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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更好地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职业病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健康安全,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县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负责人,约
2、见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人、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卜.同),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第三条县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县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委办”)承办,其他约谈由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以下简称“约谈方”)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有下列情形之i的,由县安委会主任约谈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一)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二)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三)一年内发生较大事故的;(四
3、)一年内发生10人以上从业人员职业病伤害事故的;(五)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i般事故的;(六)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的;(七)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安委会副主任或县安委办主要负贵人约谈乡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一)发生较大事故的;(二)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迟报造成影响,或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事故的;(三)一年内发生5人以上IO人以下从业人员职业病伤害事故的;(四)发生事故未按规定组织调查,或对事故调杳发现的安全除患、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未按规定整改落实的:(五)省、市、县政府及省、市、县安委会督查检查巡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突出问题
4、,以及省、市、县安委会挂牌督办安全隐患久拖不改的;(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且长期未有效治理等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第六条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一)一年内发生较大事故的;(一)发生亡人事故的;(三)一年内发生2-4名从业人员职业病伤害事故的;(四)一年内发生1起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五)省、市、县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六)瞒报、谎报且造成影响的一般事故;(七)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第七条约谈内容:(一)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含职
5、业病防护)、相关事项的陈述,具体原因、整改措施和承诺。(二)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或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主要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以及改进措施、整改时限、资金筹措、整改责任落实等情况汇报。(三)发生事故。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现状,事故发生经过及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原因分析和应当汲取的教训,采取的防范措施和承诺。(四)未有效治理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主要包括: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情况及原因分析,应当采取的对策措施,责任体系建设等情况汇报。其他被约谈的情形,被约谈方应
6、根据约谈通知要求进行准备。第八条约谈程序的启动:(一)县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县安委办提出建议,报县安委会负责同志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二)县安委办进行的约谈,由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提出建议,报县安委办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三)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由本部门有关内设机构提出建议,报本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抄送县安委办,启动约谈程序。(四)共同进行的约谈,发起约谈的单位经参与约谈的各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启动约谈程序。第九条约谈经批准后,由约谈方在正式约谈7日前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第十条被约谈方应根
7、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第十一条被约谈方为乡镇人民政府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等共同接受约谈。视情要求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事故涉及相关功能区的(经济开发区、循环经济园、港区、景区等),相关功能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共同接受约谈。不同乡镇发生同一类型事故,或存在同一类型问题,符合被约谈条件时,可以一并进行约谈。被约谈方为企业的,参加人员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县级行业领域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一同参加约谈。第十二条约谈人员除主约谈人外,还包括参加约谈的县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等。第
8、I三条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第十四条约谈实施程序:()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四)县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做好约谈内容的记录,形成约谈会议纪要,约谈问题清单,背书承诺单,约谈方负责人和被约谈人签名确认后存档。约谈的有关内容应当抄送被约谈单位;必要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相关组织人事部门;对发现的违纪问题线索,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第十五条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一)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整改清单书面报约谈方
9、,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一)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上一级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卜六条被约谈人应当按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C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将被约谈单位当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相关分值全部扣除。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从重处理;对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对被约谈单位当年安全生产考核实行“一票否决”。第十七条约谈方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八条本约谈办法不代替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其它处罚。第十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