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2023修改).docx

上传人:王** 文档编号:166095 上传时间:2023-03-06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20.6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2023修改).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2023修改).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2023修改).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2023修改).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2023修改).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2023修改).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7页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2023修改).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7页
亲,该文档总共7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2023修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2023修改).docx(7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34号)现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17日附件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附件2: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6号一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等十九件规范性文件的立法说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

2、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对于股东人数已经超过二百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百人公司),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可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等行政许可。对二百人公司合规性的审核纳入行政许可过程中一并审核,不再单独审核。现将二百人公司的审核标准、申请文件、股份代持及间接持股处理等事项的监管要求明确如下:一、审核标准二百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的合规性应当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下列要求:(一)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二百人公司的设立、增资等行为不违反当时法律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目前处于合法存

3、续状态。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业股份公司应当符合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二百人公司的设立、历次增资依法需要批准的,应当经过有权部门的批准。存在不规范情形的,应当经过规范整改,并经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确认。二百人公司在股份形成及转让过程中不存在虚假陈述、出资不实、股权管理混乱等情形,不存在重大诉讼、纠纷以及重大风险隐患。(二)股权清晰二百人公司的股权清晰,是指股权形成真实、有效,权属清晰及股权结构清晰。具体要求包括:股权权属明确。二百人公司应当设置股东名册并进行有序管理,股东、公司及相关方对股份归属、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无异议。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或职工持

4、股会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以及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相关规定进行规范。本指引所称“持股平台”是指单纯以持股为目的的合伙企业、公司等持股主体;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之间、股东与第三方之间不存在重大股份权属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股东出资行为真实,不存在重大法律瑕疵,或者相关行为已经得到有效规范,不存在风险隐患。申请行政许可的二百人公司应当对股份进行确权,通过公证、律师见证等方式明确股份的权属。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经过确权的股份数量应当达到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含百分之九十);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经过确权的股份数量应当达到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5、八十以上(含百分之八十)。未确权的部分应当设立股份托管账户,专户管理,并明确披露有关责任的承担主体。(三)经营规范二百人公司持续规范经营,不存在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破产风险的情形。(四)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制度健全二百人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已经建立健全了公司治理机制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各项制度。二、申请文件(一)二百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 .公司关于股权形成过程的专项说明;2 .设立、历次增资的批准文件;3 .证券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4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在提交行政许可的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以上各项文件如已在申请公开发行并在

6、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中提交,可不重复提交。(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确认函:1 .1994年7月1日公司法实施前,经过体改部门批准设立,但存在内部职工股超范围或超比例发行、法人股向社会个人发行等不规范情形的定向募集公司;2 .1994年7月1日公司法实施前,依法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3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0号),清理整顿证券交易场所后“下柜”形成的股东超过二百人的公司;4 .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确认函的其他情形。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确认函应当

7、说明公司股份形成、规范的过程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明确承担相应责任。(三)股份己经委托股份托管机构进行集中托管的,应当由股份托管机构出具股份托管情况的证明。股份未进行集中托管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提供省级人民政府的确认函。(四)属于二百人公司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业股份公司应当提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三、关于股份代持及间接持股的处理(一)一般规定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代持、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关系,或者存在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实际股东超过二百人的,在依据本指引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当已经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

8、股,并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二)特别规定以依法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以及以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并规范运作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四、相关各方的责任(一)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在申请文件制作及申报过程中,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申请文件中签名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相关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尽职调查。(二)中介机构的职责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对公司股份形成、经营情况、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充

9、分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五、附则(一)申请行政许可的二百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重要控股子公司也属于二百人公司的,应当依照本指引的要求进行规范。(二)2006年1月1日证券法修订实施后,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应当符合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根据证监会公告(2020)66号修正)同时废止。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

10、公司招股说明书等十九件规范性文件的立法说明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我会对八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范性文件及十一件非上市公众公司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修订原则修订工作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落实注册制改革要求,尊重中小企业发展阶段和成长规律,以精简信息披露内容、便利中小企业与满足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着力形成更契合中小企业特点的制度安排。一是落实注册制要求,实现向全面实行注册制的转变。本次修订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相关规范性文件披露内容和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明确由中国证监会核准改为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时

11、,吸收试点注册制期间的有益经验,对北交所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适应性调整。二是贯彻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理念,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利用附件和索引等方式,对信息披露文件中的重复信息、对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意义不大的信息进行适当精简,将历史沿革等部分内容调整到附件中披露,提升信息披露针对性、有效性和可读性。三是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发展,减轻企业申请负担。明确将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普通股与可转债的财务报表有效期延长期改为至多三个月,切实减轻企业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二、主要内容(一)关于北交所规范性文件本次修订北交所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按照上位法和注册制改革要求进行文字性调整,主要内容包括

12、:一是落实全面实行注册制要求,删除“试点注册制”“试行”相关表述;二是增加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监高等关键少数以及中介机构与相关责任人员出具不得影响或干扰发行上市审核注册工作承诺书的规定,进一步落实廉政要求。(二)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规范性文件1 .关于公开转让说明书及申请文件本次修订将适用于股东人数二百人以上的股份公司及股东人数二百人以下的股份公司的公开转让说明书准则进行整合,统一适用于所有申请公开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同时为落实注册制改革要求,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精简优化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提升信息披露针对性,简化历史沿革、公司治理、财务信息等合规性披露要求,将有关内容调整

13、至附件,方便普通投资者阅读和使用;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适当优化完善风险披露、业务及独立性分析、技术研发等信息披露要求,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三是设置创新属性自愿性披露条款,引导创新型中小企业展示企业特色,方便专业投资者阅读。2 .关于其他规范性文件为适应由核准制向注册制的转变,同时更加便利中小企业融资,此次同步修订了定向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针对注册制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同时调整了相关文字表述;二是在定向发行普通股与可转债的申请文件中将报表有效期延长期至多不超过“一个月”修改为“三个月”,以减轻企业申请负担,更加便利其发行融资;三是明确企业申请重

14、大资产重组时所涉相关资产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有关披露要求,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三、公开征求意见情况2023年2月1日至2月16日,我会就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6号一一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北交所招股说明书准则)等十九件规范性文件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四条意见,已吸收采纳一条。另外三条意见针对北交所招股说明书准则,建议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公司挂牌期间己披露过的信息予以简化,同时建议对部分事项作出细化的披露要求。目前准则已明确要求信息披露遵循重要性原则,信息披露过程中应突出对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和价值判断较为重要的信息,故暂未采纳上述意见。后续,我们将结合实践情况,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聚焦突出问题,优化相关披露要求,提高招股说明书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读性。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期货

copyright@ 2008-2023 yzwku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189号-2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