,从而呈现出一种独特的度审模式。该帙式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是审判人员不是消极、中立的听证者他既是庭审程序的“主持者”,也是案件实体真实的“发觉者”,拥有强大的、几乎不受限制的法庭调查权,照IH在确定程度上包揽举证尤其是代替控辩双方对证人进行询问.同时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购于人民法院的“庭外调我权”,不受控辩双方意志的制约,并且通过庭外调存所收集的证据不经控、用双方侦证即可作为定案依据,这使得人民法院接替扮演了案件事实“发觉者”的角色,并未真正成为中立的裁判者.法庭审判仍旧帝有剧烈的职权主义色冏.二是检察机关在法庭审判中“一身二任”,既作为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追

9、诉犯罪:同时又是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法庭审判实族监督.因此,检察机关在庭审中不是与辩护主体同等对抗的一方当W人,而是处于与审判机关共同作为国家特地机关迫在犯罪并H又对审判活动诳行监督的特殊诉讼地位.三是被古人作为当事人参与法庭审判,与公诉机关相互协作、补充,构成公诉案件控诉主体的二元化,导致控、辩力气对比进一步失衡,四是辩护人病与被告人席分隔设置,辩护人作为被告人合法利益的维护者在整个庭审过程中不能与被告人刚好沟通、沟通和协iM.只能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后向被告人发问.从而田“法律救济的供应者”蜕变为“法庭审问的参与者”.五是被告人在法庭审判中不享有缄默权,必需接受审判

10、人员、公诉人、被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乃至辩护人对其维开的轮番讯问,成为“讯何的对象”。并且,被告人孤身处于审判席的对面,在庭审中无法与辩护人沟通看法,不能得到州护人的指导与询问,甚至对来自辩护人的发问也感到无从应答.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事实上被降格为诉讼客体.由此可见,我国刑下审判构造既不是应然的“正三角形结构”,也非有的学者所提出的“例:角形结构”,而实际呈现出一种类似伞状的几何图形.叩曲审判人员、公诉人(加上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附护人共同组成一张氽面,被告人孤佟伶独自位于聿把一端的“伞形结构”.这一独特的审判结构,既乘承了我国古代“三司会审”.“坐堂问案”的遗风,突显出被告人在法庭审判中就

11、是受审对象:又显明地刻画了我国法庭审判中审乂人员与公诉人的合作关系和瘫护人在庭审中的楂检境地。控、辩、审三方共同构成一张法网,将被告人作为“众矢之的”网在其中,或者成为一把大伞,将被告人累在其下.这种状况发人深省,此种法庭审判的实质仍是“审讯”或者“审问”,而非其他。“伞形结构”形成的缘由一是中国古代以“审讯”为核心的审判模式的影响.中国古代的诉讼制度,刑行不分、州民不分,控审不分,实行纠问式诉讼模式,行政官吏掌有司法职权.井集侦杳、控诉、裁判、扶至执行诸项职能于一身,法庭审判不是时当W人之间诉讼争议的裁断,而是实行“坐堂同案”的形式,带有深厚的“审讯”色调,此种法庭审判实质上是代我国家行使行

12、政权、刑罚权的审判官与被告人之间的较量,是封建专制政权对扰乱统治秩序者的慎压和讨伐.唐朝大理寺、刑部、御史“三司会审”的审判组织形式.足封建专制在刑事审判中的集中体现.被告人在纠问式诉讼的审判中,完全处于诉讼客体地位.历代刑事法典均将“审讯作为应审断窠的基本形式,井把被告人的供述视为发觉窠件事实的法原来源,刑讯成风,据供定罪,这种以“审讯”为核心的纠问式诉讼的审判模式件物存封建专制统治在中国存续了数年,对我国近现代刑犷审判拘造的形成产生了根深蒂固的影痢.当前我国刑事审判的目的照旧是发觉案件实体真实,而非解决诉讼争议:反映在刑事审判构造匕势必出现追查案件事实真相的捽诉、审判机关与被告人对立的两方

13、组合形态.并且“协作而非制衡”的原则成为构建控、审主体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被告人虽然名义上成为诉讼主体,依法享有抗辩权,但是在法庭审判中辩护职能严岐受到抑制,依旧要接受来自法官、检察官共至辩护人的讯何,实质上仍为审讯的对象。古代纠问式诉讼的历史传统导致我国刑*审判至今带有剧烈的申讯”色调,尚未出正走上“听证”的现代民主审判之路,从而呈现出“伞形”的特有构造.二是没有子被告人在法庭审判中的城默权。缄默权是依据反对强迫自我归罪原则而派生的一项专属于被追诉人的诉讼特权。这一特权的目的和作用在于限制执法人员实行刑讯遢供或者其他强制手段非法逼取被笆人的口供,确保被告人供述的自肥性和随意性。并且

14、缄默权解除了被追诉人的供述义务,使他可以提脱“讯问对象”、”诉讼客体”的不利境地,有可能成为主动行使州护职能的诉讼主体,也有助于实现控、时之间的同等对抗.被追诉人在刑事审前程序和审判程序中均应享有f默权.并且审判程序中被告人的缄默权是拴辩同等对抗、法官中立祓判的“三角形”应然审列构造得以确立的基础.为此,两大法系均赐予了被告人在法庭审判中的缄蚁权,并且扮股不允许法官和陪审团因被告人保持缄默而将出劝其不利的推论,然而,我国在刑犷审前程序和审判程序中均未照f被追诉人城默权相反,审前程序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照实供述的义务,法庭审判设置了公诉人、被害人、审判人员甚至州护人讯问被告人的特地程序,被告人口供始

15、终被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来源.我国刑事审判在缄默权上的立法缺失,导致被告人仍未接脱“讯问对象”的诉讼客体地位,无法与控诉方实现同等对抗.维以真正成为主动行使辩护职能的一方诉讼主体,从而被排斥、孤立于“伞的结构”的伞把一端,沦为“众矢之的”。三是刑少庭审方式革不然彻底、随在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发展,并顺应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国际潮流,1四6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做出了重大修改.在庭审方式改革上,增加了刑事审判的民主性和当事人的参与性,使我国刑事审判构造向应然的三角形结构迈进了一大步.但是,由于刑事诉讼的改革涉及国家司法体制和诉讼观念、法律传统等诸多困难因素,从而导致这一改革多处受制,尚不能徇底实现预期目标。例如:取消应前实体审查和案卷移送,使控、审职能有所分别,但又保他了庭前移送“主要证据更卬件或者照片”,井对这一范用无明确界定:相对弱化法官刻庭审的确定主导权,却又保留了其在案件实体调查上的主导地位和独立的庭外调15权:加强控、州双方法庭审理中的干脆时抗但又未蜴予被告人缄默权,也没有对刑事法庭设置做出相应谓整,被告人仍不能与耕护人位处一体,在整个法庭审判活动中无法与辩护人刚好沟通、沟通、商议.以充分获得辩护人的法律帮助。改革的不彻底导致我国刑事审判构造未能完全走出司法一体化”的藩篱、而是呈现出一种暗形样态一伞形结构”。()“伞形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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