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2年服务和保障科技创新十大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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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2年服务和保障科技创新十大典型案例(2023年2月28日)案例一:卫星导航芯片发明专利侵权案案例二:“人工骨”技术出资专利权权属案案例三: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植物新品种案案例四:“高塔造粒生产颗粒复合肥料”发明专利侵权案案例五:分案申请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案案例六:涉刑民交叉技术秘密侵权案案例七:创新“双循环、多轮次”鉴定计算机软件侵权案案例八:“友个总管”微信营销软件不正当竞争案案例九:“收卷切换装置”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权属案案例十:德企“改性聚异氟酸酯”发明专利侵权案十大案例案例一:卫星导航芯片发明专利侵权案【案情与裁判】原告诉称其是“一种加速GNSS接收装置首次定位

2、时间的方法和系统”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优北罗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许诺销售名称为NE0-M8N及NE0-M8Q芯片模块产品,优北罗无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是优北罗公司在中国唯一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是优北罗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相关芯片的研发生产中心。原告将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初步比对发现,名称为NE0-M8N及NE0-M8Q芯片模块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两被告构成侵权,诉请赔偿100万元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定两被告构成侵权。关于赔偿数额,鉴于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根据查明的事实,综合考量涉案专利的类型、优北罗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和

3、情节、原告支付的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全额支持了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额。本案一审宣判后,两被告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处于二审审理阶段。【典型意义】本案涉及“一种加速GNSS接收装置首次定位时间的方法和系统”的发明专利,这是一项让导航设备在弱信号环境下实现迅速定位的卫星导航定位技术。卫星导航领域的技术具有互联互通、信息交换、多设备协同等特点,相关专利大都以方法专利的形式存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此类专利方法在被诉产品制造时固化在设备中,故侵权判定时需对含有固化软件的相应硬件进行技术测试和合理解读。首先,应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技术调查官和技术专家的意见,根据专利说明书及该领

4、域公知常识,科学确定技术测试、勘验方法,并排除测试合理误差对于测试数据进行解读。其次,卫星导航模块往往是相关工业产品的一个部件,被诉产品在导航芯片装入终端产品后类型多、价值高,原告面临信息不对称、取证难度大等问题,往往仅能取证部分型号的芯片。经技术比对,部分被诉产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对于同一说明书、同一功能用途或符合相同技术规格的被诉产品,根据技术方案的特点,在被诉产品制造者没有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利用证据规则,合理推定未能取证的相关型号产品为侵权产品。涉及卫星导航技术的专利民事侵权纠纷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比较少见。对于此类新技术类型案件,法院根据技术特点科学确定技术测试和解读方法,进行专业

5、的技术事实查明,并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提升新类型高难度技术类型案件审理水平,解决新类型技术案件举证难方面进行新的尝试和探索,彰显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以高质量知识产权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和决心。案例二:“人工骨”技术出资专利权权属案【案情与裁判】原告诉称,英文奎曾以人工骨技术入股原告公司,并主要负责“生物活性羟基磷灰石植骨材料项目,即搭载rhBMP-2植骨材料项目”的技术支持和临床转化。合作过程中,英文奎将项目中的核心技术“人骨形成蛋白2成熟肽及其表达”申请为其个人专利。原告认为,该专利主要利用其公司资金、设备和技术支撑完成,应属职务发明创造,故诉请法院判令上述专利权归属其名下。及文奎则辩

6、称该专利在技术入股前已经完成,且临床转化并不涉及技术研发,该专利并非职务发明创造。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专利实际利用了原告开展的相关试验作为实施例,来进一步支持、公开其专利技术实施效果,进而满足医药化工类专利说明书公开充分性的条件才被授予发明专利的。故涉案专利是原告在其所受让人工骨技术基础上,再通过开展相关试验,取得相关试验数据而最终形成,亦即主要利用力度公司物质技术条件中的“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研发而成,属于职务发明。本案一审宣判后,两被告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处于二审审理阶段。【典型意义】本案为医药领域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主要涉及医药领域中临床转化试验是否属于专利研发范

7、畴,能否形成后续改进成果等问题。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说明书公开充分是专利授权和宣告无效的依据之一。在医药领域,由于其技术方案效果的可预期性较差,能否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达到预期技术效果的判断多依赖于相应的实验结果的证实。且申请日后提交的补充实验证据至多可用于印证专利申请说明书中已经公开的内容,而不能改变依据原始申请文件确定的公开事实。故实验数据在认定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上,具有特殊性,属于是否充分公开预期技术效果的重要证据。因此,相关实验的开展与实验数据的获得,如临床试验数据,对于获得和维持医药领域的专利权至关重要,有助于促进形成后续改进成果,属于专利研发范畴。本案还涉及在非专利技术出资入

8、股对后续技术成果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后续研发取得专利权的权利归属问题。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技术入股后,所入股技术归受让公司所有,如相关专利主要利用了所受让的入股技术研发而成,应认定构成专利法上主要利用公司物质技术条件中“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故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作为出资技术后续改进成果的该相关专利属于职务发明,归属公司所有而非技术出资人所有。本案审判有助于厘清技术出资相关的专利权归属问题,明确医药行业利用临床实验数据持续创新和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规则,准确激励我国临床医药的创新发展。案例三: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植物新品种案【案情与裁判】原告以被告所种植、杆插、嫁接的植物繁殖材料侵害其对“夏梦

9、衍平”“夏梦小旋”“夏日七心”“夏咏国色”等植物新品种享有的权利为由,提起四案诉讼,在四案中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45.7万元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通过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明,促成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方法作为确定被诉植物繁殖材料的特征、特性是否与授权植物新品种相同的方法。本案首次在侵权诉讼中采用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方法来确定茶花类木本植物品种特征。法院在国家林草局植物新品种分子测定实验室所作检测结论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涉案山茶新品种商业经营独家许可协议授权生产合作协议关于授权许可费标准的约定、土地发包协议书关于土地种植面积的约定、不同规格茶花植株的市场价格,以及故意侵权性质等因

10、素,结合植物新品种权的授权许可费标准及植株数量、市场价格标准,确定被告在四案中共向原告赔偿135万元,且其中第329号案全额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本案判决。【典型意义】加强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关农业科技的自立自强。植物新品种权纠纷采用田间观察检测方法通常需要一年,甚至长达两、三年的时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促成案件当事人共同选定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方法并配合取样送检,从材料送检至鉴定报告的出具在三个月内完成,进而确定茶花类木本植物品种特征。法院通过现代植物基因技术手段提升司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的力度和效率,探索破解木本类授权植物新品种因缺乏授权品种基因

11、指纹图谱而难以高效判定被诉繁殖材料与授权品种的特征同一性的难题,并促成首次形成茶花类植物品种的基因指纹图谱库。本系列案共判决支持了植物新品种权利人高达130多万元的诉讼请求。本系列案件涉案植物新品种属于花卉园艺界具有突破性的自主知识产权品种群,同时高州市是广东省最大的茶花种植基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通过新检测技术加大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促进了植物品种基因指纹图谱库的发展,对当地的支柱产业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有助于激励种业自主创新,促进新农村的绿色发展,彰显了加强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坚定决心,体现了护航“乡村振兴”的司法担当。案例四:“高塔造粒生产颗粒复合肥料”发明专利侵权案【案情与裁判】原

12、告以被告侵害其“高塔造粒生产颗粒复合肥料的方法及设备”发明专利权并造成其极大经济损失为由,诉请被告停止侵权、拆除生产化肥的高塔造粒设备并赔偿经济损失IOOO万元。在提起本案诉讼时,原告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被诉产品高塔造粒设备内部的结构进行勘验,封存生产复合肥所使用的原料,并调取生产复合肥工艺的生产操作手册等资料。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于原告的证据保全申请进行审查,认定具备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然而,采用停机勘验的证据保全方式,将导致被告因停产而遭受巨大损失,容易激发潜在冲突。同时,正值春耕时节,停止复合肥生产设备的运转,可能影响当地的春耕化肥供应及化肥价格稳定。据此,法院向原告进行释明,引

13、导其变更保全思路,通过申请调取涉案项目的环评报告和环保验收报告来确定产品特征,将证据保全措施可能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证据保全方式的转变,有效化解证据保全措施可能引发的矛盾和损失,在法院的促成下,双方当事人最终以支付年使用费的方式达成和解,原告撤回本案起诉。【典型意义】证据保全制度旨在避免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而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证据保全的必要性及保全措施的合理性审查标准,亦应与此相符。在技术类案件中,证据保全的主要功能在于固定涉案产品所使用的技术方案,技术类案件中证据保全必要性及保全措施的合理性,须结合该类型案件的技术特点及具体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对于涉及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证据保

14、全的处理,应兼顾保民生促稳定的问题,在对涉案专利技术和设备特征进行充分研判的基础上,尽量选取对当事人影响最小的保全方式。本案不仅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巨额争议和停产矛盾,还涉及当地的春耕春种、农获产量的民生保障问题。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践行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理念的同时,考虑保民生促稳定的大局,通过对专利技术方案和涉案设备环保规范的反复研判,灵活引导原告变更证据保全申请的标的,为化解侵权矛盾、缓和利益冲突提供基础,促成双方达成合作,取得双赢,并最终有效避免当地农户春耕延误和复合肥价格波动问题。本案处理彰显了法院为乡村振兴护航、保民生促稳定的司法担当和决心,较好地取得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得到社会的高度

15、肯定。案例五:分案申请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案【案情与裁判】原告是“一种用于散装扎带的自动分料机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与涉案专利相同的产品,认为在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被告应当支付使用费而未支付;在发明专利授权公告后,被告构成专利侵权,故提起诉讼。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专利权存在母案申请与分案申请的特殊情形,本案发明属于分案申请。原告主张分案申请临时保护期许可费支付期间为母案申请的专利申请公布日即2017年,至分案申请的授权公告日2021年期间,并主张支付前提要件是被诉技术方案同时落入分案申请专利2020年申请公布时的保护范围与2021

16、年公告授权时的保护范围。法院认定本案分案申请专利的临时保护期许可使用费应当从分案申请的专利申请公布日计算至分案申请的专利授权公告日,而非向前延伸至母案申请的专利申请公布日,并作出相应判决。本案一审宣判后,被告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处于二审审理阶段。【典型意义】本案为国内司法领域首例关于分案申请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起算点争议纠纷民事案件。关于该起算点应以分案申请公布日为准,还是以母案申请公布日为准的问题,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首先,根据专利法三十一条关于专利申请单一性的规定,母案申请与分案申请专利在发明构思上虽然可能具有一定的联系,权利要求中的部分技术特征也有可能存在相同的情况,但两者仍然属于两项独立的专利,因此当母案申请的技术方案向社会公布时,并不意味着社会公众已当然能获知分案申请的技术方案。其次,专利法第十三条所述“发明专利”应包括分案申请的发明专利,其所述的“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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