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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网络暴力现象看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07级法学2班杨斌学号:07461143摘要:网络暴力作为互联网普与而带来的弊病在快速发展的中国已口益凸显。文章:将从网络暴力的现状和成因与相关案例对网络暴力进行分析,并从言论自由的角度提出相应的法律规制和,些设想。关键词:网络暴力,成因,法律规制,言论自由.内容:一、网络暴力的现状网络暴力泛指人们利用互联网的通讯与沟通渠道,借助网络舆论的力气,对他人进行羞辱、诽谤、扫然等肆意人身攻击的狂热行为,然而其有别于现实生活中对他人的生命权,身体权进行侵害,网络暴力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产生的,它自身具有显著特点和特殊影响,其处理的得当与否,将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互联网
2、带给了我们很多生活上的便利,在网络生活中语言创建,观念更新,学问爆炸,思想互动是其闪光点,随着互联网的深化发展,其信息穿过的广度、深度是之前任何个年头无法比拟的:由此其对社会公共生活有了越来越明显的促进作用,网络已经成为了一般公民表达话语权的平分,更有人将网络作为公共生活民主化的有利武器,公众通过其发表言论,与社会沟通的渠道日益畅通。近年来几乎全部的流行词都是来自M络,而就是这样一个闪动者刺眼光线的时代产物也同时有着令人心生畏惧的力气。互联网的本质精神是人人参加和共享,而如今的中国互联网缺少一种文明的价值观,从而没有形成良性互动,而产生不利于社会稔定发展的因索,由于网络暴力事务进年来屡见不鲜,
3、故以下列出近期发生的热门网络事务。(一)腾讯360之争在引述本案例之前,先补充一个词条“五毛党”,五毛党是近年来异军突起的新职业,儿这个职业随着网络营销特殊是口碑营销的火热而异样昌盛。五毛党的厉害之处在于它们通过不断的刷新评论而影响社会舆论导向。回到事务中,在笔者看来其实不过是两个商家由于利益纷争而导演的出戏,而网民成了观众。然而由于五毛党的大量出现,而导致了观众也跳入事务之中。两边的用户在网络上相互抨击,其言辞有的是在不堪入目。到最终两个厂商和解了,而期间由此而受到损失的用户在“五毛党”的舆论导向下,坚持者是对方的错儿照旧再网络上上演若一出出的闹剧。(二)周立波“微博门”周立波“微博门”可以
4、算是域干脆的以网络这个平台展示出来的网络暴力事务。事务源于周立波在微博上发表一篇批驳网友的评论,没想到这条微博立即引起了场网络骂战,包括网络卫士方舟子联合20万网友快速组合成了个浩大的倒周团和周立波起先r一场口水战。同样事务本生假如就一篇博文引出辩论这是好事,而其变质的根源在于在论战中,有很多别有专心的人,并非就事论事而是对当事人进行言辞粗俗的人身攻击。这边是网络暴力,其就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长。通过以上两个事务以与近年来发生的网络暴力现象不难看出网络暴力的表现形式大致如卜.:网民对未经证明或己经证明的网络事务,在网上发表具有煽动性,羞辱性和攻击性的失实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受到损害,在网络上
5、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扰当事人的除私权,对当事人与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言论和行动侵扰,致使其人身权利受到损害等。追溯网络暴力的根源其实有很多:网民的匿名性,网络上缺乏相关制度与道德的约束;网民个人素养的缘由,社会两极分化:法治和精神文明建设不同步等。网络暴力问题的日益凸显,是对我国道德底线与法律权威的剧烈冲击,如何管理发展快速的网络:如何引导正确的网络舆论,提高网络公信力都成了当务之急,本文所要探讨的就是网络暴力的相应法律规制。二、网络暴力的成因(一)网络的匿名性弗洛伊德认为:一个人在人格上可分为超我、自我和本我,超我是指接受社会道德行为规范的约束;自我即根据欢乐原则行事;而在网络
6、空间中,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制造了一个浩大的虚拟世界,网民可以通过匿名将木我呈现出来,一种在自由国度里的平安感,使得他们倾向于放纵自己的行为,而且想当然认为自己的行为时正确的,不受到惩处。“互联网的出现,为任何人,任何组织和任何社团在个虚拟的公共空间尽情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与看法,宣泄心情等创建条件,哪怕这些观点和主流意识形态大相径庭,也会受到足够的宽容J”就目前所出现的网络暴力现象究其缘由,也与这些暴力的运用者不敢担当责任,在虚拟世界中为所欲为有很大关系。假如此类事务是出现于其他媒体上,就极有可能受到法律制裁,因为法律能够以已有的证据来相应地定北。而在网络世界中,一些人采纳语言暴力攻击他人却不受到
7、惩处,很大的缘由就是相关法律的缺失。而且即使有相关的法律,也会因为获罪成本过高而无法实现。由此始作俑者愈加张狂。正因为其不须要为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负责,其泛滥度可想而知。一个成年人在心智健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对自己的行为担当责任,那么如何保证他的行为与语言的理性和逻辑呢?现实世界是这样,虚拟世界也是如此,因为简洁沉迷于表象,对实质认知不清,生活在网络世界中的人很简洁产生“拜物教”或是吧某人的言论当做肯定真理,亦或是把某人形象与语言神化,如此这般,其一旦踏入现实社会后果不行思议。(Z1.)道镌约束的缺乏性网民以特性化为最主要的特征,由于网络生活是群体互动的,这样的状态将会淡化网民的自我视察和
8、评价,当约束越来越小,暴力与反社会的行为就可能出现。网民依靠网络的匿名性,对事主的隐私权进行侵害,将口水变成洪水,这样的事一般都会延长到现实,给当事人本身带来双重熬煎,由于其不用为自身言论负责,高举道德的大旗,却用的是暴力手段,这从侧面反映r如今网络有效管理的缺失。由虚拟世界的道镌讨伐转入现实世界的人事惩处,体现门可络暴力的恐怖摧毁力气。网民们渐渐从动机上的正义转化为行为上的盲目和从众,这便是网络暴力的典型特征,虚拟事务与现实生活愈渐模糊,加之互联网的信息发布由随意和不真实的特征,使得,大部分网民在看到些爆炸性信息时,散失了理性的分析实力,盲目从众,把网络当做自我发泄的I:具其结果就是造成受害
9、人极大的苦痛,网民在发泄死于的同时侵害了受害人现实的隐私权,名誉权和人格尊严等权利,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社会秩序。现实中每个人都由自身的道德底线来约束自身的行为,网络的匿名性打破了这一点。这样无约束的肆意表达很简洁对他人造成极富损害性的网络暴力,但这又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侵权行文,舛将其定义为,部分人以网络为载体集体或自发的对某一种事物进行语言上的骚扰和攻击,从而造成受害者精神上苦痛和正常生活被打破的后果。网络像是现实中的街头,聚集者多数人,但他们是独立的,一旦某件事物勾起了“围观”的心情,而使其共同转向个方向,他们就不止是无知的围观群众,他们变成r行动者。他们以自以为公允的道德标准构筑r“法庭”与“
10、断头台工在网络生活中,人们很简洁从众“在群情激奋的气氛中的个人,又会清晰地感到自己人多势众,因此他们总是倾向于给自己的志向和偏执给予非常专横的性质J其实在举网络民主的大旗,而行网络暴力之实。这是真正的网络民主吗?网络民主是相对于传统的干脆民主而言的。所谓干脆民主是指由全体公民组成的一个决策团体,以投票为运行方式,按少数听从多数的原则,对公共政策的制定发挥确定性的影响,但长期以来,干脆民主缺乏相应的实现条件。而网络的出现使更多人有了表达的机会,好像使干脆民主变为可能。网络民办法味着更大的平民化,政治参加多元化。网络民主以其自发性,独立性和同等性味特点,从一个侧面说明这相应的减弱了垄断留意,使人们
11、对任何小事都能表达自己的想法,并最终能影响到生活与决策,是民主发展的一个突破但网络是一把双刃剑,M络暴力即为负面效果。网络暴力可能涉与到很多人的基本权利,影响到公共事务的走向,如何理性的对待它,要看社会各界以与网民对它的理性程度和自律程度。虽然国家已经出分r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但实际晚上与执行效果不容乐观,我国目前已是仅此于美国的其次互联网大国,政府如何对互联网进行有效的舆论引导和监督,已经刻不待时。三、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一些设想从网络暴力在我过的发展状况不难看出M络暴力的匿名性和道德约束的缺乏使网络暴力频繁发生,而这特点也使得言论自由得不到有效限制,
12、这里所说的并非传统意义的言论自由,而是指在无任何责任追究下的失实言论与不当言论的肆意传播“在网络空间,由于其局限性,个人信息与公共信息的界限变得更加模糊不清,其从肯定程度上对公民的个人隐私形成巨大的危胁,因此对于网络言论自己的限制是非常必要的,方面,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以不危害到公众和其他人的平安和合法权益为前提。“言论自由是有条件的,它的性质是在言论自由权的其础上产生出来的,言论自由以个人对他人思想负有义务为基酬,假如一个人不负担起这个对得起他良心的义务反而运用言论自由去煽动仇恨、诽谤、说谎,假如他有意利用言论自由来玷污真理的源泉,那么他就没有要求言论自由的权利。只有在他负起相应的道德义务时,
13、他才有道德权利。”“言论自由是宪法爱护的恭本权利,但其仍有肯定的限度。另方面,任何权利都有被滥用的可能,并由此带来基本权力之间的冲突。言论自由不是肯定的权利。”任何一个理性社会的存在都会基于常识而否认这种肯定权力的存在言论自由不仅意味着个人拥有选择的机会并承受选择的重负,而且还意味着他必需承当其行动的后果,接受对其行动的赞扬或指责。自由与责任密不行分。假如个自由社会的成员不将每个人所处的境况乃源出于其行动这种现象视为正值,亦不将这种状况作为其行动的后果接受,那么这个自由社会就不行能发挥作用或维持自身J由此可见,通过法律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符合宪法保障人权的宗旨,但网络言论的匿名性,广泛性,全球性
14、等特点确定了对于网络言论自由进行规制异样困难.世界各国对于言论自由的规范限制中形成的一些基木原则。第一、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不仅是国家行为合法性的理由和依据,而且还是现代宪法权利配置所必需遵循的基木原则。如日木宪法第12条规定:国民不得滥用宪法保障的权利,国民负有为公共福祉而利用这一权利的贡任。其次、明确,即刻危急原则。这一原则最早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在申克诉联邦政府一案判决书中提出的:切行为特点均由其所处环境确定。第三、比例原则。“比例原则乃是依据事务,平衡诸冲突法益各种状况所作的公正合理的个案确定,因此它是个别正义的详细实现第四、损害原则。此原则由密尔提出,他认为当自由对社会或
15、他人造成损害时,才可对他进行限制,否则就是不正值的。“损害或者损害之虞还必需是确定的,推定的损害不构成对他人自由限制的理由J以上这些原则对于规范言论自由起到r主动的作用,而由于网络世界是国际化的,故我国对于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可以遵循上述原则。网络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公民权利理应受到爱护,但由于网络的特殊,对其言论自由的规制也有其特殊性。即当隐私权遭受“人肉搜寻”等网络方式的可能侵扰时,关键在于寻求隐私权与言论自由之间的权利平衡。平衡是利益衡量与选择的过程,该问题始终试立法和司法中最困难,也是最麻烦的难强之%司法实践中对于解决隐私权和网络言论自由的冲突,首先应当坚持公共利益优先于敬重人格尊严的原
16、则。假如当事人的言行与公共利益没有干脆关系,未经许可擅自披假或运用他人与人格尊严有干脆关系的个人信息即隐私,这种行为就是种侵权行为。假如当事人的言行严峻违法或违反社会基本伦理道德准则,我们可以认为该特定主体的言行不再是单纯的个人言行,而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畤。因此,社会公众基于言论自由,知情权等须要知晓,披露或者运用人格尊严有干脆关系的某些个人信息时,则不该简洁地视为侵扰隐私权。、与然即使是基于言论自由,知情权或舆论监督而必需运用他人与人格尊严有干脆关系的某些个人信息,也要敬重当事人作为人所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格尊严,不能捏造事实侵害其名誉权,不能运用足以损害其恭本尊严的方式侵害其隐私权。其次遵循和适用权利协调,权利克减和知情同意原则。权利协调原则是处理权利冲突的一个有效方法,是指某权利在肯定爱护范围内或某种程度上作出让步,目的是使另一种权利得到满意。权利克减原则的基本内容是指隐私权和网络言论自由都不是肯定的权利,在某些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