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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研究生公寓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我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创造“文明、整洁、宁静、安全”的人才培养环境,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大学学生违纪纪律处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学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第三条大学研究生公寓接受学校后勤服务集团和研究生学院的双重管理,具体执行部门为“后勤服务集团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和“研究生学院学生管理科”。“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研究生公寓住宿资源的调配、宿舍内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及日常维修工作。“研究生学院学生管理科”负责研究生公寓的住宿分配、信
2、息整理、寝室费缴纳和内务监督等工作。第四条研究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大学学生违纪纪律处分办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住宿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一)使用寝室内的一个床位及相应的配套设施;(二)对于住宿设施提出维修申请。第六条学生在校住宿期间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三)按规定缴纳住宿费及有关费用;(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五)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管理制度中规定的其他义务。管理规定第七条新生入学报到后,需持研究生新生寝室
3、入住通知单到“后勤服务集团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办理住宿手续后方可住宿。寒暑假期间住校,研究生必须事先向培养单位提出申请,报研究生学院学生管理科批准和备案,并服从统一管理;毕业或者休学、退学的研究生,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完离校手续后2日内离开宿舍。第八条住宿学生必须按学校分配的房间和床号住宿,换宿舍、换床位要经过研究生学院批准并登记更改,服从学校宿舍调整及安排,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拆卸、挪用宿舍内的家具或者设备,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九条自觉注意节约水、电,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现象;严禁私拉电线;严禁使用电炉、电饭锅、电热器等电器,一经查出,没收器具并给予纪律处分。第十条
4、严禁使用明火。第十一条讲究公共卫生,自觉遵守卫生管理制度,接受管理人员的监督,严禁向走廊、楼梯及窗外泼水、乱丢垃圾;严禁随地吐痰;学生宿舍严禁饲养小动物(宠物);阳台严禁乱堆乱放物品;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第十二条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坚持起床后整理内务。各类物品放置有序,保持室内空气新鲜;室内墙上不得乱写、乱画、乱帖、乱挂、乱钉。寝室长安排寝室同学轮流值日及每周三下午寝室卫生大清扫。将垃圾倒入垃圾袋,由清洁员负责清理。严禁将寝室内垃圾扫入楼道或者堆放在门外。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第十三条入住学生必须遵纪守法,严禁在宿舍进行赌博、酗酒、吸烟、打麻将、打架斗殴等其他违法、违纪
5、活动;严禁在宿舍内非指定地点张贴标语、广告、大小字报;严禁在宿舍内搞封建迷信活动、校园内经商或者影响他人休息的各种活动。严禁散布、传阅、张贴不健康内容的书刊,光盘软件及音像制品。第十四条严禁携带有毒、有害、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易燃易爆物品及淫秽书刊和内容不健康的音像制品进入宿舍,违者予以严肃处理。第十五条宿舍大门早6:00开门,晚ILOo关门。学生必须自觉遵守作息时间,严禁在宿舍大声喧哗。锁门后未经门卫同意,不得早出晚归,否则必须说明理由并验证登记。严禁爬围墙、护栏或者窗户进出宿舍,损坏护栏、窗户者,必须承担修复费用。对屡教不改者给予纪律处分。第十六条为保证宿舍安全,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学生必须接
6、受安全教育,不断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对于陌生人进入宿舍要立即查问,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不急用的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贵重物品和钥匙要妥善保管,人离开宿舍要锁门;熄灯后禁止在宿舍内点燃蜡烛;严禁在宿舍楼内做饭、烧水、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爱护宿舍内的消防器材,违者将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由肇事者承担刑事和经济责任。第十七条学生宿舍不准留宿外人;严禁留宿异性,违者给予纪律处分。第十八条严格执行门卫会客制度,来访客人必须在门卫验证登记后方可进入。顶撞、辱骂、殴打以及妨碍执行公务者或者不服从管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第十九条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财物,损坏照价理赔;如果故意
7、破坏,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第二十条学生寝室的门锁不得随意更换,若有损坏需要更换,由寝室管理部门负责更换。第二十一条宿舍区内不准踢足球、打篮排球,违者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做书面检查。第二十二条为了配合学院的学风建设,加大对学生公寓使用电脑的管理力度,保证同学们正常的学习生活及人身安全,规定如下:(一)禁止通过电脑散布封建迷信、淫秽书画及音像制口口口;(二)禁止登陆黄色网站;(S)禁止宿舍与宿舍之间私自串联网线;(四)为保证安全用电,同学们使用电脑必须配备标准电脑接线板,关闭电脑后必须拔下电源;第二十三条所有研究生如无特殊情况均需在校住宿。以下五种情况可向培养单位提出走读申请,经研究生学院批准,
8、方可走读:(一)工商管理硕士专业研究生;(二)我校与外单位联合培养的研究生;(S)户籍在*本地的研究生(需提供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四)在*有自有住房的研究生(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五)研二、研三期间需要异地实习的研究生(需先行办理异地实习申请,并提相关实习证明材料)。第二十四条需要办理走读的研究生新生应在每年7月1日前向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并在入学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在校研究生需在每年6月1日前向培养单位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走读。已申请走读的研究生如想住校,需在每年6月1日前向培养单位提交住宿申请,经研究生学院批准后方可入住。第二十五条住校研究生应按照学校有关要求通过指定银行卡及时缴纳寝室费,恶意拖欠寝室费者,研究生学院将视具体情况予以相应处理。第二十六条学生宿舍如有其他违纪行为,依据我校大学学生违纪纪律处分办法处理。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