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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讲义文稿】为平台经济的发展划清法治边界4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完成平台经济专项整改,实施常态化监管,出台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在法治轨道上成长,我国的实践经验越来越丰富,路径也越来越清晰。当前,无论是在电子商务、网约车、在线旅游等商品和服务领域,还是在社交等内容领域,大量平台经营者以令人称奇的速度聚集起巨量的使用者,将供需双方快速匹配,形成以国境为界乃至跨越国境的“新市场”“新集市二平台经济发展过程中,既涉及公民人格权、财产权和社会经济权利等的行使,也对国家、政府与市场、个体的关系提出
2、新命题,对法律政策等规则和政府监管模式提出新要求。坚守包容与审慎的监管原则。包容与审慎并举,这是面向新业态新模式监管的基本定位。平台经济正在向纵深发展,不仅出现了一些大平台、超大型平台,还有许多垂直细分领域的中小平台在产生和发展。但是,在很多领域,还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或者用户权益保护不到位等问题,比如医疗、教育、公益等很多方面,人民群众的需求还没有得到很好的满足,而这些领域,旧的格局、旧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还有待新兴技术的进入,来打破传统利益格局。如何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促进产生新的平台,对落后的生产力和经济模式予以改革,更好满足人民需求,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改革深入推进,仍然是
3、相当长一段时间的任务。对此,应当更多鼓励并高度重视平台经济在整个经济格局中的重要作用,继续坚持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并且要更加强调包容。当然,坚持包容审慎并非自由放任,而是在坚守底线思维前提下允许创新试错、市场自我纠偏,红灯、绿灯都要设置好,既划出安全的底线,又提供成长的空间。根据平台的新定位适当重塑规则。过去,我们所熟悉的平台主要是完成信息撮合,对供给和需求两端的用户予以连接,平台不参与到具体交易,这也是平台可以豁免一般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的原因。平台经营者与非平台经营者在法律上有不同的定性和监管要求。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为了给用户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平台的角色已经发生了变化,许多平台不
4、仅制定规则,还参与定价、处理投诉、裁决纠纷等等,平台不再仅仅是消极提供居间信息服务的管道。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当简单地依据平台还是非平台来予以对待,而是应当对平台的定义予以革新,充分理解平台经济在新阶段的新特点,根据其实际发挥的功能来确定权利与义务。今年初,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等九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强调,要厘清平台责任边界,强化超大型互联网平台责任,并规定了对互联网平台分级分类的基本监管思路。但对于不同类别和等级的平台,其责任究竟如何划分,这一点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平台治理不应局限于私法范畴。平台在运营过程中,对用户所进行的各种管理行为,有些是自己创设
5、的,有些是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而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很多内容,也是将平台的管理行为予以提炼又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值得关注的是,有些管理职责本应当是政府的职责,但是由于平台离用户更近,也有更好的资源和能力,由平台来行使更为有效,就交由平台。平台由私人设立并运营,其大量行为主要依靠私法规制,但由于其日渐成为大众参与公共活动的重要场所,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且平台的许多管理行为在面对用户时产生的效果,与行政机关面对行政相对人所产生的效果是一样的,其公共性日益凸显,这就需要行政法或者公法的介入。在一些特定场景下,可以要求平台的这种管理行为适用诚实信用、信赖保护、比例原则和正当程序等,
6、这将更有利于平台行为的规范和用户权益的保护。进一步贯彻依法行政。对平台经济予以规范是政府监管的重要内容。推动平台经济在法治轨道上成长,划清其发展的法治边界,政府的作用举足轻重。当前,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个人数据和信息保护等领域的执法正在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开展,监管的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防止出现同案不同判、行政执法机关裁量权过大等问题。比如“大数据杀熟”一词,在法律上应当认定为歧视定价,只有对不合理地利用个人数据进行的定价等行为才应当予以监管。但是实践中,仍存在着对不同定价行为“一刀切”的做法。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进一步贯彻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把政府监管的法定边界,防止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边界不清,造成市场预期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