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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报酬未足额发放怎么办?一、案情简介(一)据西城人社2021年9月23日消息:刘某于2012年11月入职某物业公司,担任经理岗位,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刘某工资由固定部分和浮动部分组成,约定固定部分工资标准为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在职期间,刘某的工资中固定部分均未低于同期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双方劳动关系一直存续。刘某主张某物业公司未向其足额支付2017年1月至2017年5月工资,刘某于2019年7月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某物业公司向其支付2017年1月至2017年5月工资差额。(-)仲裁请求刘某要求某物业公司支付2017年1月至201
2、7年5月工资差额。()处理结果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两年内的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刘某主张的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期间段已经超出用人单位的举证期限,刘某应对某物业公司未足额发放其上述期间劳动报酬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未能就此提交相应证据,且其主张期间的固定部分劳动报酬数额未低于同期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结合刘某工资构成中包含有浮动部分的绩效工资等事实,刘某要求某物业公司支付2017年1月至5月工资差额的请求,缺乏依据,不应予以支持,裁决驳回刘某仲裁请求。二、案例评析1、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
3、年备查。”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二年内的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该条款对于两年之外的举证责任未作出规定,故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主张单位未足额发放工资,应由劳动者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如果两年之外仍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则会导致用人单位负担过重。2、劳动者作为提供劳动的一方,应及时对其劳动报酬主张权利。假如将二年之外的举证责任仍分配给用人单位,则相当于放任甚至鼓励劳动者不及时就劳动报酬主张权利的行为。3、随着近年来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劳动者对职业的选择更为自由,劳动者更换用人单位的情况也更为频繁,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者近二年的工资支付记录备查也更为合理,不宜要求用人单位保存过长期限的工资支付记录。综上所述,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年之外的劳动报酬,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