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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等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本地就业考核办法为引导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本地就业,推动向技工大市跨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一、考核对象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含省属),以下统称中等职业(技工)院校。二、考核内容中等职业(技工)院校年度应届毕业生本地就业情况。三、考核制度(一)考核原则。中等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本地就业考核工作遵循重视就业工作成效、重视毕业生本地就业比例、重视毕业生本地就业质量的原则。(二)考核主体。本办法是对市区中等职业(技工)院校年度毕业生本地就业工作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中等职业学校由市考核,技工院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考核。(三)考核奖惩。1
2、.计算方法。本考核办法所指各校毕业生本地就业率计算方法为:年度应届毕业生本地就业人数(含升入高校和参军入伍数)/年度应届毕业生总数。2 .考核奖励。毕业生本地就业率达70%80%的,给予院校700800元/人的一次性奖补;本地就业率达80%90%的,给予院校800900元/人的一次性奖补;本地就业率90%以上的,给予院校9001000元/人的一次性奖补。对达到本地就业率奖励标准的院校,按实际在本地稳定就业的应届毕业生人数计算。中等职业(技工)院校奖补资金用于学校建设和相关人员奖励,其中可将不少于50%的奖励作为增量部分纳入绩效工资总额管理。具体奖励办法由各校自行制定,根据隶属关系报市、市人力资
3、源社会保障局备案。3 .考核惩戒。毕业生本地就业率低于70%的中等职业(技工)院校,由所属主管部门进行约谈,限期整改,酌情减少各类职业(技工)教育奖励资金。四、考核流程(一)学校初核。各中等职业(技工)院校于每年1月份,对上年度本地实习、就业满一年的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进行初核,并汇总上报相关材料。材料包括:经用人单位盖章、本人签字的学生就业(实习)花名册;学生升入高校、参军入伍相关材料;中等职业(技工)院校承诺书。(二)集中审核。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各自主管学校学籍管理系统确定各校年度毕业生人数,并核实毕业生本地实习、就业情况,确定各校毕业生本地就业率。(S)奖励兑现。市将审核结果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符合政策兑现条件的,通过市级“产教融合”专项资金安排,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拨付到相关院校。五、其他事项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本地就业奖励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