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docx(2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关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精神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配套费征收范围:(一)城区:以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开发边界为准,即干河、龙华山、沙嘴、杜湖四个街道及高新区规划区。(二)镇区: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市直国营农场、渔场、林场、旅游风景区比照建制镇征收。第三条配套费征收标准:(一)配套费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征收;(二)城区按45元/平方米标准征收,镇区按30元/平方米标准征收。第四条配套费的征收管理遵循以下规定:(
2、一)配套费严格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要求,实行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水、电、气、路、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地方和部门不得擅自减免、截留、坐支或挪作他用;(二)城区配套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征收;镇区配套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镇政府征收,并专项用于建制镇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第五条严格配套费免收范围。免收配套费的项目或对象为: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设施;非盈利性社会福利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含棚改工程);军事设施、监狱、看守所等;市政公用设施;镇国土空间规划区内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符合建设工程许可豁免审批情形的工程项目;新建、改扩建工业项目。第六条临时建设工程和地下建筑(含地下停车库)一律按标准征收配套费。第七条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或擅自减免、缓缴配套费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第八条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7年6月15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年11月19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工业项目报建“零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2019年8月8日印发的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19号)关于“纯工业类厂房”减免意见的条款等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