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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严格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指导思想,引进整合优质教育资源,培养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和“德、智、体、能”全面发展的国际化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第二条为中外合作办学学生专门制定独立培养方案。培养方案与境外合作院校专业以及本校对应专业课程衔接、学分互认,并与本校对应专业学制衔接。第三条本规定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条例精神,结合合作办学项目的特点制定。第四条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受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的学生(以下简称合作办学学生)。第二章学籍管理第五条合作办学学生为正式录取学生。第六条合作办学学生编入国际教育学院
2、相关专业学习,实行同一项目统一学制的模块化、学分制管理。第七条合作办学学生修完学分,满足境外合作院校的语言和学术要求,可进入跨境学习的考核与选拔;考核合格,并获得签证者,进入境外合作院校继续学习。第八条合作办学学生修完学制,因故未能进入跨境学习者可取得对应专业的毕业证书。第三章学生管理第九条合作办学学生管理工作由国际教育学院学生管理部门承担。第十条安排专兼职合作项目学生管理人员,主动了解合作项目学生的思想动态,积极探索合作项目学生管理的特殊性,切实做好各项管理工作,确保学生思想稳定,学习积极,努力完成学习任务,达到合作项目所规定的目标。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未列条款,以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为准。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学工处、外事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