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领域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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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Q治区农牧业领域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牧业领域项目评审、项目论证、评比验收、评奖推优、职称评审等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各领域专家在农牧业发展中的咨询和参谋作用,结合自治区农牧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农牧业领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按本办法规定入库的自治区农牧业领域专家信息集合。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农牧业领域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资格条件、分类标准等有关要求,纳入自治区农牧业领域专家库的专业人员。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农牧业领域专家库的建设、使用、管理,以及专家的征集、入库、抽取、考核和退出等

2、。第四条专家库的建设和使用,应当遵循统一建设、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原则。专家库管理应当坚持严格把关、动态调整、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专家库管理机构为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农牧厅人事处负责专家库的具体管理和事务性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需要定期公布专家入库遵选条件;(二)受理符合条件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定;(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经自治区农牧厅批准后方可成为“自治区农牧业领域专家库”的专家,并予以公布,发放聘书:(四)组织入库专家进行相关培训、继续教育和廉洁教育;(五)对入库专家进行年度服务情况登记

3、和审核评定:(六)组织专家进行专业相关政策文件学习、业务和职业道德的培训。(七)负责专家库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第六条各盟市农牧部门和相关行业部门负责组织专家的公开征集、入库资格初审等工作。第三章专家库建设第七条专家库专业设置按照国家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执行。专业类别不足的,由自治区农牧厅按需扩充.第八条专家库面向全国常态化公开征集专家,确保满足农牧业领域活动需要,征集活动接受公众监督。第九条专家所在单位应当对专家参加评审推荐活动、相关培训和继续教育给予支持.第十条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进行修改.修改分为自行修改和经审核修改。自行修改信息包括:专家基本信息、工作简历

4、信息。经审核修改信息包括:申报信息、评标专业信息、职称证书信息、执业资格证书信息、回避单位信息等。第十一条专家库对入库专家按专业分类、分组管理,建立专家电子档案,详细记录专家个人简历、专业资格证、入库申请表,参与项目评审、论证、评比验收等工作完成情况,以及培训、考核等情况,综合作为专家动态管理的依据。第十二条专家库信息应当严格保密,非因工作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修改、导出相关信息数据。第四章专家资格及入库程序第十三条入选专家库应当具备的条件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5、做到“两个维护”;政治站位高,客观公正、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行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政治修养;具备完成评标评审工作任务的身体条件和工作条件;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业绩突出可适当放宽);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不受年龄限制)。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热爱“三农三妆”事业,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脸,熟知本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对产业政策、农业技术、经营管理和融合发展等工作有独到的见解;(二)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取得突出科研成果的科技工作者、学科带头人,国家或自治区级荣誉奖项获得者;(三)在农牧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和权威性,担任或曾担任重大项目负

6、贵人,主导或牵头负责的研究项目处于农牧业行业领先水平;(四)从事农牧业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长期扎根在一线的农牧业科研、推广、生产、教学工作者:或从事行业规划、经济管理、法制建设、企业管理、建筑工程、市场信息技术、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和资金投资等方面的高级管理专家。如自治区政府发布专家入库相关条件最新规定,按照最新要求执行.第十四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专家库:(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的;(三)被取消专家库专家资格的:(四)在“信用中国”网站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专家入库程序推荐专家库人选坚

7、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采取本人自荐,所在单位考察审核、公示、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自治区农牧厅开展复审等程序开展。第五章专家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专家要恪尽职守,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履行专家责任。第十七条入库专家主要责任(一)接受农牧部门委托,从事农牧业领域评奖推优、职称评审、项目评审、项目论证、项目检查、评比验收等相关工作;(二)依照农牧业领域相关法律和政策,为农妆业领域相关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和建议;(三)为建立完善农牧业领域工作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等提供建议。第十八条专家的权利(一)依法依规从事农牧业领域项目评审、项目论证、项目检查、评比验收

8、等工作;(二)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独立进行农牧业领域项目论证、评审、检查、验收,提交论证、评审、检查、脸收意见,不受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预:(三)接受委托方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支付的报酬;(四)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九条专家的义务(一)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自治区农牧部门组织的项目评审、项目论证、项目检查、评比脸收等工作:(二)完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农牧部门有关规定要求的工作;(三)接受各级农牧部门以及纪检、监委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四)发现与项目申报单位、编制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因素的,

9、应当主动向委托方申明并回避;(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相应工作:(六)遵守专家库的管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与工作相关的内容,不得接受利益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七)参与自治区农牧厅组织的技术推广、培训等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智力服务。第六章抽取管理第二十条根据工作需要,由评标评审委托单位或部门和自治区农牧厅人事处联合现场抽取专家,确保公平公正。第二十一条专家库信息系统后台维护、管理人员应当对抽取的专家名单和信息严格保密,严禁查询、修改和泄霹。专家抽取工作应当完整保留抽取全过程的原始数据,实现全程留痕、可追溯,确保专家抽取工作规范高效、安全保密。第二十二条抽取专家原则于咨询

10、工作当日进行。若确因工作需要,可提前半个工作日抽取。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取专家应当回避:(一)与项目申报单位、编制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二)收到项目申报单位、编制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事前请托的;(三)承担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等材料编制的:(四)其它影响工作开展的情形。第七章专家库管理第二十四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专家可以连续多次入库,再次入选专家库需要重新履行入库程序。专家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参与相关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可退出专家库。自治区农牧厅按照审核评定内容对入库专家进行年度服

11、务情况登记和审核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从专家库中予以除名,不得再次入库。(一)涉嫌违规违纪的;(二)一年之内连续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专家服务的;(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项目秘密的;(四)工作中存在不公平、不公正行为的;(五)因个人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提供自治区农牧业领域专家库专家服务的。第二十五条每年度审核评定内容(一)专家参与咨询、评审、论证等活动的次数和质量;(二)专家在农牧业发展中的贡献和影响力:(三)专家是否遵守专家库的管理规定和保密要求。第八章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第二十六条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是指依法组建的评标评审委员会(谈判、磋商、询价、论证、验收小组)中的专家成员,在完成资格预

12、审、评标、评审、谈判、磋商、询价、论证、咨询、答疑、验收和复议(以下统称“评标评审”)等工作后所应获得的合理报酬。第二十七条专家劳务报酬由评标评审费和其他补助两部分构成.各条款中涉及金额均以人民币为单位。第二十八条专家劳务报酬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在专家评标评审工作结束后由评标评审委托单位或部门依规支付,发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报销时应当提供评审工作通知(包括评审时间、评审工作量等)、评审工作专家有关信息材料(姓名、单位、职称、银行账户等),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报销凭证。第二十九条本标准所规定的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为自治区农牧业领域专家库支付统一标准。国家

13、和自治区对专家劳务报酬费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全区农牧系统在职在编人员参加以下评审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领取评标评审费:(一)参加本单位、本系统直接组织、管理的评标评审工作:(二)本单位委托外单位协助完成的项目,委托单位人员参加该项目的评标评审工作;(三)受本单位委派、代表本单位履行单位职责参加的评标评审工作;(四)本单位具有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职权的人员或专职从事评审工作的人员,履行本人岗位职贵参加的评评标审工作;(五)参加评标评审工作领取评标评审费可能影响职务廉洁性的;(六)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禁止领取的情形。领导干部领取评标评审费的,应当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14、规定.第三十一条评标评审费按照评标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进行计算和支付.超过整数时数不足0.5小时的不计算,0.5小时(含().5小时)以上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评标评审时间从专家到达评标评审地点集中的时间起至评标评审结束(完成评标评审报告)止。第三十二条参加以会议(包括网络会议)等形式组织的现场评审工作,评标评审费(税后)按下列标准计算:(一)评标评审在当天完成的:1 .评标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下人员每人每次300元,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人每次5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人每次100O元;2 .评标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标评审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

15、加1小时,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下人员增加100元,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增加15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增加300元;3 .评标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下人员当天100o元封顶,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当天2000元封顶,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当天4000元封顶;(二)评标评审时间超过一天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下人员每人每半天500元,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人每半天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人每半天2000元,不足半天的,按半天计算。(三)专家承担同一项目多个标段,或者多个子项目评标评审的,按照同一项目计算评标评审时间。(四)按要求从国家级专家库和跨省的行业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或者经批准由评标评审单位或部门特邀的专家,可在此基础上适当上浮。(五)担任评标小组组长的专家,可多发放300元劳务报酬。(六)专家没有按时到达评标现场,迟到1小时以上扣除相应的评标评审费。(七)邀请的专家没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可按其专业水平参照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专家评标评审费标准执行。第三十三条采取信函、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开展的非现场评审工作,专家劳务费原则上按次计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下人员每人每次200元,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人每次3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人每次500元。第三十四条其他补助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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