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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便民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为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根据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行政服务中心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便民服务中心(代办点)建设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提升便民服务水平和群众获得感为目的,按照“集中办理、规范透明、便民高效”原则,加强
2、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整合基层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基层便民服务代办制度,建设“能办事、快办事、办成事”的“便利”。2021年底前初步建成“功能定位明晰、场所建设标准、集中进驻规范、全程代办便民”的基层便民服务中心(代办点),2022年底前基层便民服务中心(代办点)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实现标准化、规范化、便民化。二、主要任务(一)功能定位L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承担辖区内的政务服务工作;负责落实各项便民服务措施;负责协调、监督政务服务事项的进驻和大厅工作人员的管理;负责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政策咨询;负责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管理考核;负责村(居)便民服务代办点和村(居)代办员的管理指导;接
3、受县(区)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的标准化、规范化、便民化相关业务指导和监督。2.村(居)便民服务代办点主要职责:受理或办理有关行政服务事项;接受群众委托,为群众提供代办服务;关注群众需求,提供相关咨询服务。村(居)便民服务代办点由村(居)委会主干负责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人员由村“两委”、社区“两委”兼任。(二)场所建设1 .服务场所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省效能办确定的面积标准设置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辖区人口(含常住、流动人口,下同)10万人以上的中心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3T0万人的中心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3万人以下的中心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场
4、所选址要符合交通便利、方便群众的要求,原则上设置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位置明显、交通便捷的临街建筑或办公楼一楼。村(居)便民服务代办点要设置固定办公场所,场所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5平方米。2 .服务设施配置。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要结合场地实际,合理设置服务窗口,科学划分日常办公区、综合服务区、办事等候区、自助服务区等功能区域,配备等候区休息座椅、填表桌台及文具、饮水机、免费WIFI、EMS寄递箱、投诉意见箱等必要服务设施,满足服务需求。村(居)便民服务代办点要配备方便群众的休息椅、饮水机以及满足复印、录入、出证等需求的必要服务设施。3 .统一形象标识。要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事
5、大厅正面显要位置悬挂全省统一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牌匾。同时,在交通主干道、主要道路进出口等位置应设立醒目的交通指引牌。村(居)便民服务代办点统一标识为“*村(居)便民服务代办点”。基层便民服务中心(代办点)要设置窗口服务牌、工作人员胸牌,信息公开栏、工作人员职责栏、工作人员去向栏“两牌、三栏”。4 .分类设置窗口。合理设置乡镇(街道)便民服务窗口,推行“综合受理、无差别办理”审批服务模式,加快实现“一窗受理、限时办结”。村(居)便民服务代办点原则上全部为综合窗口,承接办理全部便民公共服务事项。(三)集中进驻L推进“一门”办理。按照全省审批服务事项“五级十五同”标准化要求,乡镇(街道
6、)层级的审批服务事项集中进驻办理,实行审批服务事项清单动态化管理。推进乡镇(街道)“多部门服务办理”向“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改革,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督管理所等派出机构的审批服务事项一律进驻便民服务中心办理。2 .加快“一窗”改革。推进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多部门窗口受理”向“综合窗口受理”改革,全面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工作模式。推进“专科专办”向“全科办理”转变,方便群众办事。3 .实行“一章”审批。推进进驻单位“多个印章管审批”向“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属于乡镇权限管理审批服务事项,统一刻制和使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审核审批专用章”,审核审批效力等
7、同于乡镇(街道)公章。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督管理所进驻便民服务中心使用本部门审核审批专用章。(四)全程代办1 .建立“全程代办”制度。完善县(区)、乡镇(街道)、村(居)行政(便民)服务上下层级全程服务代办机制,形成代办服务“闭环管理”。推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居)便民服务代办点设置代办窗口,丰富代办途径,为群众提供无偿代办服务,做到线上“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线下“让代办员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为企业和群众打造“妈妈式”便捷服务。2 .规范代办人员管理。各地要统筹人员编制,保持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居)便民服务代办点工作人员相对稳定。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代办人员数量
8、原则上不低于4名,村(居)便民服务代办员原则上不低于2名,要加大培训管理力度,规范工作人员服务行为,努力打造群众满意的代办队伍。三、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基层便民服务中心(代办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认真研究处理便民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从功能定位、人员配备、集中进驻、场所建设、工作经费等方面予以支持和保障,确保建设工作顺利推进。(二)加强监督考核。各地要加强对基层便民服务中心(代办点)建设工作的督促指导,将推进建设工作纳入对乡镇(街道)政府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列入重点督查事项,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要问效问责,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三)加强宣传带动。各地要善于发现创新举措和典型做法,切实抓好一批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村(居)便民服务代办点示范点建设,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形成“规范一批、提升一批、带动一批”,进一步提高基层便民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民化水平,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便民服务样板,打造“倾情服务、马上就办”服务新名片、新亮点。四、附则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12月印发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