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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关于管理人员、辅导员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的规定为了加快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建设一支适应建设特色鲜明高水平研究型财经大学的管理人员和辅导员队伍,改善和优化管理人员和辅导员队伍的知识结构、学历结构和学缘结构,规范管理人员和辅导员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一、报考条件1、报考人员须符合当年国家和招生单位的报考条件。2、按照“按需培养、学以致用”的原则,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专业原则上应与本人现从事工作相关。3、截止学校统一组织报考当年12月31日,报考人员应来校服务至少满3年。4、报考人员自参加工作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二、报考程序1、报考人员向所在基层单位提出书面申请。2、所在基层单位
2、根据报考人员申请和实际工作需要有计划分期分批推荐。3、组织人事部审查并报学校审批。4、审批通过后,报考人员自行网上报名,报考类别为“在职定向”o组织人事部协助办理相关报考手续。5、报考人员被录取后,必须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明确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等,方可办理入学手续。三、待遇及管理规定1、学校鼓励管理人员和辅导员报考校外在职博士研究生,报考院校应主要为“985工程”或“211工程”院校。凡报考校外在职博士研究生被录取者,学校准予脱产学习一年。脱产学习期间,学校待遇不变。2、在职攻读校外博士学位的管理人员和辅导员,学费由学校承担,在取得博士学位后,凭学费收据回校报销。脱产学习期间,住宿费按所报考学校博士生住宿标准报销。3、获得博士学位后要及时携带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到组织人事部报到,办理有关更改学历学位、经费报销等手续。毕业证、学位证组织人事部代为保管5年。4、获得博士学位后应继续为学校服务至少5年。5年内要求自费出国、调动或辞职的,须支付给学校培养费5万。5、凡未经审批报考博士研究生或未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的,应按自动离职处理。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者,按本规定执行。之前已考取博士研究生人员仍按已签订协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