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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青年骨干教师科研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科建设,提高学科的创新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学校启动了旨在培养学科接班人的“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为确保计划能切实落实,学校设立青年骨干教师科研基金,以培养青年骨干教师的科研能力,提高学术水平,使其尽快成长为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第二章经费来源校行政事业拨款、有关部门或社会资助等。项目资助额根据当年实际需要和学校财力确定。第三章资助范围和条件本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限于校“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培养期的教师申请。凡已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人选,不在本基金资助之列。第四章申请与评审我校青年骨干教师科研基金管理的
2、组织机构为:校学术委员会为本基金的最高管理机构。主管科研的校领导受校学术委员会的委托工,负责基金管理工作。校科研处为本基金的办事机构和项目的管理机构。青年骨干教师科研基金每年组织申报一次,项目完成时限一般在两年。学校青年骨干教师科研基金项目实行个人申请、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办法。各类项目的评审要根据项目的必要性、科学性、创新性、可行性、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可能性和预期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综合评价。基金项目的申请,先由申请者认真、如实填写大学青年骨干教师科研基金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由院系根据申请者研究基础、具备的工作条件及项目的发展前景、特色和创新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等进行推荐,由主管院长(
3、系主任)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交科研处。项目进行专家论证评审后,报主管校长批准。第五章项目的管理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研究工作的管理,各院系对项目实施日常管理,创造相应的条件,保证基金项目的顺利完成,并承担和履行担保责任。第十二条青年骨干教师科研基金项目一经批准,所填写的申请书即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协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必须严格履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所进行的研究工作及研究成果不得违背项目协议书。第十三条科研处对项目的进度进行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须填写年度进展报告,报送所在院系,所在院系汇总后填写管理年度报告一并交科研处。第十四条资助课题计划实施结束后,承担者必须在结题后三个月内
4、办理结题手续,并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如下完整材料:工作总结。大学科研项目结题报告。经费结算表。研究成果及验收或评议的其他必须材料。第十五条因故不能按期结题,应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时间,经科研处同意后方可延长结题,但只能延长一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不追加经费。第十六条本基金资助的应用技术,其技术成果的开发、转让和使用权归学校所有,研究者不得擅自对外开发转让。第六章经费管理第十七条受“青年骨干教师科研基金”资助者,按批准数额发给经费使用本,由项目负责人支配。第十八条申请经费限于和“申请书”所报研究内容直接有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出版补贴和购置仪器、设备及奖酬金。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参见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并由财务部门监督。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