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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包干制”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为规范项目包干制经费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根据关于改革完善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旨在充分放权、优化管理,实施“承诺在先、责任自负、科学抽查、违规必究”的管理模式,落实经费使用和管理主体责任。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承担的所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实行经费“包干制”的科研项目。
2、第二章项目管理与经费使用第三条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承诺制。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附件1),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研发工作,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承担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相关的支出等。承诺书作为项目负责人使用科研经费、规范学校监管、落实主体责任的依据。承诺书签署后报科研处备案。第四条在项目经费资助额度内,不再区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申请书和任务书时,只列预算总额,无需编制项目预算。第五条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
3、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绩效支出以及其他合理支出。列入“负面清单”的经费用途禁止使用(附件2)。第六条管理费按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文件规定提取。绩效支出比例依照上级主管部门有相关规定执行,无相关规定的项目不得超过项目下拨总经费的30%o绩效支出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其余科目经费无额度限制,开支范围参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和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文件规定执行,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第七条绩效发放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重贡献、重实效”的原则进行分配。项目执行过程中,绩效发放额度不得超过绩
4、效总额度的50%。绩效余额发放:项目按时完成任务书(合同)约定的任务并且通过结题的发放50%绩效;延期通过结题的发放30%绩效;清理期通过结题的项目不予发放。绩效发放程序和学校其它纵向项目间接经费绩效发放程序相同。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发放绩效:(一)被撤项、被终止或结题验收未通过的;(二)经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的;(S)经认定有违反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对于前款各项情形,如绩效费用已发放的,项目负责人须全额退还。第九条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根据经费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经学校科研部门、财务处、审计处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结余经费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第三章监督与检查第十条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接受并积极配合项目、学校相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项目计划书等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对项目负责人违反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行为,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报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及违纪违法的按相关规定处理。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其他未明确事项,按照国家、省、学校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