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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负责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成本和安全文明管理,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保证投资效益;加强基本建设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基本建设管理水平。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依法依规管理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规章;坚持按规划执行原则,学校基建项目应纳入基本建
2、设规划和度基建投资计划,加强投资计划管理,严格按计划实施建设项目;坚持按程序办事的原则,严格执行学校“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坚持以师生为中心,以学校发展为根本的原则,为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第四条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和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是指学校利用国家预算拨款、国内外贷款、自筹资金以及其他专项资金进行投资,以扩大教学科研能力、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为主要目标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及装修、修缮类小型工程具体包括土建、水电、网络、通讯、消防、安防、景观、绿化等
3、类别的建设工程。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学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基本建设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负责审定校园规划、年度基建投资计划、重大项目立项及招标等重要事项。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重大项目指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第六条学校成立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基建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计财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办校办、发展规划处、计财处、审计处、资实处、后产处、基建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可根据具体
4、工作事项组织非成员部门负责人及行业专家参与具体论证决策事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并按照领导小组的意见组织落实相关事项。办公室设在基建处,办公室主任由基建处处长担任。领导小组工作职责有:(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学校建设工作程序,定建设工作管理制度和职责;(二)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实施管理,监督检查建设工作制度、职责的落实以及项目实施情况;(三)初审并建议学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四)根据学校“校园基本建设咨询工作组”及专家论证建议,审议按国家规定应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的项目功能、选址、单体设计方案等重要事项;(五)审定学校年度维修项目立项、预算及实施方案
5、等事项;(六)审议二级部门提出立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及改变原房屋使用功能、影响校园整体环境和建筑外观外貌的维修项目;(七)根据规定审议或审定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事项;(A)其它经学校同意需要领导小组决策的基本建设有关事项。第七条学校发展与规划委员会按照大学委员会大学关于印发部分专门工作常设委员会和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和章程(议事规则、条例、办法)的通知文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能。第八条学校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别履行建设项目组织管理、资金筹措、资产管理、审计监督、纪律监督等职责,各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基建归口管理部门作为学校基本建设工作日常管理和执行
6、部门,负责学校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及实施,包括校园规划和各类专项建设规划的编制及报审、建设项目的申请报批及组织实施等工作。(二)计划财务处负责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等工作。(S)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资产接收和资产管理等工作。(四)审计处负责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审计及监督工作。(五)学校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负责建设项目的监督、违法违纪查处等工作。第九条学校基建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履行建设单位管理职能,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具体分工如下:学校基建处在土建安装、装修修缮、场地景观及综合项目中作为归口管理部门;后产处在给排水、强电、通讯、暖通、燃气、绿化等专项项
7、目中作为归口管理部门;保卫处在消防、安防、道路安全标志等专项项目中作为归口管理部门;教育信息化推进办公室在网络、信息化专项项目中作为归口管理部门。学校各基建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以明确具体责任。第三章校园规划编制第十条校园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业规范、标准执行,遵循科学规划、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经济适用的原则,规划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第十一条校园规划和各专业专项规划应由基建归口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基建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校园总体规划进行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等咨询论证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公
8、开相关信息,充分吸收教师和学生参与。第十二条校园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应经教代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经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的校园规划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并送备案。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校园总体规划,每5年编制或修订一次基本建设规划,确定5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方案,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报备案。第十四条基建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学校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储备库,列出项目建设优先顺序,在资金落实到位后推进实施。第四章建设项目立项管理第十五条学校建设项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基本建设的立项、报规、报建等程序
9、,基建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完成各项申报和审批手续。第十六条学校建设项目的校内立项程序:分为新建、改建和扩建类建设项目和装修修缮类小型建设项目的立项两类:(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类建设项目的校内立项:校内立项的程序:新建、改建和扩建类建设项目由学校二级部门提出时,应向基建归口管理部门提交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及建成后效果等内容,基建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选址、建设标准等专业建议报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决策,最后按照学校决策予以实施;(二)装修修缮类小型建设项目的校内立项:装修修缮类小型建设项目是指在国家规定应公开招标范围以外
10、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目录组织实施。由学校各二级单位在上年度末根据实际需求向基建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本年度拟实施的维修项目,提出立项申请时应向基建归口管理部门提交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及建成后效果等内容,基建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后报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基建归口管理部门可通过每年设立零星维修专项方式切实加强校园整体环境风貌维护。装修修缮类小型建设项目的校内立项原则上每年上半年集中进行一次,下半年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集中调整一次。对于突发的应急性装修修缮类小型建设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制度,由基建领导小组审议决策。第
11、十七条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学校拟实施的建设项目需要在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立项的,基建归口管理部门应当负责组织建筑方案设计,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其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提供立项所需材料并履行相关程序。第十八条经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批复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复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组织实施,其选址、功能、标准、规模等原则上不得进行重大调整,经论证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对于出现以下情形的建设项目还需要重新报批:(一)对于投资额度超过批准总投资百分之十的建设项目;(二)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项目;(三)超过批复的建设年限而
12、未开工的建设项目。第五章基建投资计划编制第十九条学校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编制,应当优先安排开展正常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建设项目,保障急需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校园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支持服务国家和省重大战略的建设项目。学校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实行经费集中统一管理,由基建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全校各二级单位的实际需求,在科学论证基础上统一编制全校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包括装修修缮类小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并提交计财处作为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和学校筹融资计划的依据。为高效、科学地利用学校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单列各二级单位的基建类专项,由归口管理部门进行集中和统一管理。第二十条基建归口管理部门编制基建投资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3、:(一)投资计划总量应当根据学校财务状况、资金筹措能力和建设需要,综合平衡、相互衔接、统筹安排;(二)投资计划应当首先保证用于续建项目,续建项目应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合理安排下一年度投资额度,对于收尾项目,应足额安排资金,确保项目及时竣工并交付使用;(S)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应当按计划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四)新建项目应当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已经核准的建设项目;(五)建设项目所需投资应依据项目审批或核准时确定的投资额度及筹资方案填报。(六)经学校决策实施的基建项目所需投资必须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第二十一条具体基建投资计划的编制与上报应严格按照省属高校基建管理办法及大学
14、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招标与合同管理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招投标、公共资源交易及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进行招标。采取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以及财政部的规章制度执行。第二十三条对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或比选的项目,不得以学校基建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等组织研究或集体决定的名义,违规干预、插手和规避公开招标或比选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拆分、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任何组织
15、和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活动。第二十四条按规定不需要在投资主管部门立项的装修修缮类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当年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进入规定的交易平台进行政府采购。具体按照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及大学工程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等管理文件执行。第二十五条学校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制。学校基建归口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以及付款方式和进度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二十六条基建归口管理部门是基本建设合同的承办部门,具体负
16、责基本建设合同文本的起草、拟定、送审、报批、归档及履行等工作。基建合同的管理应该严格执行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基本建设合同签订后,由基建归口管理部门分送学校财务和审计等部门备案。基建归口管理部门要对建设项目的建筑名称、建筑面积、总投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主要内容进行公示,接受学校干部和职工监督。第七章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第二十八条基建归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实施的相关手续,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学校新建建设项目实行甲方项目组工作制,基建归口管理部门应组建甲方项目组并安排专人担任项目组组长,项目组成人员应根据工程内容配置土建、水电、通讯、网络、消防、安防、通风、园林绿化、燃气等相关人员。项目组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与协调并履行甲方职能,项目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