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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大学公有周转住房管理办法XX大办字20215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有周转住房(以下简称周转住房)的管理,有效利用周转住房资源,切实解决学校新进青年教职工和引进人才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房地产管理规定,本着“限定租期、有偿使用、契约管理、有序流转”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周转住房主要是指学校房改后未出售的住房,以及房改后学校新建的周转住房,包括岱宗校区青年教师宿舍、专家公寓、博士后公寓、周转楼公寓和泮河校区青蓝公寓等。周转住房属国有资产,产权归学校所有。第三条学校成立周转住房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长办公
2、室、组织部、校工会、人事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及各学院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审议、修订和完善学校周转住房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研究解决周转住房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对违反周转住房管理和使用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周转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第四条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周转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人事处及教职工所在单位负责申请人身份认定工作。第五条建立健全周转住房核查制度,由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处、保卫处等部门对全校周转住房每年进行一次清理清查。第二章申请租赁周转住房的条件第六条受聘新进入我校工作且在泰安城区(泰山区、岱岳区)无住房的在编职工O第七条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博士
3、后,由人事处按学校有关规定安排周转住房Q第八条经学校研窕同意租住的其他情况。第三章租赁程序第九条申请租赁周转住房的教职工或用工单位,需登录XXXXX大学后勤管理处网站,下载并填写xxxxx大学教职工周转住房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及负责人盖章签字后,交后勤管理处租赁房屋管理科。(一)受聘新进入我校工作且在泰安城区无住房的在编职工由人事处审核并提交申请入住登记花名册。(-)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需提供人事处的引进人才相关证明O第十条资格审核及公示(一)后勤管理处对教职工或用工单位住房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研究并报学校分管校长审批。(二)由后勤管理处在学校后勤网站上公示拟租人员名单,公示期为三天。第十一条办
4、理入住和退房程序(一)后勤管理处与承租人签订周转住房租赁协议书。周转住房租赁协议书签订后办理入住手续,持入住通知单到后勤管理处租赁房屋管理科办理登记交接,由房管人员向承租人发放房间钥匙并交接房内设施。(二)协议到期或提前退房时,承租人需到后勤管理处租赁房屋管理科办理退房手续,持退房通知单结算相关费用并交回房间钥匙。第四章租赁期限、计价面积和收费管理第十二条租赁期限周转住房租赁协议期原则上为一年,协议期满,经承租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续租,但租赁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三年。第十三条周转住房的计价面积和收费标准(一)套房按建筑面积计算,非套房按使用面积计算。(-)周转住房租金标准为15元/平方米/月。
5、青蓝公寓和周转楼教师公寓租金标准为20元/平方米/月。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第十四条住房保证金承租人取得租赁资格后,须交纳住房保证金,保证金数额在协议中约定。承租人将租赁房退还学校并经后勤管理处租赁房屋管理科验收合格后,学校如数退还承租人住房保证金(不计利息)。第十五条租金及物业费缴纳学校在编职工的房屋租金、物业费等由财务处按月从本人工资中统一扣缴。学校用工单位租赁的房屋租金、物业费等由用工单位每半年或一年缴纳一次。第十六条租金收入管理周转住房租金收入上缴学校,由学校提取房租收入的20%用于租赁房屋的日常维护、修缮及其他费用。收入和支出纳入学校预算。第五章日常管理第十七条对未办理租赁手续违规占住
6、周转住房者、学校已明令退房而拒不腾退者,学校将通过行政、纪律、法律等途径收回住房,并按该住房租金标准的三倍收取资源占用费。第十八条租赁期限累计超过三年必须办理退房手续。逾期拒不退房的,按违规占住周转住房情况处置。第十九条承租人在聘用合同期内去世,且配偶、子女不属于我校职工的,学校与承租人签订的周转住房租赁协议书自动解除,其家属应于承租人去世后半年内办理退房手续。逾期拒不退房的,按违规占住周转住房情况处置。第二十条周转住房的日常修缮按照自购房的维修方式处理。承租人要正确使用和爱护室内设施,如有人为损坏,按照相关规定赔偿。第二十一条学校周转住房只能用于自住,承租人不得转租、转借;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
7、构和使用性质;不得从事违背社会公德、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违反规定者,学校将终止租赁协议,取消其租住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第二十二条承租人若需对周转住房进行装修,须向后勤管理处租赁房屋管理科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装修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退房时不得向学校或新入住教职工索要任何装修改造费用。第二十三条承租人租赁学校周转住房期间,应配合职能部门对房屋实施有效管理,遵守学校房产管理和物业管理的各项规定,保证房屋使用安全。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学校住房管理、物业管理等职能部门的工作检查。第二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无条件收回周转住房:(一)不签订租赁协议或不缴纳租金的;(-)已减编的(包括调离、辞职、自动离职、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聘的等情况);(三)学校规划建设、住房改造或其它学校认定需退房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原周转住房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