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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制度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工作适用于本制度;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包括招商引资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在引进或立项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引进单位和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第四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各自
2、职责,把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准入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条件审查。第五条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按照“三个必须”进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化品、烟花爆竹行业的安全条件审查,危化品、烟花爆竹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机械、轻工、纺织、商贸、公路、水运、电力、建筑施工、城镇燃气等其他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相应职责。第六条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安全条件: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影响;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
3、产的影响;建筑及场地布置;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包括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安全工艺及监测预警系统设计;对招商引资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将项目申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管理能力、技术能力等纳入审查内容;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第七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有关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实行“一票否决”,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或者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不予立项或引进。第八
4、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和开工建设:1 .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2 .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3 .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4 .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5 .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6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第九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
5、设;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1 .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2 .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3 .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第十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新建设项目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和竣工后的验收审查,保证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未运用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安全工艺及监测警报设备的,原则上不予验收通过。第十一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本行业领域安全工艺及监测警报设施设备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改造清单台账,到期未完成的视同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实施销号管理。已建成投入生产、经营的企业,没有进行智能化安全设施升级改造的,如燃气、电力、供水、成品油等公共事业企业(单位)和建筑施工、运输单位、使用特种设备企业(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企业(单位),原则上1年内必须完成安全工艺及监测警报设施设备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改造;其他企业(单位)原则上2年内必须完成安全工艺及监测警报设施设备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改造。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市应急管理局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