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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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基本特征(一)法律地位平等去除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成员,宗教信去除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成员,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态等因素。仰,教育程度,财产状态等因素。(二)主体意思自主自愿、真实;独立性。(三)主体范围广泛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本国人、外国人;成年人、婴幼儿、残疾人。(四)权利义务一致总体来看是一致的;一一对应的关系。一、概念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法律关系的首要构成要素和运动的第一前提;民事法律关系的首要构成要素和运动的第一前提;形态: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包括国家);形态: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包括国家);意味着独立法律人

2、格的产生。意味着独立法律人格的产生。三、本质条件(一)商品交换是产生民事主体的基本前提(二)享有充分的财产自主权是民事主体成立的必要条件(三)独立承担财产责任是构成民事主体的重要因素(四)民事主体必须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第三章 自然人一、民事权利能力(一)概念: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特征:1 1、法律所赋予,内容和范围由法律直接作出规定。、法律所赋予,内容和范围由法律直接作出规定。2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3 3、与人身不可分割,不受限制或剥夺,不能放弃或转、与人身不可分割,不受限制或剥夺,不能放弃或转让。让。(三)开始

3、:始于出生1、出生时间:(1)一部露出说。(2)全部露出说。(3)独立呼吸说。出生后能独立呼吸的婴儿,应当进行出生登记。采独立呼吸说。2、胎儿的特殊保护(1)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2)但法律保护其出生后的利益,如继承法的特留份制度。3、特殊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1)一般来说,民事权利能力与年龄无关。(2)基于社会公益,某些民事权利能力必须达到一定年龄方可产生。如结婚的民事权利能力、劳动的民事权利能力。(四)终止:终于死亡1、民法上的死亡、民法上的死亡: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仅以生理死亡为限。2、死亡时间、死亡时间:(1)脉搏停止说。(2)心脏搏动停止说。(3)呼吸停止说。(4)

4、脑死亡说。死亡标准应为不可逆转为理想状态。我国采呼吸和心脏跳动均停止为死亡的标准。二、民事行为能力(一)概念: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1、其基础是意思能力。即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理解并能预见其后果的精神能力,其依赖于年龄和智力两方面因素。2、与民事权利能力的比较(1)民事权利能力不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前提。(2)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二)分类:生理标准+心理标准(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A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B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5、(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公民只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受到一定的限制。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有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公民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A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B不能

6、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三)无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1、制度价值:保护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2、要件(1)被宣告人须为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2)须经利害人关系申请(3)须经人民法院宣告3、撤销宣告同理。三、监护(一)概念:对无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被监护人:排除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具有监护能力关系:亲属/朋友/隶属监护关系一旦产生,不得自行改变(二)本质权利说、义务说、职责说(综合说/权利义务说)(三)设定1、法定监护:监护人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设置的监护。(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

7、护人: A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B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C 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D 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A 配偶; B 父母; C 成年子女; D 其他近亲属E 与精神病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F 没有以上监护人的,应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

8、人。2、指定监护:没有监护人,或者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监护人由有关部门或法院指定而设置的监护。应按照先后顺序指定;并择优指定(有利于被监护人)。3、遗嘱监护:父母用遗嘱的方式为其子女指定监护人的监护。要件(1)被指定人同意;(2)无不利子女;(3)不得取消生父生母的监护权。(四)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合法权益;2、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项民事活动;3、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4、监护人应承担的责任(1)造成被监护人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虐待、遗弃的,情节严重的,承担刑事责任;(3)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失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五)

9、变更和终止(略)五、宣告失踪(一)定义: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二)条件1、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事实。持续状态,二年,离开最后居住地音讯消失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2、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公告期:3个月。(三)后果:设置财产代管人。(四)撤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的,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六、宣告死亡(一)定义: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

10、,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二)条件:1、实质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普通期限,即4年;特别期限,即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适用普通期限。2、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但申请撤销死亡宣告没有上述顺序的限制。(三)后果1、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即与生理死亡相同。2、被宣告死亡期间所从事的民事行为仍然有效。3、关于配偶身份的特殊规定。(四)撤销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于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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