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机制相关配套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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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镇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机制相关配套制度XX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第一条为有效加强XX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XX市XX区行政执法个案监督办法XX区镇街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暂行办法,结合XX镇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XX镇所属综合行政执法队、各职能部门派驻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向XX镇人民政府提出的申诉和举报。第三条XX司法所负责受理本制度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工作,具体负责投诉举报的登记受理、调查取证和处理公布等工作。第四条下列

2、举报和投诉事项,应当受理:(一)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二)超越职权的;(S)违反法定程序的;(四)无合法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五)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六)故意刁难,选择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或者行政执法结果明显不公正的;(七)行政执法方式明显粗暴的;(A)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投诉举报事项符合前款规定的受理范围但不属于XX镇人民政府管辖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网络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代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应当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XX司法所应当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对象等基本情况逐一如实记录,填写XX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台账。第六条XX司法所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当予以受理;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应当移交区司法局处理。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当向投诉举报人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第七条XX司法所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确定不少于两名调查人员,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听取行政执法行为承办机构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

4、执法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向投诉举报处理部门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调查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八条XX司法所应当自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30日内调查终结,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报XX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制发行政执法指导监督建议书;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当移交有权机关处理。情况确属复杂、案情确实重大的,经XX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第九条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事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XX司法所经报请XX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领导小

5、组审核同意,与区司法局驻点XX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指导室指导员联系,向区司法局移送相关线索及材料。第十条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并将投诉材料、调查处理结果等资料及时归档。第十一条XX司法所承办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严禁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得私下泄露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及其他有关个人情况,对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本制度由XX区XX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

6、执法案卷质量,根据浙江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办法(试行)XX区镇街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XX镇人民政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XX镇人民政府对辖区行政执法站所科队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并已办结的案卷,依照统一的评查内容和标准进行评查的活动。已经进入或者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的行政执法案卷,一般不纳入评查范围。第三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具体工作,由XX司法所组织实施,成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小组,小组可根据需要邀请律师、法学专家、纪检监察等人员共同参加。第四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统一内容、统一标准的

7、原则进行。第五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主要采取全面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第六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由行政执法站所科队先行自查,XX司法所组织评查。第七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小组应当严格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案件(办件)质量评查标准和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从主体、依据、程序、裁量、执行及归档等方面进行评查,一案一表,详细记录评查意见。第八条案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档。评查案卷存在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案卷。第九条XX司法所对评查小组的初

8、评意见进行复核,形成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向被评查对象书面反馈评查结果、建议,并督促整改。被评查对象应在15日内进行整改,书面报告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对行政执法不合格案卷,XX司法所当及时上报区司法局,由区司法局依法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予以纠正。第十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结束后,XX司法所应形成案卷评查报告,报送区司法局。第十一条评查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评查案卷,对所评案卷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被评查对象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案卷、回答问询和说明情况,协助评查工作开展。第十三条案卷评查结果纳入行政执法站所科队

9、全年考核及评先评优,对不接受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不积极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问题整改不到位的,相关被评查对象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视为未完成年度行政执法责任目标,年终取消行政执法的评先评优资格。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司法所所长列席XX镇人民政府党政联席会议规定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根据区委办公室、区府办公室中共XX市XX区委XX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镇街建设的实施意见(X委发2022)38号)文件精神,解决基层依法治理“最后一公里”,切实加强合法性审查工作全面开展,结合XX镇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XX镇人民政府在研究下列重

10、大事项以及需要司法所合法性把关的其他事项时,应通知司法所所长列席党政联席会议:(一)XX镇人民政府制发的党内规范性文件;(二)XX镇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三)XX镇人民政府对外签署的引资额较大,达到“一事一议”标准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四)XX镇人民政府投资额较大,且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五)需报请XX镇人民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资产处置、集体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六)XX镇人民政府研究部署开展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等重大综合行政执法活动、联合执法和专项行动;(七)涉及教育、卫生、养老等社会事业、城市管理体制机制、社会治理等重大改革创新;(八)

11、XX镇人民政府认为需合法性审核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三条XX镇人民政府党政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原则上由XX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在会议召开三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司法所所长,并提供会议议题的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和履行决策法定程序说明等,由XX司法所及时安排或者聘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决策的合法性。第四条司法所所长应按会议通知要求,按时出席会议,遵守会议纪律。第五条司法所所长列席XX镇人民政府党政联席会议,对会议议题和内容提出相关法律意见、建议。第六条司法所所长列席党政联席会议,可以:(一)听取会议报告、情况介绍;(二)参与会议讨论;(S)发表合法性相关意见,提出建议。第七条对司法所所长提出的合法性相关意见、建议,XX镇人民政府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决定是否采纳,并在会议记录上明确记载。第八条司法所所长应对列席会议相关情况做好记录,对提出的法律意见、建议等做好存档工作。第九条司法所所长列席XX镇人民政府党政联席会议,不能代替对相关重大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第十条司法所所长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会议未定、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等需保密的内容。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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