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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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2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水运工程以及与水运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水运工程包括港口工程、航道整治、航道疏浚、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等及其附属

2、建筑物和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货物是指构成水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服务是指为完成水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三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五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并具体负贡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审批、核准

3、和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并具体负责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以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入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或者授权的其他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开展招标投标活动。鼓励利用依法建立的招标投标网络服务平台及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具体范围及规模标准执行国务院

4、的有关规定。鼓励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专项科学试验研究项目、监测等承担单位的选取采用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等其他竞争性方式确定。第八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并进行招标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第九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在取得批准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通过初步设计审批后,方可开展监理、施工、设备、材料等招标。第十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时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没有确定招标

5、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不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第十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卜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本条所规定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F续的,由项目

6、审批、核准部门对该项目是否具有前款第(O项所列情形予以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向对项目负有监管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作出认定。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建设、货物生产或者服务提供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六)国家规定的

7、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第I-四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招标nJ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设计组织招标。第十五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其招标实施主体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并统一由总承包发包的招标人按照第I八条的规定履行招标及备案手续。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第十六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

8、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应当是该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豆杂程度相适应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三)具有能够承担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组织机构或者专职业务人员:(四)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的程序及相关法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具有监督管理职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第十七条招标人采用招标或其他竞争性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当从业绩、信誉、从业人员素质、服务方案等方面进行考查。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签订

9、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非法干预或者限制。第十八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开展招标投标活动:(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并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三)对提出投标申请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审查结果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四)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

10、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五)发售招标文件:(六)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井进行答疑;(七)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九)公示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十)编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第十九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参照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第:十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应当报有监督管理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招标人编制

11、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以及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行业标准文本。招标人在制定资格审杳条件、评标标准和方法时,应利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成果以及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发布的信息,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价。第二十二条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除按照规定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外,招标人可以

12、同时在交通运输行业主流媒体或者建设等相关单位的门户网站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限制发布地点、发布范围或发布方式。在网络上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至少应当持续到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为止。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按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Fio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第四十六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

13、决投标的条件。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和数据,并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确定合理的评标时间;必要时可向评标委员会说明招标文件有关内容,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因存在回避事由、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或者擅离职守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已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专家雨新进行评审。已形成评标报告的,应当作相应修改。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三)未按照

14、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四)投标函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五)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五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第五十二条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规定重新进

15、行r资格预审或招标,再次出现r需要重新资格预审或者重新招标的情形之一的,经书面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后,招标人可不再招标,并可通过与已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谈判确定中标人,将谈判情况书面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五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三个,并标明排序。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乂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第五十五条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二)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情况;(三)否决投标情况:(四)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六)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七)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需要处理的事宜;(八)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第五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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