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本科第二学历教育工作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王** 文档编号:157949 上传时间:2023-02-27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5.7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大学本科第二学历教育工作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大学本科第二学历教育工作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大学本科第二学历教育工作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大学本科第二学历教育工作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大学本科第二学历教育工作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学本科第二学历教育工作管理办法.docx(4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大学本科第二学历教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作为自学考试主考学校优势,满足在校大学生第二本科专业再学习需要,进一步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与就业竞争力,我校面向在籍本专科学生开展自学考试助学本科第二学历教育(以下简称“二学历”)工作。为进一步做好“二学历”教育工作,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二学历”是专门为在校生量身打造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教育本科文凭。所设专业均为我校已获准开办的自考助学本科专业,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实践性,注重考核学生在实际工作中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能充分体现学校的学科办学优势和特色。第三条参加学习的对象为本校学有余力、富有兴趣、自愿参加

2、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符合毕业条件者可获得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第二章教学安排和成绩考核第四条“二学历”专业设置课程门数、学分总数一般不少于12门、67学分。基本修业期限为2年,修业年限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情况可适当延长。第五条“二学历”专业学习采取业余学习形式,授课时间一般安排在中午、晚上或双休日。学生要正确协调好正常教学与自学考试教学两者之间的关系,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基础上,认真完成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的学分课时数。第六条理论课程考试由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每年两次,分别在4月和10月,每次考试两天,最多考四门课程。其中,过程性考核成绩按40%.统考

3、试卷卷面成绩按60%的比例计入考生该门课程总成绩;课程实践性环节(含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的考核(试)受省考试院委托,由我校负责组织考试。第七条主修专业已考试通过的公共课(共同课)与“二学历“专业考试计划中课程名称相同的可以申请免考。由学生提出申请,教务处提供加盖公章的成绩证明,继续教育学院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免考,原所获学分可以替代相应的课程学分。第三章报名、注册和收费第八条“二学历”专业的宣传、招生、报名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管理,继续教育学院组织集中办理报名、登记、资格审核、注册等工作。第九条“二学历”专业只招生学校全日制在籍学生,一年两次。每年3月和9月,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开学第

4、一周完成报名工作。第十条报名手续:(一)学生到继续教育学院网站下载填写大学自考本科“二学历”教育报名信息表。(二)学生持大学自考本科“二学历”教育报名信息表到继续教育指定地点进行报名。(S)学生报名成功后,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学生到网上进行注册。第十一条“二学历”专业助学培训和科目考试的收费严格按照有关文件执行。第十二条课程考试未通过者可以进行补考,考试费由学生本人承担。第四章学籍和学生管理第十三条学生一经报名成功,即取得“二学历”专业学籍。每年3月和9月,由继续教育学院协助省教育考试院完成入学资格审核。第十四条继续教育学院为每个取得学籍的“二学历”学生建立学籍档案,记录其在籍期间的表现和学业

5、成绩,并将注册的“二学历”在籍学生数报省、市招生考试机构。学生取得学籍后不能转修其他专业。第十五条继续教育学院要加强“二学历”专业的师资管理,选聘责任心强且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教师的年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教学水平和身体状况胜任相关教学工作。第十六条继续教育学院要高度重视二学历教学班的学生管理,加强考勤和思想教育工作。第十七条“二学历”学生在籍期间违反自学考试纪律和学校各项校规校纪的,按省自学考试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第五章毕业证书发放与学位授予第十八条“二学历”的学生修完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含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取得相应的学分,经毕业资格审核,符合条件要求的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发给相应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主考学校附署。第十九条“二学历”的学生须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后,方可获得二学历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未获得主修专业本科毕业证书的考生,不得发放“二学历”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第二十条对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二学历”学生,可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证书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电子注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学校不按自考专业发放就业派遣证。第二十二条考试组织与实施中的其他事项,按省教育考试院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此前相关文件中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应以本办法为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认证考试 > 教师资格考试

copyright@ 2008-2023 yzwku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189号-2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